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鉴定费支付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4 21:40:57 282 人看过

一、工伤伤残鉴定费支付规定

(一)由用人单位承担费用的情况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由工伤保险承担费用的情况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工伤认定程序

(1)申请主体:用人单位;受害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2)申请时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鉴定为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当在30天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提出申请,受害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的,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注:对于由受害职工或其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申请的,没有延长时限的规定。

(3)受理部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工伤保险条例》第11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如果统筹部门是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略有不同,如第12条规定受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13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伤害事故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还是规定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受理,但其余情形,受理部门少了统筹地区的限制性规定。

(4)鉴定期限: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及工会组织提供的情况和证明材料,在受理60天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5)对鉴定不服的救济手段:《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1)申请行政复议(2)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注:复议是必经程序。但申请复议不予受理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伤残鉴定怎么做

1、伤残鉴定是去司法鉴定中心做,现在有很多个体的司法鉴定所都可以做的,需要携带完整的病历和医生的诊断证明,鉴定所的工作人在参阅完整病历后才能核定伤残级别;

2、工伤伤残鉴定的,需要待工伤认定后,本人持有病历到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去鉴定确定伤残等级。不是工伤伤残鉴定的,持有病历到当地的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即可。

做伤残等级鉴定需要材料:

(1)病历本及住院的大病历本、所有的X片子、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入院小结、被鉴定人身份证。另外,提醒,一定要被鉴定人亲自去鉴定机构。各鉴定机构需要的材料有细微差别,建议电话咨询鉴定机构;

(2)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即不要过早鉴定,不要迟迟不鉴定,前者的鉴定报告可能被推翻,后者可能因长时间的恢复训练导致鉴定不上;或等级降低。如果交通事故受伤较为严重,且也准备委托律师来处理的,建议伤残等级也一并委托律师代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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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03日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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