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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权益
农村妇女权益是指农村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利益。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平等参与农村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平等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教育权、婚姻自主权、平等继承权等。然而,由于历史、文化、社会和经济发展等方面的... 更多>

农村妇女权益

  •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
    农村妇女权益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维权途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施: 1. 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实施村民自治,健全《村民组织法》,强化对村规民约的管理,引导村民代表大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村规民约。 2. 实行户籍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相分离制度,明确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一经确定,非法定原因终身不变,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剥夺。 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便于妇女的土地权益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4. 采取多种渠道加强宣传,通过媒体强化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基层组织法治意识。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巡回审判方式,提高法律宣传效果。 5. 对于离婚或丧偶的农村妇女,其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情况下,除本人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外,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对土地需要进行分割承包的,应在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明确划分承包土地的基础上,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并按重新签订的承包合同为其换发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其承包经营权。 6. 对于离婚或丧偶后再婚的农村妇女,其户口已经迁出本集体组织,如果在对方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分得承包土地,除农户自愿放弃承包土地外,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
    2024-01-05
    117人看过
  • 13项侵害农村妇女权益的问题突出
    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近日发布了全国农村妇女权益状况和维权需求调查报告,报告显示:尽管农村妇女的权益状况取得了一定成绩和进步,但目前农村妇女权益的实现仍面临一些障碍,女农民工医疗保障较弱、大多数未能享受产假待遇等侵害农村妇女权益的13个问题还比较突出。侵害农村妇女权益的13个问题主要是:村委会选举参选率性别差异明显、农村妇女选举意愿的自主性较弱;女性担任负责人的意愿不强、参政意识相对淡薄;农村妇女的收入较男性偏低;女农民工转移就业的组织化程度很低;女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享受社会保险的比例低;女农民工工资支付状况较差;女农民工医疗保障较弱、大多数未能享受产假待遇;婚姻状况变化是农村妇女失去土地的主要原因;农民工的婚姻状况不稳定,子女教育问题需引起关注;家庭暴力现象不容乐观等13项比较突出的问题。调查报告就以上突出问题还提出了六项对策和建议:主要是将农村妇女和女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工作,摆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位置;着力解决农村妇女基层民主政治参与程度低、土地承包及相关经济权益被侵害的问题;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为重点,加大女农民工权益的保障力度;完善法律政策,加强监督检查,从源头上为维护农村妇女和女农民工权益提供保障;深入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先进
    2023-06-07
    420人看过
  • 云南立法解决农村妇女权益受侵投诉难问题
    云南省立法解决农村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种权益受侵害投诉难的问题。经过修订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日前正式颁布施行。这一法规明确规定,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受到侵害的,受害妇女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为增强妇女维权工作监督检查的力度和效力,此法规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针对目前云南一些地方农村妇女财产权益受侵害较为突出的现象,此法规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及村民小组,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使用、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事项时,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与其他集体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剥夺妇女依法应当获得的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同时,此法规还详细规定,农村妇女在结婚、离婚或者丧偶后,户口未迁出的,户籍所在地不得取消其土地承包经
    2023-06-07
    339人看过
  • 从离婚难看农村妇女权益保护
    正常生活没有保障。在农村,妇女一旦提出离婚,夫妻马上反目成仇,男方家族成员也会与女方对立起来。在这样的环境中,大多数妇女会主动离家或被迫出走。山亭区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中,约有80%的妇女提出离婚后离开家庭,或是回娘家居住,或投靠亲友,生活来源没有保障。容易遭到暴力侵犯。这在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表现得尤为突出。在这些地区,男人娶妻本来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往往因难以接受女方要求离婚的事实而采取过激手段,侵犯妇女人身权利,主要表现为对女方殴打辱骂等。在女方提出离婚的案件中,约有9%的妇女遭到男方不同程度的暴力报复。财产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在农村,家庭财产一般完全处于男方的控制之下,如果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女方没有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男方就有了转移、隐藏家庭共同财产的机会。法院无法查清家庭共同财产真正状况,妇女也就无法得到本应分得的那部分财产。娘家人不支持。在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妇女出嫁前,其家人往往要接受男方一大笔彩礼。如果妇女提出离婚,娘家人须退回这笔彩礼,所以,女方的家人一般不希望她提出离婚。此外,在一些地区,人们仍然认为离婚是件丢人的事,嫁出去的姑娘离了婚,娘家人都要跟着丢人。农村妇女离婚难,她们的婚姻自由权得不到保护,不仅使一些妇女不得不长期忍受不幸婚姻的痛苦,而且还容易引发社会问
    2023-06-07
    73人看过
  • 防治民间法对妇女土地权益的侵害
