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规程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21:42:04 112 人看过

各区县人民政府:

建设部于2003年12月30日印发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以下简称《裁决规程》)。《裁决规程》明确和规范了拆迁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程序,对于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拆迁工作依法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有着重要意义。现将《裁决规程》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贯彻执行建设部《裁决规程》,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

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实行区、县政府负责制。各区、县人民政府必须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总量,防止矛盾激化。对被拆迁房屋的估价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对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要在认真分析被拆迁人具体情况后依法妥善处理。对确有生活困难及特殊情况的被拆迁人,要在坚持政策严肃性的同时,研究合情合理的办法,妥善安排;对于极少数不讲政策、提出不合理要求,经反复做工作仍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后仍拒绝搬迁的,裁决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行政强制执行。确需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必须严格执行法律程序,并做好强制拆迁预案。

二、加强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的组织管理。

对城市房屋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时,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条例》的规定,明确负责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和协助机关。协助机关一般包括:公安、公安交通、卫生、城管监察等部门以及拆迁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实施强制拆迁前,负责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要制定强制拆迁预案。在实施强制拆迁时,协助机关要到达强制拆迁现场,并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实施房屋拆迁、现场治安维护、交通疏导、人身救护以及强制拆迁所在地居民管理等有关具体工作,听从强制拆迁执行机关的统一指挥,保证强制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严格规范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程序。

(一)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以下简称“被强拆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提请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进行强制拆迁,并提交下列材料:

1.提请行政强制拆迁的文书;

2.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

3.房屋拆迁许可证;

4.房屋拆迁评估材料;

5.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的拆迁补偿款提存公证;

6.补偿方案;

7.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二)区、县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拆迁许可证是否合法、对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裁决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以及是否存在不宜进行强制拆迁的情形,决定是否进行行政强制拆迁。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制作《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不予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书面通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另行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拆迁或者通过协商等途径解决问题。

区、县人民政府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三)《决定书》要载明下列事项:

1.被强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强制拆迁房屋的地址;

2.强制拆迁的事实和理由;

3.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

4.强制拆迁的期限;

5.要求当事人自行清理存放于拆迁标的物内的财物;

6.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7.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和协助机关;

8.制作《决定书》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决定书》必须加盖作出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印章,送达被强拆人或者相关当事人。

(四)实施强制拆迁3日前须在强制拆迁现场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五)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强制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六)强制拆迁开始,执行人员要向被强拆人宣读《决定书》。被强拆人是公民的,要通知其本人或者成年家属到场;被强拆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要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上级单位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七)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要将强制拆迁过程记入笔录,搬迁财物要制作清单,清单一式两份,由执行人、被强拆人以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要注明情况。被强拆人本人及其成年家属拒不到场的,财物清单要进行公证。财物清单交给被强拆人一份,执行强制拆迁的部门存档一份。

(八)强制拆迁房屋中搬出的财物,由执行强制拆迁的部门运送到指定场所,交给被强拆人。被强拆人拒绝接收的,应当办理提存公证。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情况,高度重视和切实做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确保行政强制拆迁工作的平稳进行。

二四年三月一日

附件:建住房[2003]252号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以下简称《通知》)(原文详见《黑龙江政报》第12期第6页)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改善住房供应结构,保证中低价位住房供给。各级建设(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尽快提出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经行署、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同时报省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备案。2006年的项目要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做出具体的进度安排。适度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的土地供应,各地可根据承受能力合理调整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价格。

二、明确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认真落实税收调整政策。我省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是: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以下。各地要抓紧研究制定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公布办法,为执行普通住房标准提供可靠依据。要在执行普通住房标准的同时,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精神,确保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政策调整等措施落到实处。

三、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期房转让的决定,在预售合同备案、房屋权属登记等环节严格把关。哈尔滨市要在今年7月1日前实现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其它大中城市今年年底前要基本实现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有条件的县(市)也要抓紧推进并普及这项工作。要继续抓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重点查处经济适用住房按商品房销售、发布虚假广告、商品房屋面积“缺斤短两”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要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及时督查督办,并予以公开曝光。

四、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各行署、市、县政府今年内要完成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调查工作。在全面掌握本地区廉租住房需求情况的基础上,建立保障对象档案和廉租住房管理信息系统。要认真落实以财政预算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资金的规定,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要在贯彻《通知》精神的同时,认真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加强经济适用住

