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人同时拖欠多个债权人债务,财产不足清偿时,执行债权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是否有例外?遇到此情况时,债权人可以参与分配程序,从而打破此清偿顺序。
网友提问:执行债权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是否有例外?
律师回答:有,在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可以进入企业法人破产程序或自然人(其他组织)参与分配程序,从而打破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9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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