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公益信托受托人不计报酬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09:45:10 124 人看过

上周百瑞信托推出了一款四川灾区及贫困地区教育援助公益信托计划,信托规模不低于100万元,单笔委托资金不低于100元。

点评:公益信托是信托中特殊的一类。为支持公益事业,在公益信托的规制方面较商业性的信托有更多的宽松政策。四川地震灾害发生后,银监会就通过信托支援灾区重建发出通知,鼓励信托公司设立以抗震救灾、灾后重建为目的的信托。这类公益信托,委托人人数不限,单笔信托资金金额不限。百瑞信托的这款公益信托是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完全公益信托产品,募集的资金全部用于灾区教育重建。在这款信托中,受托人除不收取信托报酬外,还承担信托计划管理过程中的实际费用,体现了信托公司的社会责任感。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21日 02:4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公益信托相关文章
  • 公益信托,受托人可否能自行辞任
    不可以自行辞任。一般信托,在设立信托后,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是可以辞任的。但公益信托,实际上是没有确定受益人的,因此,信托法对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辞任有特殊规定。按规定,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辞任。公益信托法律常识1、什么是私益信托与公益信托委托人为自己、亲属、朋友或者其他特定个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是私益信托。私益信托可以是自益信托或者他益信托。委托人为了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信托,是公益信托(类似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慈善信托)。公益信托只能是他益信托。设立公益信托不得有确定的受益人,只能以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作为受益人,并且必须得到税务机关或者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或者许可。2、公益信托具体包括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六十条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一)救济贫困;(二)救助灾民;(三)扶助残疾
    2023-07-22
    130人看过
  • 公益信托受托人辞任条件是什么?
    关于私益信托受托人的辞任,本法规定应当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即必须要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共同同意。因为受托人是委托人选任的,所以受托人辞任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同时,受托人进行信托活动,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受益人也是信托当事人,因此,受托人的辞任也应当经受益人同意。本条关于公益信托受托人的辞任,规定必须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比私益信托的规定要严格。这是因为,虽然公益信托是委托人设立的,但是本法规定公益信托受托人的确定要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即委托人选任的受托人,必须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才能作为公益信托的受托人。与此相对应,本条规定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辞任。同时,由于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是不确定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受托人的辞任由受益人同意在实际中难以操作。因此,本条关于公益信托受托人的辞任,没有规定要经委托人、受益人同意。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原因是受托人在信托中起着非
    2023-06-07
    185人看过
  • 委托人何时可以向受托人支付报酬
    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报酬的时间: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需要按照委托合同中约定的数额、方式、地点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如果委托人未完成的,并且没有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的,一般不能要求报酬。一、代驾如果给送空车可以拿吗?可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代驾关系属于委托合同关系,适用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代驾法律关系中,委托人是被代驾人,受托人为代驾公司。被代驾者向代驾公司支付报酬,代驾公司将被代驾者及其车辆、财物按约定安全送达约定地点。委托内容由双方商定,并未强制要求被代驾者随车。二、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区别哪个是自己1、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是指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或法人。是指委托公司拍卖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亦称卖家)。2、受委托人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处理相关事务的人,受委托人应履行的义务
    2023-03-31
    475人看过
  • 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委托人也可以解除信托(第51条)
    【条文】第五十一条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一)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二)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三)经受益人同意;(四)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释义】本条是关于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以及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的情形的规定。信托有效成立后,受益人所享有的受益权是法律上的一种权利,虽然这种权利是由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设立信托而创立的,但是信托一经有效成立,委托人便不能随意解除信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由于受益人的侵权行为或者征得受益人的同意,才赋予委托人变更或者解除信托的权利,以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1.本条关于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受益权的情形是:(1)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受益人是由委
    2023-04-24
    359人看过
  • 公益信托财产亏损,受托人要赔偿吗?
