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思考律师的定位与地位(3)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7:43:15 442 人看过

英国文学家狄更斯在其代表作《双城记》中有一句代表性的名言: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这是一个最坏的时代。从1906年沈家本、伍廷芳一代法律人率先力主立法确立律师制度,到新中国诞生后律师制度的昙花一现;从1979年我国律师制度恢复到1986年全国律协成立;从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颁布到1996年《律师法》诞生。中国律师业可谓命运多舛,风雨前行,不断探索,不断发展。今天,我们看到了变革时代的最坏,所以需要我们去研究和改革;今天,我们同样看到了发展时代的最好,所以需要我们去思考和实践。诚如上海市律协会长吕红兵律师所言:这是一个中国律师事业发展的最好的时代。他说:没有一个时代像如今的法治时代那样更需要律师,没有一个变革像中国的改革开放那样更呼唤律师,没有一个工程像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那样更渴望律师。

因为需要,因为呼唤,因为渴望,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律师这个职业进行重点研究与认真思考。

正如律师作为一个职业,就像一个新的生命诞生于我们这个没有律师传统、缺少律师文化的国度一样,感觉惊讶、惊奇和新颖、新锐之后,有些人有些不习惯、不自然,乃至有些排斥、排挤

这一切是因为我们还不了解这个新生命,不了解这个新职业,不了解这个新成员。

说实话,连我们律师自身甚至也有些搞不清自己的身份,认不清自己的角色,看不清自己的定位和属性。

那么,律师,你究竟是谁?换言之,律师,我究竟是谁?众所周知,我是谁?原是哲学上一个最大的命题,因为我可以说是一切事物的前缀。但究竟我是谁?却有不同的回答。化学家说:我是一种碳氢氧氮化合物;生物学家说:我是一种高级的灵长类动物;物理学家说:我是由原子构成的;基因学家说:我是一种被编码的东西;心理学家说:我是由形形色色的欲望组成的;社会学家说:我是一种社会性动物;人工智能专家说:我是最精巧的机械正可谓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所以我是谁,不仅难以统而言之,而且也难以概而言之。

有鉴于此,了解你自己不仅成了一个伟大哲学家的伟大名言,而且也造就了一个经典的哈姆莱特之问。

哈姆莱特问:我是谁?我从哪里来?我向哪里去?

在美国有一种深入人心的教育就是公民教育,美国很多学校都有公民教育课程。在他们的《公民读本》教材中,第一课就是要求了解你自己。我们看到,首先,从你:一个人开始,谈一个健康的人、你和你的个性、和他人相处,直到做个好公民;其次,从你:一个学生,谈学习能力的不同、改善你的学习、清醒的思考;再次,从你:一个家庭成员,谈家庭是不同的、家庭的问题、做一个好的家庭成员;最后,才从你:一个公民,谈你生活中的政府、政府存在的理由。

那么,对于律师,我们该如何认识呢?

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曾说过,一想起律师,人们自然会想到为弱者呐喊,向强权抗衡的高大形象,自然会想到无拘无束多自由,谈笑之间黄金来的潇洒形象,自然会想到凭三寸不烂之舌而挽狂澜于既倒的智慧形象,自然会想到挑战权利,抗衡权力的民主形象。

应该说,这是一种形象定位。这些联想都合乎律师的固有形象和发展规律。作为律师,他们始终在用法律的智慧关怀人,用专业的技巧帮助人,他们始终在以点点滴滴的实际行动和兢兢业业的不懈追求,在一言一行中,在一案一讼间,在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在完美体现律师的社会形象。

实际上,律师的确是一个难以界定和概括的概念和定义。因为,它既可以是一种制度,也可以是一个饭碗(也就是职业),还可以是一个具体的个人。于是,有人说,律师是军师,律师是参谋,律师是仆人,律师是刀笔手,律师是导游,律师是智者,律师是打官司挣钱的一种职业。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定位都是正确的,但都是不全面的。因为,这只能算是一种文学定位。

