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受援人有哪些权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7 19:51:57 155 人看过

受援人权利:

(一)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二)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向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更换承办人;

(三)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检举法律援助承办人疏于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或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援人义务:

(一)如实陈述有关事实,提供相关材料;

(二)如实提供足以证明经济困难,确需免收法律服务费用的证明材料;

(三)给予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必要的合作。

法律援助程序

一、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

1、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2、与值班律师接谈

3、符合条件主任审批

(1)不予法律援助,告知复议程序——准法律援助

(2)批准法律援助——与承办律师签订委托协议

4、不符合条件引导其他解决办法

二、哪些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2)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三、法律援助的对象?

(1)一般对象即经济困难,有充分理由证明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

(2)特殊对象即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3)其他残疾人或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4)刑事案件中的外国籍或无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四、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特殊的刑事案件。

五、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有哪些?

(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2)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3)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4)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5)公证证明;

(6)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六、怎么掌握经济困难的标准?

申请法律援助的中国公民能否获得法律援助,须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是否属于经济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经济困难的具体掌握标准是"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有的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作为经济困难的标准。如果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即使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为保障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一般也不能获得法律援助,而需要通过有偿的法律服务来获得法律帮助。

由于法律援助的资源有限,而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量很大,经济困难的标准可以使那些确实经济困难、而需要法律帮助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获得法律援助。

七、公民的哪些公证事项可以获得公证法律援助?

公民在办理与抚恤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劳工赔偿金、赡养、抚养、扶养等有关的公证事项,本人经济困难确需减免公证服务费的,可以申请公证法律援助。根据司法部关于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的通知精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凭就业登记证也可申请再就业事项的公证法律援助。

八、如何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申请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载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基本情况;

(2)申请人法律援助的事实和理由;

(3)申请人的经济状况;

(4)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清单。

九、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哪些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暂住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2)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4)法律援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的人,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代申请人应提交有监护权资格的证明。

十、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办理如下手续:

(一)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递交相关证件和证明证据材料;

(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相关情况;

(四)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表示所需法律援助形式,授权事项和范围、期限等等,并在授权书上签名或盖章;

(五)与法律援助机构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

十一、对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中心接受后会分别情况作出何种决定?

(一)对符合援助条件的,决定对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明

确规定各方权利义务,并按规定程序指定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援助人员;

(二)对不符合援助条件的,作出不予援助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书面要求法律援助机构重新审查一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十五日(影响当事人诉讼时效的除外)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三)将具体承办援助事项的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通知受援人。

十二、法律援助接待人员为什么要对申请人(来访人)进行询问?询问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为了保障申请人平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及时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接待人员要对每位申请人(来访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

询问的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来访人)是自然人的,应询问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申请人是法人的,应询问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申请援助事实与理由,包括已经发生的法律事实,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经过情况,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所遇及的困难和采取的措施,为保障自己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理由等等。

(三)申请人(来访人)经济状况的情况介绍,包括是否有足以能够证明其确无能力支付诉讼费用和法律服务费用的证明材料和该材料的真实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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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29日 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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