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里有没有疑罪从无
疑罪从无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而是在刑事诉讼法里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的区别有哪些
(一)定义不同:
1、无罪推定,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除以上内容外,无罪推定还包括: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被告人提供证明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行为是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或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
2、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疑罪从无原则又称有利被告原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生标准。由于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追诉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诉被告人实施了被追诉犯罪行为的嫌疑,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追诉被告人无罪,从而终结诉讼的行为的法律原则。
(二)确立的意义不同:
1、无罪推定。
确认无罪假定原则,有利于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问题。
确认无罪假定原则,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以辩护权为核心的诉讼权利,充分发挥辩护制度的作用。
有利于进一步明确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和疑难案件的正确解决。有利于在国际人权斗争中争取主动权。
2、疑罪从无。
疑罪从无作为无罪推定原则的一项具体内容,其意义在于:在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
从确立无罪推定,到向疑罪从无靠近,这当然是司法的进步。法院在三年五次审理后作出的无罪判决,比起更多同类案件最终语焉不详地撤诉或者从轻来,更加符合疑罪从无的原则。
三、疑罪从无原则适用范围
所谓疑罪从无,就是指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追诉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诉被告人实施了被追诉犯罪行为的嫌疑,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追诉被告人无罪,从而终结诉讼的行为。疑罪从无是罪刑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对过去疑罪从轻、疑罪从缓的否定。需要按疑罪从无原则处理的有以下几类情形:
(一)疑罪出现刑事证明不能证实的状况
即被告人究竟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不能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结论,这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虽有证据,但这些证据被证明为虚假、不具有证据能力而被排除;二是证据虽然有证明力,但存有疑点,且疑点不能达到合理排除程度;三是全案证据不够充分,尚达不到法定的证明要求,从而无法进行证明。
(二)疑罪必须依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
在疑罪的情况下,由于指控的证据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也不能排除被告人实施了犯罪的可能性,这时对被告人作有罪处理,还是无罪处理,直接体现法律对被告人的人格尊严是否尊重,也反映法律对这种现实的评价。疑罪从无实质上体现了必罚主义的价值追求。可见,追诉侦查机关要指控被告人犯罪必须履行证明责任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存在合理怀疑的程度。若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则应对被告人宣告无罪。
(三)被告人不承担疑罪的证明责任
就权利而言,任何人都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人生来就是无罪的,无须另加证明,追诉侦查机关要指控他犯罪,就必须提出有罪证据。就诉讼地位而言,由于被告人处于被追诉的对象,他们的人身自由往往受到限制,既没有收集证据的能力,也没有收集证据的条件,因此,被告人不承担疑罪的举证责任,通常是由追诉侦查机关承担证明犯罪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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