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实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05 12:21:13 230 人看过

行政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的区别在于法律效果、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对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的行为,而行政事实行为是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具有行政性、可致权益损害性的特征。行政事实行为包括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及相关行为,如侵权行为。因此,行政事实行为和行政行为在法律效果、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上存在明显区别。

行政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的区别在于它们的法律效果、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行政事实行为则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具有行政性、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可致权益损害性的三大特征。行政事实行为不仅包括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行为,还包括与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相关的行为,如暴力的侵权行为。因此,行政事实行为和行政行为在法律效果、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效力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行政事实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效力和性质上存在明显的区别。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事实性质的行为,它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事实的确认和记录上。而具体行政行为则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或授权,对特定事项作出的具体决定或处理行为,它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权益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上。

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对事实的确认和记录上,它并不直接产生权益或义务,但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而具体行政行为则直接产生权益和义务,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行政事实行为一般是对已经存在的事实进行确认,例如对某个事实的记录或证明;而具体行政行为则是行政机关对特定事项进行决定或处理,例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因此,行政事实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效力和性质上存在明显的区别。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事实的确认和记录上,而具体行政行为则直接产生权益和义务。在行政法律体系中,准确理解和区分这两者的概念和法律效力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在法律效果、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上存在明显的区别。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效力主要在于事实的确认和记录,而具体行政行为则直接产生权益和义务。在行政法律体系中,准确理解和区分这两者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七十四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七十五条 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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