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改制后还享受税收优惠吗?中国税务报:
今年我所在的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改制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7号)规定,在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期间,我社享受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的优惠政策。请问改制为商业银行后,我行能否继续享受原优惠政策?
安徽某农村商业银行财务负责人李国芳
答: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6号),明确了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优惠期限的相关政策,给予试点地区和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执行到期后,再延长三年优惠期限,分别延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考虑到农村商业银行的经营情况已达到较为健康的水平,文件明确对已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的农村信用社,税收优惠不再延长。
因此,你社到2006年底仍可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对减免的税收专项用于核销挂账亏损或增加拨备,不得用于分红。2007年起,将不再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安徽省怀远县地税局稽查局梁影
来源:中国税务报2006.10.16梁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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