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08:53:30 147 人看过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是什么。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进行再审的程序。它不是一审和二审程序的延续和发展,也不是民事诉讼的必要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只能由特定机关和人员启动。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或者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提起再审;或者有司法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议;或者当事人依照法定条件申请再审。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案件的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有错误,否则无法引起再审

启动审判有具体的时间要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监督权提起抗诉,没有期限。只要有权提起再审的人民法院发现生效判决有错误或者原生效判决有法律抗诉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随时提起再审程序。申请再审的当事人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申请。审判监督程序的审判对象只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的程序取决于生效的判决。第一审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第二审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同时,按照再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不仅包括一审法院,还包括一审法院的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案件有错误,依法立案重新审理的程序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检察机关如何进行审判监督

1。对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的法律监督。主要包括:(一)法院的组成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应当避免但不能避免的情形;(二)审判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三)当事人和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是否得到充分保护审判决定是否正确合法

(五)是否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行为。检察机关有权对法院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有权对徇私舞弊、枉法构成犯罪的人追究刑事责任。对法院判决的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没有法律效力的,应当依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被认为错误的,应当依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从诉讼程序的角度,不仅包括对一审审判活动的监督,还包括对二审审判活动、再审和死刑复核的监督;从案件性质来看,不仅包括对刑事公诉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还包括对刑事自诉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审判活动的监督;从审判方式来看,既包括对庭审活动的监督,也包括对庭审活动的监督;从审判内容来看,它不仅包括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还包括对人民法院判决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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