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农村妇女权益现状及其对策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08:01:27 228 人看过

最近,我就武冈市农村妇女权益的现状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对如何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现状

1.农村妇女登上执政舞台。至2002年底,全市482个村,设置村妇代会482个,配备村妇代会主任(含兼职)482个。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的比重由2001年的30%迅速上升到61.6%。全市19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领导班子中配有女干部20名,其中乡镇党政女正职2名;全市农村女人大代表24名,占农村人大代表总数的21.2%;农村女政协委员10名,占农村政协委员总数的15.4%。她们积极参政议政,勤政廉政,扎实工作,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推进男女平等,全面建设小康武冈做出了重要贡献。

2.经济收入明显上升。经济是妇女独立的重要条件。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1989年我市农村妇女年人均纯收入为452元,1998年为1889元,2002年上升至2043元。这表明,我市农村妇女的经济收入比十年前有大幅度的提高。

3.受教育程度显著提高。据2002年武冈市妇女儿童规划监测资料显示,全市农村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女性为98%,比男童入学率仅低0.02个百分点,女童年辍学率由1990年的1.5%下降到0.03%;初中女童入学率达99%,年辍学率为1.2%;农村女性成人识字率为84%,青壮年识字率女性为95%,比1990年上升了4个百分点。这表明10年来我市农村女性的受教育程度普遍提高,女性文盲率不断降低,男女差距不断缩小。

4.卫生保健工作不断加强。全市农村的卫生保健服务水平普遍提高,所有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卫生院都能开展住院分娩,并具有产科危重症的应急处理能力。村妇幼保健员都能开展妇女四期保健和新法接生。农村孕产妇死亡率逐年下降,2002年,我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为65.9%,比2000年提高了17.1个百分点。农村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为100%。妇女病防治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

5.婚姻家庭观念日益更新。昔日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门当户对等封建世俗观念已逐渐被现代的婚姻自由、感情至上的新观念所取代。离婚自由也日益被人们接受,不再认为离婚是一桩丑事。新型的计划生育观念为越来越多的农村妇女所接受。如在辕门口办事处洞庭村调查时了解到,该村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家庭已达60%左右。夫妻地位已由过去的妻子依附丈夫、伺候丈夫的主从关系正在向夫妻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和义务的平等关系转化。家庭模式由过去的生儿育女、传宗接代逐渐转向重视和强调婚姻家庭质量、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建设。

二、问题

1.参政议政程度偏低。主要表现为:本届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比例与上届相比,分别下降了7%和2.7%,其比例均未达到《规划》的要求,村民委员会中女性比例偏低。据2002年统计数据显示,全市482个村,妇女进村民委员会的人数只有297人,占应配备人数的61.6%,女支书、女村长比例不到5%,距规划目标的差距较大;农村发展女党员数量过少。年轻女干部队伍后备力量严重不足。

2.文化程度较低,受教育的机会受到限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农村妇女的教育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但相对男性来讲,农村妇女受教育程度仍然偏低,女童入学率仍低于男童。据抽样调查统计,具高中、中专文化程度的占30.6%,具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69.4%。

3.继承权名存实亡。在老百姓乃至一部分农村基层干部的观念中,对父母的赡养权和财产继承权唯男子享有,而女子没有。

4.出嫁女土地承包权架空。在土地二轮承包中,仍有部分农村妇女不能平等分到土地,其土地承包权益不能得到落实。这些对象主要是农嫁女及其子女、离婚或丧偶妇女,户口仍在娘家的农嫁妇女。

5.婚姻家庭纠纷逐年上升。近几年,我市妇联接待农村妇女关于婚姻家庭问题的投诉、求助、咨询的占每年信访总量的一半以上,其中家庭暴力案件占20%左右,由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案件占离婚案件中的30%左右,并且呈逐年上升趋势。调查发现,这些案件中受害的大多数是妇女。这些妇女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差,不愿告、不懂告、不敢告,希望忍、等、拖后事件会有转机,加上一些执法部门在处理时重视不够,惩处力度不大,致使家庭暴力发案率高,而最终被法院认定的还不到20%,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受害方举证难,过错方受法律制裁的少。另外,随着农村劳务的大量输出,外出务工人员的家庭不稳定因素有所上升。

三、对策

1.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由于农村经济的滞后,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加之农业的弱质性,广大农村妇女尽管付出了很多的劳动,但获得的经济收入却相当微薄,其经济地位处于社会的最地层底层。因此,要解决农村妇女维权问题,最根本的就是要发展经济。只有经济发展了,农村妇女增收致富了,农村妇女的经济、政治和家庭地位才会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农村妇女的各项权益才会有了物质保障。

2.建立健全农村妇女维权机制和社会化维权网络。一是在农村建立一套切实可行有效、操作性强的妇女权益保障机制,为农村妇女权益提供法律政策保障。二是建立司法维权网络。在法院和司法部门要专门设立妇女儿童维权法庭和妇女法律援助中心,为受害农村妇女撑起保护伞。三是建立陪审员队伍。要建立妇联干部担任法院特邀陪审员制度,让妇联干部通过陪审工作,直接进入司法程序,依法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3.加大依法执法与监督力度。各级公检法司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承担起保护公民权益的职责,加大惩处侵犯农村妇女权益的力度,严厉惩治侵犯农村妇女权益的犯罪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惩处。人大、政协要加大监督力度,要把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要通过人大、政协监督,进一步促进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有关侵犯农村妇女权益的案件,达到保障农村妇女权益的目的。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在报刊、电台、电视台开设专版、专栏、专题节目等,有针对性地披露一些侵犯农村妇女权益的典型案件,促进一批侵权案件能得到及时查处。

4.认真履行妇联组织的职能。各级妇联组织要及时准确了解和反映农村妇女儿童意见和要求,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可行性建议,促成出台的相关政策充分体现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原则。代表广大妇女群众参与相关政策、规划的制定与修改。借助民主参与的渠道,向两会提交议案、提案,争取支持,推动依法解决农村妇女权益保护中的难点、重点问题。

5.加强综合治理。应把农村妇女的权益保障工作纳入综合治理工作范围。对农村老年妇女的权益保障问题,应纳入村级管理中,实行目标管理和奖惩制度。坚决打击农村遗弃女婴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管理,应将其纳入当地社会综合治理工作范畴加以有序的管理,并建立相关的工作保障机制,切实保护好农村外出务工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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