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华侨申请回原户籍注销地定居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境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者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
(2)在拟定居地有稳定的住所,即本人或配偶在当地有自有房产,或者在当地直系亲属、其他亲属有自有房产,自愿提供其长期居住;
(3)有稳定生活保障,即具有以下之一的生活来源:1)本人受聘境内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有稳定的收入;2)本人在境内有退休金、养老金领取;3)本人有足以保障稳定生活来源的积蓄,具体数额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4)本人境内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符合以上第一点中规定的原户籍非本县华侨,申请到本县定居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夫妻出国前不同户籍地,或一方在国外出生,申请到配偶户籍所在地定居的;(2)在国外出生的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下同)的华侨子女,申请到父母或父母户口已注销,其他具备抚养、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弟姐妹户籍地定居的;(3)国外出生的60周岁以上(含60岁)华侨,申请到子女户籍地定居的;
(4)在国外出生的华侨,因在境内的父母或一方无其他子女,申请到父母或一方户籍地定居的;
(5)在国外出生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华侨,受聘于除广州、深圳以外的拟定居地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且符合拟定居地落户条件的;
(6)其他符合拟申请定居地有关落户条件的。
二、办理材料
如实填写
原件。《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的声明地点可以表述为**市**县(市、区)**(单位或地址),在场见证人可以是与声明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任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也可以是侨务部门工作人员。如申请人未获批准回国定居,《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均应交还本人。
规格为48/33mm
原件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指:在境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者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出入境记录指:由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已加盖“清远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公章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
核查原件有效性,收取复印件
"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如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证明及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文书"
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符合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持自由房产的,提供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持直系亲属或其他亲属自有房产证明的,还应同时提供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所在居(村)委会、派出所相关家庭关系证明、亲属《居民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亲属为其提供住所的同意书
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符合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申请人有稳定收入的,提供证明材料及复印件,本人境内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的还应提供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的承诺书
原件拟定居地在农村的,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的书面材料
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提供本人国外出生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以及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公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或境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
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结婚证非中文的,应附经境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申请随父母落户的,应提交父母《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弟姐妹落户的,应提交父母户口注销证明,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弟姐妹《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所在居(村)委会出具的落户人家庭关系证明。
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亲属代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的,还应提供
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亲属代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的,还应提供
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亲属代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的,还应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请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连山分厅下载申请表格,并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连山外事侨务局工作人员当场核验材料,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当场告知原因。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连山外事侨务局提出初审办理意见交给市外事侨务局。市外事侨务局提出终审办理意见。予以批准的,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及《华侨回国定居告知单》;不予以核准的,签发《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未予批准告知单》。
4.领取结果。
连山外事侨务局收到清远市外事侨务局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或《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未予批准告知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或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连山外事侨务局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连山外事侨务局工作人员当场核验材料,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当场告知原因。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连山外事侨务局提出初审办理意见交给市外事侨务局。市外事侨务局提出终审办理意见。予以批准的,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及《华侨回国定居告知单》;不予以核准的,签发《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未予批准告知单》。
4.领取结果。
连山外事侨务局侨务工作科科员证件签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或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办公楼820室
五、办理时限
2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外事侨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2017年)
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2013年)
第十五条华侨在省内申请回国定居的,由拟定居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同意,具备受理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负责受理和初审。华侨申请到佛山市顺德区定居的,由顺德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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