房建设和管理。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需求情况,落实项目用地,落实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实行政府指导价,切实降低开发建设成本,将开发利润严格控制在3%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要严格控制在小套型60平方米左右,中套型80平方米左右,最大套型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五、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内各级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大对我省各银行业机构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检查力度,加强“窗口指导”,完善贷款管理,规范贷款投放行为,防范风险。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22日 12: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行政强制相关文章
  • 广州市废止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制度和行政强拆制度
    (记者/郑佳欣)今天上午,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提请废止的议案》。房屋拆迁许可制度和行政强拆制度在广州将成为历史。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某广在相关说明中表示,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废止了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立法依据被废止,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制度和行政强拆制度被取消,建设单位不再作为拆迁补偿的主体,《办法》规定的主要法律制度与《条例》相抵触,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办法》应当予以废止。
    2023-06-10
    215人看过
  • 城市房屋拆迁具有强制性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一、商铺挖地下室违法吗?业主乱挖乱建地下室隶属行政违法做法(一)私挖乱建地下室违背了《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八条明确限定,城市市区的土地隶属国家所有。因此,任何单位或个人欲使用城市市区土地的地表、地上或地下空间,均应得到权利人国家的认可。其表现在法律上,就是应通过出让或划拔方式从国家处得到土地使用权。根据《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第五、六、七、十条的限定,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议的规划设计要求及附图,规划设计要求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设高度等,且出让方、受让方不得私行变换规划设计要求及附图,在出让转让经过中确需变换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准许认可。从土地权属角度考察,各商品房的购房业主是在购房商品房的同时,亦从开发商处受让了房屋所属土地的使用权。而所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开发商从政
    2023-04-02
    418人看过
  • 公证在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中的法律地位
    按照条例的规定,公证介入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已成必然,实践中,公证已充分融入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全过程中,充分发挥着其特有的职能作用,尤其是被拆迁房屋的保全证据公证,为政府攻克拆迁难点提供法律保障,其职能是任何机构、组织所不能替代的。保全证据公证是公证机关在强制拆迁房屋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通过现场勘察、现场监督、现场记录等措施,保全有关证据,确保强制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尽可能使强制拆迁行为合法化、规范化。在行政强制拆迁中,政府机关往往把公证处当成政府所属的一个职能部门,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诚然,公证处作为国家的法定证明机关,应支持政府工作,相互配合,搞好强制拆迁工作,有义务向群众宣传拆迁方面的法律、政策,运用法律知识协助做好被拆迁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尽可能动员被拆迁人自拆,调和被拆迁人与政府之间的对立情绪,沟通、融洽百姓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化解矛盾,使拆迁当事人了解党和政府对城市建设的
    2023-07-02
    477人看过
  •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主要内容
    一、《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由于国家未制定统一的评估办法,一些地方制定的评估办法有一定缺陷,在实施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由于估价人员对拆迁评估价格内涵、估价目的、原则、时点、技术路线与方法等理解不一致,对参数确定、可比案例的选取存在一定差异,造成不同估价机构对同一标的出具的估价报告结果相差较大。二是有些地方在选择拆迁估价机构问题上,程序不够公开,也没有充分考虑被拆迁人的意愿,被拆迁人意见较大。三是缺乏有效的拆迁估价纠纷调处机制,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疑义时缺乏必要的救济渠道。四是少数拆迁估价机构行为不规范,为了承揽业务、迎合委托人的要求,出具不实的估价报告;另外,在房地产评估中,被拆迁人不配合或者阻挠估价人员查勘现
    2022-05-03
    117人看过
  • 城市住宅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加强的市政府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更好地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估方式住宅房屋拆迁,以被拆迁住宅房屋同类区段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为主要依据确定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评估。二、安置方式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自主选择补偿方式。三、具体安置办法(一)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选择自行解决住房的,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含装璜及附属物补偿)一次性对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增加10%的补贴,拆迁人不予发放定销商品房准购证。(二)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选择购买定销商品房的,拆迁人向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发放定销商品房准购证,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按规定购买定销商品房。(三)实行货币补
    2023-07-04
    127人看过
  • 行政诉讼抵制房屋强制拆迁
    拆迁案件中涉及到国家赔偿时,程序如何提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之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而且,此请求实效适用关于时效中止的规定,即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被拆迁人在遇到行政机关强拆时既可以在针对行政机关强拆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
    2023-07-05
    234人看过
  • 广州市拆迁地块内房屋安全工作加强通知
    各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机房所、沙面街房管科:雨季期间,为保障我市民众的居住安全,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我局决定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拆迁地块内的房屋安全。请你们结合《关于落实2003年汛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国房字〔2003〕280号),组织各区对全市范围内的房屋安全进行清查处理,重点解决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安全问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房屋安全清查工作安排及要求。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房屋安全清查,对市拆迁办已排查出的94个在拆地块进行重点清查处理(具体名单附后)。对拆迁地块房屋安全清查工作实行责任制,分案到人,专人督办。一是向开发公司和拆迁公司当面讲明房屋安全要求和责任;二是与公司一起现场勘查,清查结果列表造册,以备查用。对发现有安全隐患的房屋,立即书面通知房屋业主和拆迁人进行房屋安全处理。必要时可强令其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对鉴定确定为危房的,责令业主或
    2023-07-03
    100人看过
  • 陈忠江诉市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案
    【案情摘要】原告:陈*江被告: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政府新民市是沈阳市下辖的县级市。2006年12月,新民市政府发布通告,告知市政府决定对城区东郊路进行拓宽改造。次年4月,再次下发通知,明确具体的改造路段及拆除范围,同时承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补偿。新民市阀*厂的下岗工人陈*江于1993年所建的80平方米门市房,正处在这一拆除范围内。2007年5月14日,新民市政府责成新民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及其他一些相关单位,对陈*江的门市房进行了强制拆除。当时,门市房内有机器设备、生活用品、动力电等,陈*江称“这些物品有损坏”。同年10月,陈*江与新民市城管监察大队签订《城市道路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获得17万元补偿。不过拿到钱后,陈*江认为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补偿协议确定的补偿单价不合理。去年6月19日,他向沈阳中院起诉,请求确认政府违法,责令赔偿经济损失79万余元。【裁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定新