目前,《律师法》对我国律师的定位有三大不足:一是对律师概念上在外延上采取社会执业律师的狭义定义,影响和制约了律师职业在整个法律制度中应有地位的正确确立;二是对律师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存在一定误区,且未能充分体现和保证律师在国家法律实施中发挥应有作用;三是对律师管理体制、律师行业发展模式的规定,未能从律师职业与法官、检察官同为法律职业的高度,未能从如何最有利于推动中国律师职业迅速发展的高度设置。

所以,在律师职业属性定位上的缺失和不足,导致了《律师法》立法上的遗憾和缺陷。如果连律师是什么或律师,你是谁这样的基本概念定位都不清楚,那我们自然就无法了解律师是干什么的这一功能定位,从而也无从了解律师有何权利和义务的职能定位。从这个意义上看,笔者以为,律师职业属性的定位可在政治人、经济人、文化人与法律人四个方面,归纳出以下几个基本属性:独立性与自治性、中介性与服务性、专业性与社会性、法定性与平等性。当然,这纯属笔者的一孔之见。

对所有法律人来说,要研究理想的法治社会,就必须研究律师制度;要研究律师制度,则必须研究律师职业;要研究律师职业,就必须研究律师职业的属性。律师究竟是什么,律师究竟干什么,律师是不是自由职业,律师算不算自由职业,这绝不是一个人就能回答的问题。

