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借款合同无效的认定应以《民法典》的规定为准。在企业贷款合同无效的认定中,企业向银行贷款从事违法经营的,应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认定。根据《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吗
(1)对于直接以借款合同形式表现出来的企业间借贷,法院一般认为其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法规而无效。有的法院适用《民法典》之规定,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认定合同无效,以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益的民事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而确认合同无效。
(2)对于变相借贷合同的处理,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适用更是纷繁多样。对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因此,司法实践中,也有法院径直以双方协议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为由,确认合同无效。
(3)以委托理财形式表现出来的企业间借贷,这类合同一般都有保底条款,受托人无论盈亏均保证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因此有法院认为,应以《民法典》项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的规定,认定该合同无效。最高院在一起上诉案中确立了上述思路;并且对一审法院以《民法典》为依据确认合同无效予以纠正。
(4)对于以投资协议、以货易货和预付购销、融资租赁合同等形式,实为企业之间借贷的合同,法院一般也按照《民法典》规定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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