汇票转让应该注意的问题有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0 21:52:29 404 人看过

当事人将汇票进行转让所应当注意的问题包括有:转让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转让过程中的签章,不能重叠,并且字迹清晰完整;承兑汇票背书转让使用日期应按先后顺序,不可颠倒;银行承兑汇票不允许背书转让给个人等。

一、正本提单,背书和不背书的区别是什么?

首先,提单分可转让和不可转让的,

可转让的允许背书,也就是收货人处写,凭张三指示,张三在提单背面盖上张三的章,法人签字,下一家就得到货权了,如果张三在背书时写上了,转让给李四,那李四可以自己提货,也可以再背书一下,再转让给下一家。这叫记名背书。

如果张三只盖章签字,没写转让给谁,那谁拿到这个提单,谁就可以提货,这就叫空白背书。不可转让的,有记名的,也就是提单上写着收货人是张三,那就只能张三来提货,别人拿着这个提单没用,提不出货来。有来人提单,写着,凭来人。也就是谁拿到这个提单,谁就是货主,不管你是张三李四。后两种不有背书,背书也没用。

上面所说只是理论,方便你理解,实际操作中,不仅仅是上面说的那简单的。

二、银行如何承兑电子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付款的程序涉及两个基本关系人,即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提出付款请求和付款行的付款。持票人向付款行请求付款时,应自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起10内向银行承兑汇票付款行提示付款。持票人在《票据法》法定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有两方面作用:一是持票人可以保全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二是承兑行一经持票人提示,就应向持票人足额付款。

银行承兑汇票付款行在付款时,按照《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应履行审查义务,但其审查仅限于形式上的审查。一是审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的连续,如果汇票上的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签章的前后依次连续的,则付款行应当向持票人付款。如果在背书的依次连续性上存在问题,付款行可以拒绝付款。二是审查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文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等合法有效证明。

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依法足额支付票面所记载金额后(限于按照银行承兑汇票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对公账户),全体银行承兑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三、什么是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背书人是被背书人的债务人,被背书人是背书人的债权人

通过背书方式转让汇票的主要目的是要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建立起权利义务关系。作为转让人的背书人一旦在汇票上签名,他就要承担以下两项业务:

(1)须对包括被背书人在内的所有后来取得该汇票的人保证该汇票必将得到承兑或付款。

(2)须保证在他以前曾在该汇票上签名的一切前手的签字的真实性和背书的连续性。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被背书人是汇票的受让人,他有权取得背书人对票据的一切权利。表现为:

(1)被背书人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向付款人要求承兑、付款,也可以将汇票再经背书转让他人。

(2)当汇票遭到拒付时,被背书人有权向其直接的背书人以及曾在汇票上签名的其他背书人直至出票人进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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