律师定位决定律师的地位,定位不清,自然地位不高。律师的地位来源于律师的定位,地位不高,是因为功能定位模糊,职业定位游移。更重要的是,政治生态太乱,社会误读太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6月01日 23:5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律师管理体制相关文章
  • 代位权的几点思考
    为保障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在535条规定代位权制度,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依照这一规定,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债权人通过法院行使法律赋予诉讼权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这就是代位权诉讼。由于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方式来进行,因此必然涉及法律关系主体、内容、诉讼的管辖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和民事诉讼法律问题。而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地规定。所以有必要对代位权诉讼进行分析。代位权的主体问题:债权人在法律关系的地位债权人通过法院对次债务人(
    2023-04-21
    397人看过
  • 重新仲裁制度的定位
    重新仲裁是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后果之一,而允许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这无疑是对仲裁裁决终局性的挑战。因此,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普遍观点是不赞同赋予当事人就裁决向法院提出上诉的权利。理由是,这不仅违反通行的法律政策,而且与仲裁的契约性质和当事人在法院管辖范围外解决争议的目的也不相符。各国立法对裁决的终局性是普遍承认的,但均不愿意放弃对裁决的司法审查权,只是在赋予法院司法审查权的范围上有所不同而已。一般说来,多数国家只允许法院对仲裁程序问题进行司法审查,而不同意法院对裁决实体问题的司法审查。在国际商事仲裁中适度的司法监督是必要的。因此,如何在实现仲裁充分自治的同时,又能消除司法干预产生的不利影响,就不仅是一种善良的期望,更是司法实践的切实需要。而撤销仲裁诉讼作为司法监督的一种形式,其意义已在前面论述。重新仲裁作为国际商事仲裁中司法监督制度的一部分,其理论前提是合理的。设立重新仲裁
    2023-06-06
    219人看过
  • 扭送的法律的情形与地位
    一、扭送的法定情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通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二、扭送的法律地位关于扭送的法律地位,理论界一般不承认它是一种强制措施。例如,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刑事诉讼法学》,就认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强行剥夺或者加以一定限制的方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和拘留。这实际上排除了扭送作为强制措施的性质。然而,强制措施的本质特征在于它强行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其根本目的则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自杀、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威胁证人、继续犯罪,以逃避侦查、
    2023-04-25
    444人看过
  • 重新思考新寿险产品的困境
    (1)保险营销体系的概念和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是否存在错误?新产品(如投资挂钩产品)的投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一般来说,这类产品针对的是特定的高收入客户,他们不仅受到保护,而且对投资感兴趣。因此,对于保险公司或其销售人员来说,选择营销目标和是否购买该产品显得尤为重要。但在个人新产品销售中,有的业务员对产品本身缺乏了解,对客户解释不全面,对投资风险解释不全面;同时,有的业务员急功近利,投资风险模糊,夸大投资回报,这使得一些客户在实际回报低于心理预期回报或营销人员承诺的回报(他们说这只是一个“示范”而不是承诺)后感到受骗。不具备寿险新产品推广资质的代理商的误导甚至欺骗行为,无疑是新产品营销受到批评的重要原因。然而,将全部责任归于代理人是不公平的。代理商误导客户的问题不能简单归结为代理商素质低下和职业道德严重缺失,因为代理商误导只是表象。误导消费者或非法经营的深层次原因之一是现行代理制度设计的重大缺
    2023-05-31
    450人看过
  • 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责任
    对涉及分公司的诉讼地位和民事责任承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对于分公司已不存在,或关闭、或撤销的情况,应以总公司为被告,原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因为原告起诉时,分公司虽已关闭或被撤销,其民事责任承担能力消亡,不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其权利义务应由其开办、设立的总公司直接行使或承担。二、分公司有较强的偿付能力的,应只以分公司为被告,民事责任由分公司承担。因为这类分支机构一般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很强,而总公司往往设在外地,在分公司有偿付能力情况下仍以总公司为被告,既不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也不便于法院审判。三、对于分公司存续但其偿付能力较差或没有偿付能力的情况,原告可以分公司和总公司为共同被告或只以总公司为被告。由于分公司经依法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后,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仍有相对独立性,有一定的民事责任承担能力。人民法院应查明事实,判决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即分公司财产不
    2023-02-04
    449人看过
  • 对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的重新思考
    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很明确的,是“农民集体所有”,但实践中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实现确实存在很多困难。出现这种情况的症结主要在于,真正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民集体缺乏实现其权利的组织机制和途径。本文通过对几种土地所有权改革方案的反思,对完善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提出了一些设想,以期能解决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关键词]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农民集体说到当前的农村土地所有权问题,讨论的最多、争议的最多的不外乎所有权权利主体的问题,以及由此造成各地所有权的实际行使者和所有者不统一的问题。在我国的法律和相关规定中,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其实是很明确的,是“农民集体”所有,只不过这个集体是一个虚位的概念,不是纯粹私法意义上的所有。但实践中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确实存在很多困难,“农民集体”一方面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另一方面“农民集体”又无法直接对集体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导致出现集体土
    2023-05-05
    437人看过
换一批
#律师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律师管理体制
    相关咨询
    • 辩护律师的地位与职责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16
      地位:辩护律师是独立诉讼参与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具体表现:(1)辩护律师独立于检察官的指挥(2)辩护律师独立于法院发现真实的愿望;(3)辩护律师独立于委托人的意志。职责:《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 刑事辩护律师的岗位定位
      广西在线咨询 2021-12-24
      刑事辩护原则是指辩护律师对控方提出的事实认定不持异议,但对事实是否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犯罪性质、定罪量刑等提出与公诉机关不同的辩护意见。 辩护原则主要有: 1、非罪辩护,根据刑法原则,提出被告的行为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的具体法律规定。 2、根据刑事法律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的具体法律规定,但符合另一项刑事责任较轻的犯罪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涉嫌刑事责任较轻的犯罪。 定罪量刑辩护。
    • 债权人会议的定义与法律地位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6-08
      债权人会议的定义与法律地位是:债权人会议是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参与,对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等事项行使权力的组织。
    • 事业单位合同到期必须重新考吗?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8-06
      关于事业单位合同到期后要重新考吗的回答是一般事业单位合同期满后如果在工作上没有太大问题,单位是会续约的。 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后最大的转变是将事业单位与职工确定为“合同关系”,下狠招打破终身制,实现人员能进能出。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三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
    • 事业单位合同到期后要重新考吗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25
      关于事业单位合同到期后要重新考吗的回答是一般事业单位合同期满后如果在工作上没有太大问题,单位是会续约的。 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后最大的转变是将事业单位与职工确定为“合同关系”,下狠招打破终身制,实现人员能进能出。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三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