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上述情节不算上下班途中,因此不属于工伤。
死者与货车司机负同等责任
死者洪师傅生前是梅州市某铜业公司的职工,因家里距离矿区20多公里,平时住在矿区宿舍。2013年10月12日下午6时,刚下班的洪师傅在单位食堂就餐,当晚9时左右,洪师傅和两名工友一起上街吃夜宵。1个小时后,洪师傅自称有事与工友道别。当天11时45分,洪师傅驾驶二轮摩托车在返回单位宿舍途中,与停放在路边的货车碰撞后当场身亡。经交警认定,洪师傅与货车司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洪师傅身亡是否属于工伤成了争议焦点。其儿子认为,父亲上班路远,为确保第二天早上8时的早班能准时出勤,不得不提前一晚回单位宿舍,因此事发当时是在上下班途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却不予认定工伤,认为洪师傅于上班前一天晚上返回单位宿舍的目的是休息,不是上班,且发生事故与上早班间隔了8个多小时,不属于合理时间,不算上下班途中。
洪师傅的儿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审判决认为,上下班的目的因素、时间因素、空间因素是认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情形的不可割裂的整体因素。洪师傅以摩托车为交通工具返矿区,相对路程不长,所需时间较为充裕,无连夜返矿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故不能认定为在上下班途中,其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情节不算上下班途中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的二审判决认为,上述情节不算是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不属于工伤。该案主审法官表示,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可综合考虑上下班的目的因素、时间因素和空间因素。其中,目的因素应是认定的核心依据。此外,还应结合生活实际、民风民情、社会经验来判断,并尽量向有利于保护职工利益的角度倾斜。结合本案,由于职工提前8个小时返回矿区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休息,而非上班,故缺乏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性。例如,职工下班后途经菜市场买了菜再回家,则符合生活所需,也具备上下班的目的、时间、空间因素,属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故可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因此洪师傅的情况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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