    2023-04-27
    377人看过
  • 什么是房屋行政强制拆迁
    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或者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拆迁的行为。强制拆迁的途径有两种:其一,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并责令有关部门(不包括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通俗成为行政强拆;其二,法院决定并组织实施的强制拆迁,在性质上为非诉强制执行,在学理上称为司法强拆。二者申请人一般为作出房屋拆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机关,被申请人为尚未履行裁决内容的拆迁当事人。一、农村老房子被强拆怎么处理农村老房子被强拆应实行以下行动:1、及时报警,敦促警察对非法强拆立案调查;2、摄影摄像,固定现场证据;3、及时委托律师介入,调查取证,提起诉讼。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2023-06-29
    461人看过
  • 政策解读:城市房屋拆迁的规矩,您知道吗?
    城市房屋拆迁,是当前群众非常关心的一个热点问题。依法拆迁,是维护被拆迁居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的基础和保障。那么,目前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规矩主要有哪些呢?记者采访了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副司长沈*忠。与拆迁相关的规定近期有何动态?在我国,城市居民房屋受法律保护。目前,我国已形成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主的法规体系,但该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善。有的地方性拆迁法规和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应进行全面清理和修订。目前,建设部正会同有关部门就进一步完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政策开展调研,近期将出台一个有关拆迁管理规范化的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司法解释已进入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阶段。该司法解释将突出体现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什么要求?为什么拆,该不该拆,这是广大被拆迁户首先要问的问题。《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对拆迁有明确要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
    2023-05-05
    358人看过
  • 对行政强拆行为能否行政复议,强制拆迁房屋合法程序
    一、对行政强拆行为能否行政复议行政强拆行为是属于可诉行为,公民对行政强拆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二、强制拆迁房屋合法程序1、强制拆迁房屋的合法程序主要有:(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4)强制拆
    2024-01-20
    482人看过
  • 城市房屋拆迁工程监理工作指南出炉
    各区(市)县房管部门,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市房屋拆迁行业协会,各相关单位: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控作用,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工程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危旧房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程监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拆迁监理的拆迁工程,包括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业主自行拆迁项目或委托拆迁项目及其它危旧房改造涉及的城市房屋拆迁工程。二、监理机构拆迁监理机构应当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市房屋拆迁行业协会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监理推荐机构》证书;具备一定数量的拆迁项目经理、取得《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执业资格培训合格证》的拆迁工作人员以及经济师、工程师、会计师、估价师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不良信用记录。三、监理委托拆迁监理由项目业主委托实施。项目业主在拆迁
    2023-07-02
    52人看过
  • 设立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执行主体的必要性分析
    根据国务院2001年11月1日颁布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行政强制拆迁和司法强制拆迁,是整个城市房屋强制拆迁法律体系中的两大组成部分。然而,目前各地在城市房屋强制拆迁中,由于立法授权上的缺陷,导致行政强制拆迁在执行主体上的空缺,使此类行政案件的执行只局限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一种途径。这就要求我们的立法机关,尽早授权于行政机关,依法组建或落实实施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的部门,健全执法主体,真正使《条例》具有可操作性。?一?设立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是构筑城市房屋拆迁强制执行法律体系的需要。《条例》勾画出了城市房屋拆迁强制执行法律体系的基本轮廓,完善了行政功能,强化了司法职能,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有权行使强制拆迁的行政机关,认为自己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正确的,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当运用行政手段无法实施强制拆迁,可通过
    2023-07-05
    441人看过
  • 关于印发《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的规定》和《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守则》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为进一步适应城市建设发展并做好社会稳定工作,结合本市近几年房屋拆迁实际情况,我局对原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的管理规定和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守则作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的规定》和《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守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具体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的规定一、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的拆迁行为,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制定本规定。二、本市从事房屋拆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房屋拆迁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取得可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的《职业资格证书》,遵守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守则。三、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统一组织本市的房屋拆迁职业培(复)训,对成绩合格者发给《职业资格证书》。对取得房屋拆迁《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人员,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予以登记和备案。
    2023-04-23
    445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法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更多>

    #行政强制
    相关咨询
    • 适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情形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6-13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 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农村房屋强制拆迁,是否违法?如何强拆?拆迁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1-07
      强拆分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和政府对被征收的房屋的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强拆有明确规定,符合条件和程序的,强拆不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
    • 房屋拆迁通知是强制的吗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17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你问题中发房屋拆迁通知是为了办什么事,如果是要强制拆迁的话,法律规定必须申请法院执行,其他部门去强
    •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5条主要内容是什么?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9-05
      裁决书应当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强制拆迁的规定是什么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1-25
      可以强制拆迁的规定如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20日发布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