    所谓民间法就是调节社会生产生活的民间规约、习惯法则以及道德规范。村规民约的重要性要远远大于其他类型的民间法,这主要是由于它具有类法律性。由村规民约所规定,妇女婚后未迁出户口者不能享受本村的福利待遇,已非个别案例,在沿海发达地区以及各省许多地区屡有发生。如何限制村规民约侵害农村妇女权益,关键是理顺村规民约与国家法之间的关系,这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抗争的焦点。毋庸讳言,村规民约与国家法之间必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矛盾和冲突。与国家法不同,村规民约的调节范围是有限的,即村规民约的作用只涉及村庄集体和个体之间的关系,以维护村落整体利益、维护村落整体秩序为目的,并不协调更大范围的公共和个体利益关系。面对村规民约与国家法之间的矛盾冲突,不能采取限制或取消村规民约的简单的办法。必须认识到,在一个复杂的多元社会中,多元规范或多元秩序是客观存在的基本事实,为调节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仅有国家法还不够,在正式法律之外应该有非正式法律存在的空间。但对村规民约与国家法的调控领域和范围要有一个基本的限定。其限定范围一般为:1、属于最基本、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必须由国家法运用强制性规范予以确定和调整,不允许村规民约之类的民间法篡位;2、属于具有强烈的地方性知识和民间色彩的社会关系,可以依靠村规民约来处理;3、属于国家法与
    2023-06-07
    235人看过
  • 农村妇女权益保障的热难点
    目前,农村妇女仍是现实社会中最大的弱势群体,她们的隐性失业、劳动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权益、健康权保障等问题需要特别关注。农村妇女的维权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定的热点问题之一。从我们妇联平时接待的涉及农村妇女权益的案件来看,由于农村妇女经济地位独立性相对较差,加之数千年的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等观念的影响,侵害或漠视农村妇女合法权益、家庭暴力现象在我市一些农村地区仍时有发生。具体分析如下:一、存在问题1、土地承包权利问题。农村土地政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导致农村妇女在结婚或者离婚后,不能及时取得土地承包权。一是嫁到外村的妇女,从该妇女嫁出后,其原居住地的农村组织即强行收回了其土地承包权,而夫家居住地却迟迟没有分给她土地承包权,二是离婚妇女,她们婚嫁之时在夫家所在地分到了承包地,土地承包权依附于公婆家,可是在离婚后,其将户口移回娘家,夫家所在地将土地收回,而娘家所在地也拒绝其承包土地;三是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有些村民集体组织搞土政策,从外地嫁入本村的妇女在新一轮土地承包过程中,没有土地可承包,出嫁女也不分给承包地。2、婚姻家庭权益保护问题。一是由于男尊女卑、夫权思想还未根除,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是时有发生,市妇联接待农村妇女关于婚姻家庭权益保护问题的投诉、求助、咨询的占每年信访
    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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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冈市农村妇女权益现状及其对策
    最近,我就武冈市农村妇女权益的现状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对如何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一、现状1.农村妇女登上执政舞台。至2002年底,全市482个村,设置村妇代会482个,配备村妇代会主任(含兼职)482个。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的比重由2001年的30%迅速上升到61.6%。全市19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领导班子中配有女干部20名,其中乡镇党政女正职2名;全市农村女人大代表24名,占农村人大代表总数的21.2%;农村女政协委员10名,占农村政协委员总数的15.4%。她们积极参政议政,勤政廉政,扎实工作,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推进男女平等,全面建设小康武冈做出了重要贡献。2.经济收入明显上升。经济是妇女独立的重要条件。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1989年我市农村妇女年人均纯收入为452元,1998年为1889元,2002年上升至2043元。这表明,我市农村妇女的经济收入比十年前有大幅度的提高。3.受教育程度显著提高。据2002年武冈市妇女儿童规划监测资料显示,全市农村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女性为98%,比男童入学率仅低0.02个百分点,女童年辍学率由1990年的1.5%下降到0.03%;初中女童入学率达99%,年辍学率为1.2%;农村女性成人识字率为84%,青壮年识字
    2023-06-07
    228人看过
  • 防治民间法对妇女的土地权益的侵害
    所谓民间法就是调节社会生产生活的民间规约、习惯法则以及道德规范。村规民约的重要性要远远大于其他类型的民间法,这主要是由于它具有类法律性。由村规民约所规定,妇女婚后未迁出户口者不能享受本村的福利待遇,已非个别案例,在沿海发达地区以及各省许多地区屡有发生。如何限制村规民约侵害农村妇女权益,关键是理顺村规民约与国家法之间的关系,这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抗争的焦点。毋庸讳言,村规民约与国家法之间必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矛盾和冲突。与国家法不同,村规民约的调节范围是有限的,即村规民约的作用只涉及村庄集体和个体之间的关系,以维护村落整体利益、维护村落整体秩序为目的,并不协调更大范围的公共和个体利益关系。面对村规民约与国家法之间的矛盾冲突,不能采取限制或取消村规民约的简单的办法。必须认识到,在一个复杂的多元社会中,多元规范或多元秩序是客观存在的基本事实,为调节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仅有国家法还不够,在正式法律之外应该有非正式法律存在的空间。但对村规民约与国家法的调控领域和范围要有一个基本的限定。其限定范围一般为:1、属于最基本、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必须由国家法运用强制性规范予以确定和调整,不允许村规民约之类的民间法篡位;2、属于具有强烈的地方性知识和民间色彩的社会关系,可以依靠村规民约来处理;3、属于国家法与
    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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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农村妇女权益事件频出农村妇女合法权益亟需保护
    新华网北京3月7日电(记者单纯刚、任芳)近年来,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特别是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也是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难点问题。由于现有法律上的障碍,这个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不但损害了广大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而且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建议,在新形势下,应该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效保护特定社会群体特别是广大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张立勇代表介绍,当前侵犯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现象比较突出,主要是农村妇女因婚姻关系变化而不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收益权的情况非常严重。一是因婚姻关系变化使得农村妇女不能充分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些村组集体组织以妇女待嫁、出嫁、离婚、丧偶等为理由,无辜取消其原本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资格。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甚至规定,本村妇女一旦同外村人或非农业户口人员结婚,无论其是否从夫家所在村组获得承包土地,或者是否迁离本村,其原先承包的土地即被收回。离婚、丧偶妇女的承包土地被丈夫或夫家强制收回的现象也比较普遍。二是大批农村妇女因婚姻关系的变化丧失了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而丧失了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密切相关的集体财产收益,包括集体土
    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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