    随着明星、大亨纷纷设立公益信托,大众对公益信托或多或少有了认识,以致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涉足的公益信托了。公益信托,是为了实现某种公益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其实质仍可以看作是一种投资理财方式。那么当公益信托财产亏损时,受托人是否可以要赔偿损失,对投资人和受托人而言,如没有弄清楚的,容易引发经济纠纷。公益信托,是信托的一种,其财产具有独立性,受托人有权按照公益信托协议的约定,自行处理公益信托财产,如买卖、投资等等。但在此过程中,由于经营风险、政策变化、违规操作等原因,会出现公益财产的亏损的情况,这时受托人是否需要赔偿损失,应该结合实际情况而定。当受托人按照信托协议,依法对公益信托财产进行处理,但因市场、政策等非受托人原因导致的亏损,受托人是不需要赔偿的。按照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独立性,既享受收益,也承担风险。只要受托人按照信托协议约定,诚实、信用、谨慎管理信托财产的,即使信托财产亏损,也无需承担赔偿
    2023-04-30
    384人看过
  • 什么情况受托人不得取得报酬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相关知识点第三十七条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所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第三十八条设立信托后,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本法对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辞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第三十九条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五)辞任或者被解任;(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2023-06-12
    168人看过
  • 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项不得要求委托人按成交价1%支付报酬
    如果居间协议中约定按成交价1%支付中介费的,中介提供的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权籍调查: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征询所交易房屋权利的来源、现状、有无抵押、有无权利限制等,做好书面记录;调查、征询涉及权利人的处分要求和条件;核实处分资格、权利人和相关人的身份及权利等。2、使用状况调查:收集、调查、征询房屋座落环境、使用年限、有否隐瞒缺陷、房屋内的顶、墙、地、门、窗及设备等是否需要检测或修复,设备转让价格及有关费用的结清情况等;向物业管理单位查询有无租赁、违章搭建、相邻关系侵权,以及维修基金的缴纳和使用情况等。3、行情调查:收集、调查、征询买卖价格的行情比较、税费结算、房屋户型比较、买卖双方的心理价格比较、有关政策变动的影响等;进行各种形式的信息发布活动等。3、确定成交意向,订立交易合同:陪同双方当事人实地踏勘房屋、设备、环境;约定洽谈时间、沟通买卖双方的成交意向;出示和认定权籍资料、确定当事
    2023-02-22
    153人看过
  • 以信托受益权的性质为视角完善我国信托法
    现有信托法的重要盲点:从我国信托法条文来看,其将大量篇幅规定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信托法律关系的变更、终止;而对信托财产的权属及信托受益权的性质回避规定,我国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信托受益权的性质实际上处于较为”真空”状态。这种以信托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中心的信托立法模式,固然有避免信托法与民法的传统制度和理论直接正面冲突的好处;但是,让信托财产所有权无所依归、信托受益权性质难以定位,都是极其不可取的。>>>点击这里直接浏览或下载全文(PDF版)详见《信托周刊(TrstWeek)》第37期
    2023-04-24
    155人看过
  • 信托终止后受托人的报酬及其补偿请求权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五十七条信托终止后,受托人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释义】本条是对信托终止后受托人的报酬及获得补偿的请求权如何行使的规定。一、信托终止后,受托人有权获得信托存续期间应当获得的报酬,对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受托人有权获得补偿。根据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作出补充约定。约定的报酬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增减其数额。受托人的报酬,可以由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或者约定向受托人支付,也可以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或者约定直接从信托财产中扣除。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
    2023-04-24
    299人看过
  • 受托人取得报酬应该如何做
    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作出补充约定;未作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不得收取报酬。约定的报酬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增减其数额。相关知识点第三十六条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第三十七条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所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第三十八条设立信托后,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本法对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辞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第三十九条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
    2023-06-12
    218人看过
  • 基金会作为公益信托受托人面临的困境
