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徐汇区开展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法律法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0:04:24 134 人看过

发文单位:徐汇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4-3-31

执行日期:2004-3-31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区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沪府发[2004]3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本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包括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下同)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和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在原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深入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上海市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管理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将原市人大《关于同意在本市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和市政府《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规定的执法范围调整为:

(一)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陆域和非市管河道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二)依据市政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非市管城市道路(含城镇范围的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三)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除古树名木和绿化建设外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四)依据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非市管河道范围内的部分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五)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部分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六)依据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擅自设摊、堆物占用道路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七)依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道路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八)依据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九)依据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部分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十)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范围,见市政府2004年1月5日发布的《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三、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政府实施机构和协调机构

成立上海市徐汇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联席会议。由分管区长召集,区建委、区政府法制办、区人事局、区编办、区财政局、区城管大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组成和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建委。联席会议负责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统一协调职责。

四、开展区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要求

(一)充分重视,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结合。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机构仍使用上海市徐汇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名称,机构性质由现有的事业单位一并过渡为行政事务执行机构,人员的过渡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是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的重大举措。同时,涉及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权的重新配置。各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性,保证这项工作有序、顺利进行。

(二)加强协调,确保职能划转。联席会议要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及时解决职能划转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组织、协调辖区内的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支持、配合区城管大队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在职能划转过程中,要注意坚持决策审批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的原则和执法信息共享的原则。既要通过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逐步实现行政决策、行政审批与监督处罚相对分开,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又要注重执法信息共享系统的建设,区城管大队与建设、市容环卫、市政工程、绿化、水务、环保、公安、工商、房地资源和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共享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信息。

(三)充实人员,不断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要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教育和法律培训,严格依法行政,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尽快适应履行新职能的需要,确保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由于执法范围和地域的扩大,城管大队执法人员在现在的人员基础上再进一步进行充实。人数按现在缺编数的50%计算,为60名。来源为依照公务员要求从社会上招收、机关内部人员交流、军转干部接收安置等三种方式。具体工作按照人事管理有关规定操作。

(四)保障经费。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后,根据新增加的职能、人员、执法信息共享系统的建设等等,增加相应的经费。增加的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具体数额由区建委、区人事局、区财政局、区城管大队根据实际情况核算。

五、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时间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准备过渡阶段。从2004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新划转入城管大队执法领域的行政执法,仍以原执法部门为主开展,以城管大队名义进行,城管大队派员配合。二是完全实施阶段。即2004年4月1日后,由区城管大队完全行使有关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区有关行政执法机构停止行使相关的行政处罚权。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2004年3月31日

徐汇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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