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文学家狄更斯在其代表作《双城记》中有一句代表性的名言: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这是一个最坏的时代。从1906年沈家本、伍廷芳一代法律人率先力主立法确立律师制度,到新中国诞生后律师制度的昙花一现;从1979年我国律师制度恢复到1986年全国律协成立;从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颁布到1996年《律师法》诞生。中国律师业可谓命运多舛,风雨前行,不断探索,不断发展。今天,我们看到了变革时代的最坏,所以需要我们去研究和改革;今天,我们同样看到了发展时代的最好,所以需要我们去思考和实践。诚如上海市律协会长吕红兵律师所言:这是一个中国律师事业发展的最好的时代。他说:没有一个时代像如今的法治时代那样更需要律师,没有一个变革像中国的改革开放那样更呼唤律师,没有一个工程像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那样更渴望律师。
因为需要,因为呼唤,因为渴望,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律师这个职业进行重点研究与认真思考。
正如律师作为一个职业,就像一个新的生命诞生于我们这个没有律师传统、缺少律师文化的国度一样,感觉惊讶、惊奇和新颖、新锐之后,有些人有些不习惯、不自然,乃至有些排斥、排挤
这一切是因为我们还不了解这个新生命,不了解这个新职业,不了解这个新成员。
说实话,连我们律师自身甚至也有些搞不清自己的身份,认不清自己的角色,看不清自己的定位和属性。
那么,律师,你究竟是谁?换言之,律师,我究竟是谁?众所周知,我是谁?原是哲学上一个最大的命题,因为我可以说是一切事物的前缀。但究竟我是谁?却有不同的回答。化学家说:我是一种碳氢氧氮化合物;生物学家说:我是一种高级的灵长类动物;物理学家说:我是由原子构成的;基因学家说:我是一种被编码的东西;心理学家说:我是由形形色色的欲望组成的;社会学家说:我是一种社会性动物;人工智能专家说:我是最精巧的机械正可谓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所以我是谁,不仅难以统而言之,而且也难以概而言之。
有鉴于此,了解你自己不仅成了一个伟大哲学家的伟大名言,而且也造就了一个经典的哈姆莱特之问。
哈姆莱特问:我是谁?我从哪里来?我向哪里去?
在美国有一种深入人心的教育就是公民教育,美国很多学校都有公民教育课程。在他们的《公民读本》教材中,第一课就是要求了解你自己。我们看到,首先,从你:一个人开始,谈一个健康的人、你和你的个性、和他人相处,直到做个好公民;其次,从你:一个学生,谈学习能力的不同、改善你的学习、清醒的思考;再次,从你:一个家庭成员,谈家庭是不同的、家庭的问题、做一个好的家庭成员;最后,才从你:一个公民,谈你生活中的政府、政府存在的理由。
那么,对于律师,我们该如何认识呢?
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曾说过,一想起律师,人们自然会想到为弱者呐喊,向强权抗衡的高大形象,自然会想到无拘无束多自由,谈笑之间黄金来的潇洒形象,自然会想到凭三寸不烂之舌而挽狂澜于既倒的智慧形象,自然会想到挑战权利,抗衡权力的民主形象。
应该说,这是一种形象定位。这些联想都合乎律师的固有形象和发展规律。作为律师,他们始终在用法律的智慧关怀人,用专业的技巧帮助人,他们始终在以点点滴滴的实际行动和兢兢业业的不懈追求,在一言一行中,在一案一讼间,在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在完美体现律师的社会形象。
实际上,律师的确是一个难以界定和概括的概念和定义。因为,它既可以是一种制度,也可以是一个饭碗(也就是职业),还可以是一个具体的个人。于是,有人说,律师是军师,律师是参谋,律师是仆人,律师是刀笔手,律师是导游,律师是智者,律师是打官司挣钱的一种职业。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定位都是正确的,但都是不全面的。因为,这只能算是一种文学定位。
目前,《律师法》对我国律师的定位有三大不足:一是对律师概念上在外延上采取社会执业律师的狭义定义,影响和制约了律师职业在整个法律制度中应有地位的正确确立;二是对律师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存在一定误区,且未能充分体现和保证律师在国家法律实施中发挥应有作用;三是对律师管理体制、律师行业发展模式的规定,未能从律师职业与法官、检察官同为法律职业的高度,未能从如何最有利于推动中国律师职业迅速发展的高度设置。
所以,在律师职业属性定位上的缺失和不足,导致了《律师法》立法上的遗憾和缺陷。如果连律师是什么或律师,你是谁这样的基本概念定位都不清楚,那我们自然就无法了解律师是干什么的这一功能定位,从而也无从了解律师有何权利和义务的职能定位。从这个意义上看,笔者以为,律师职业属性的定位可在政治人、经济人、文化人与法律人四个方面,归纳出以下几个基本属性:独立性与自治性、中介性与服务性、专业性与社会性、法定性与平等性。当然,这纯属笔者的一孔之见。
对所有法律人来说,要研究理想的法治社会,就必须研究律师制度;要研究律师制度,则必须研究律师职业;要研究律师职业,就必须研究律师职业的属性。律师究竟是什么,律师究竟干什么,律师是不是自由职业,律师算不算自由职业,这绝不是一个人就能回答的问题。
律师定位决定律师的地位,定位不清,自然地位不高。律师的地位来源于律师的定位,地位不高,是因为功能定位模糊,职业定位游移。更重要的是,政治生态太乱,社会误读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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