    我国的公益信托于80年代产生并有所发展,有着自身的特点。从观察和分析可以发现,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公益信托发展历程中,作为接受自愿捐赠资金并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基金会,一直扮演着核心的角色。基金会的活动宗旨通过资金资助推进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社会福利和其他公益事业的发展使之理所当然的承担起了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之重任。在信托法出台前,仅以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为管理民间公益事业的参照,199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管理的通知》,成为了民间公益事业发展的另一规范。虽然设有信托法通过立法形式的确认,然基金会的操作过程实质上已构成一个完整的公益信托。以专项基金为例,专项基金的设立需要基金会与捐赠人之间约定基金的使用目的、财产的管理方法,有受益人的,还要约定受益人范围以及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方式。上述专项基金的运作完全符合信托成立的要件:具备了信托三方
    2023-06-07
    478人看过
  • 受托人能否因代人理财获报酬
    第三十五条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作出补充约定;未作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不得收取报酬。约定的报酬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增减其数额。【释义】本条是对受托人报酬的规定。受托人的代人理财是否应取得报酬,应依具体情况而定,本条条文中并未对受托人取得报酬作强制性规定,而是采取交给当事人自己协商处理的办法,由当事人自己在信托文件中约定。如果信托文件约定受托人可以取得报酬,受托人有权依约定取得报酬。具体内容由当事人约定。报酬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取得报酬的时间、方式、报酬是否与管理信托事务的业绩挂钩等,但受托人不能以取得报酬为接受委托的条件,因为我国信托法有关信托定义中并不包含报酬作为成立信托的相关当事人的对价,信托是建立在有关信托当事人基于信任关系基础上的,在民事信托方面,基本不获取报酬,是以充分信任为基础的,在营业信托方面,既有报酬,也
    2023-06-07
    440人看过
  • 信托受益权担保
    第一,信托受益权的标的价值不等于信托财产本身,而是信托财产产生的收益,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资金信托业务的实践来看,信托年收益率一般在信托资金的10%以下。因此,与信托财产相比,信托受益权的标的价值是较低的。同时,信托受益权的价值取决于信托资金的经营业绩,在经营状况不好的情况下,可能出现信托资金发生损失、信托收益出现负值的局面,因此,其价值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信托公司接受这种形式的担保并不能有效保障自身债权的实现。第二,目前我国与信托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均没有关于信托受益权质押的规定,也没有关于信托受益权质押登记机关的规定。因此,一旦涉诉,人民法院可能基于民法典定原则,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将信托受益权的质押认定为无效。事实上,大多数信托投资接受信托受益权担保的目的,是在债务人不能按期还款的情况下,能将信托财产进行自由处置以保障自己的债权。以股权信托受益权质押为例,本律师认为,如果是信托受
    2023-06-12
    387人看过
  • 哪些信托属于公益信托
    公益信托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使整个社会或社会公众的一个显著重要的部分受益而设立的信托。第六十条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一)救济贫困;(二)救助灾民;(三)扶助残疾人;(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第六十一条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第六十二条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对于公益信托活动应当给予支持。第六十三条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第六十四条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由信托文件规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第六十五条信托监察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诉
    2023-06-07
    422人看过
换一批
#信托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公益信托是“私益信托” 的对称,为学术、技艺、慈善、宗教以及其他公共福利事业而办理的信托,也指个人以自己的资金委托给信托部门办理的公共福利事业的信托业务。 这种信托的受益人不是特指一个人或两个人,凡社会中享受这方面公益的人都是公益信托的受益... 更多>

    #公益信托
    相关咨询
    • 信托终止后受托人怎样获得报酬?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6-12
      信托终止后,受托人依照信托法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 公益信托终止受托人应在多久内报告信托事项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6-13
      公益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于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公益事业管理机构。
    • 委托人可以根据受托人的权利, 为受托人支付报酬
      云南在线咨询 2021-11-04
      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报酬的时间: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需要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和地点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委托人未完成且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一般不能要求报酬。
    • 受托人的报酬如何取得?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23
      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作出补充约定;未作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不得收取报酬。约定的报酬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增减其数额。
    • 什么情况下受托人不得请求报酬?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23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