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阶段不能提第三人撤销之诉,因为在执行阶段的话,是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被驳回后仍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外第三人可以同时享有执行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两种程序权利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理由:一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针对的是执行行为本身,其核心在于以案外人是否对执行标的具有足以阻却执行程序的正当权利为前提,就执行程序中应当继续还是应该停止作出评价和判断,它不具有对生效裁判纠错的功能,无法解决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第三人撤销之诉解决的则是生效裁判的对错问题,旨在撤销、变更原生效法律文书。二是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中所确定的债权是否存在、数额多少、受偿顺序等实体问题有争议的,可通过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解决。这些实体争议,应限于生效裁判、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本身,而不涉及生效裁判、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形成的基础事实。据此,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有各自的适用范围,完全可以并用。
一、执行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区别是什么?
执行异议之诉涉及执行程序中,是对执行标的物有异议。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民事诉讼中,对法院判决裁定等生效的法律文件中所载标的物有异议,申请撤销。两种诉的申请阶段不同。
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为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由该规定可知,能够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当事人既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亦包括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同时,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一制度的设立除了是赋予第三人在其因故未能参加诉讼而最终权利受损时的救济诉权,其目的还在于遏制近些年来屡见不鲜的虚假诉讼。在这些虚假诉讼中,原、被告常常通过骗取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来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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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到了执行阶段还能撤诉吗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2-15可以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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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能否中止执行甘肃在线咨询 2023-02-19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则上不中止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原告(第三人)可以请求中止执行,条件是必须提供担保,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中止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存有争议,法律规定没有排除人民法院依职权中止执行原生效裁判,但这与生效裁判文书的效力、权威性相冲突,因此应当严格限制适用。 中止执行原生效裁判的范围,可以全部中止,也可以部分中止,但是不能超越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的原生效裁判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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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阶段追加第三人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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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执行异议后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吗山东在线咨询 2023-02-05可以的。 但是需要注意以下事项:执行异议之诉涉及执行程序中,是对执行标的物有异议。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民事诉讼中,对法院判决裁定等生效的法律文件中所载标的物有异议,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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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进行共同诉讼人不能提出撤销之诉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06法理很简单,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己的实权权利,即如果权利未登记的,自己放弃登记或放弃诉讼即可。如果提起撤销之诉,实际上申请撤销的却是其他共同诉讼人的实体权利,这显然是不可以的。在人数不确定的共同诉讼案件中,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要保留自己的实体权利,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应当作出裁定,即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民诉意见》第64条规定,依照《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