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与交通事故医药费工伤已经赔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22:21:05 109 人看过

一、工伤与交通事故医药费工伤已经赔付

大部分的情况下,工伤和交通事故是不同的纠纷,工伤属于劳动纠纷中的工伤待遇纠纷,是劳动法的范畴;交通事故属于人身侵权纠纷,是民法的范畴。

如果发生

(一)单位员工在工作时间因为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

(二)单位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中承担非主要以上责任的;以上两种情况就发生了交通事故和工伤竞合的情况了。

交通事故理赔和工伤理赔中相互联系又区别甚大,今天主要归纳一下关于医疗费的理赔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医疗费除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无法确认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故根据法律和最高院的规定都可以很明确:工伤理赔和交通事故理赔可以双赔,但是医疗费是不可以的。

所以在工伤和交通事故竞合的时候,我们是应该选择先进行工伤理赔医疗费还是交通事故理赔医疗费呢?

第一点,必须明确的是,根据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对于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并未有先后顺序的要求,更加没有规定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先进行交通事故理赔后才可以进行工伤理赔,这个做法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第二、那么到底是先进行工伤理赔还是进行交通事故理赔医疗费呢?

一句话就是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虽然有些扯,但是确实如此。我分不同情况来发表自己的见解。

(一)如果有二期手术的伤情,会更倾向于先处理交通事故,因为工伤鉴定一般是建议待二期手术结束之后进行,但是交通事故在第一次手术完成稳定后即可以进行理赔,故这种情况处理完交通事故可能工伤还没有到鉴定的时间。

(二)如果交通事故的肇事司机不存在酒驾、肇事逃逸等商业险拒赔的情况下,且商业险足够理赔(这种情况其实要知道并不难,调取对方的保险单即可知道),一般建议先进行交通事故,因为交通事故不存在非医保和医保理赔的区别(很多社保理赔拒赔自费药和进口药),这种情况医疗费往往都可以得到完全的理赔,相对工伤理赔医疗费更加速度且全赔。

(三)如果司机没有商业险,医疗费又超过1万元交强险的范围,单位缴纳了社保的情况下,当然是先选择进行社保理赔最稳妥,社保中心的付款能力是毋庸置疑的。

(四)那如果你比较倒霉的情况下,医疗费超过一万甚至是远超过,单位又没有为你缴纳社保的情况下,一般我们就需要综合评估驾驶员的偿债能力和公司的经营现状。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不买商业险的个人和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公司,都带给伤者/员工崩溃的感觉。这个时候员工对于公司了解也是很重要的(因为毕竟一个公司的盈亏或者经营状况不会因为一次工伤理赔有太大影响),如果单位的偿债能力更强的话,一般建议鉴定级别下来之后尽快进行劳动仲裁,劳动仲裁的时间一般相对法院诉讼是快很多的。待劳动仲裁结束之后,再进行民事诉讼,或者同时诉讼。

(五)当然还有尤其尤其倒霉的情况下,就是作为受害者的你,花了巨额的医疗费,没有商业险,肇事司机又没有赔付能力,单位也不缴纳社保且濒临破产,这种情况下如何选择其实就不重要了。

二、交通事故医疗费如何赔偿

(一)医疗费赔偿的计算标准。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诊治费、住院费、药费医疗等医疗人身伤害的费用。

(二)治疗与交通事故伤害无关的疾病,不应当赔偿。对于小伤大养,扩大检查和治疗范围,均不应赔偿。

(三)结案时,如当事人身体尚未康复,确需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四)确定医疗费截止的日期。一审法庭辩论终结的时间,但这一段时间所花费的药费,应由当事人申请法医鉴定,以作为判案依据。法庭研究的就是这一次审判赔偿的数额.

(五)医疗费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原告提出赔偿数额的证据,如果被告对原告的赔偿提出否定性意见的,被告必须提出证据来证明。这样,举证责任就发生了一个变化,本来损害事实、损害赔偿数额应该是由原告来证明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如果对他的合理性提出质,就要自己来提出证据举证证明。如果能够证明他没有合理性的,那么就法院就予以采信。

(六)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补救性治疗,如镶牙、植皮、安装假眼、假肢等,所花费的费用应予赔偿。

受害人治疗因侵害行为而引起的其他并发症的费用,应参照治疗医院的诊断或者法医的鉴定意见,视二者的关联程度予以适当补偿。

(七)就地治疗及转院问题。依据该解释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及其立法本意,受害人的就诊,无需再适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典若干问题的意见,所做的受害人治疗及转院所做的种种限制。当事人就治无需再按就近、就地及转院应经原医院批准原则,其治疗机构由受害人选择。

(八)就医疗费超标及转院造成费用过高问题。为防止受害人诈讹,过量花费不必要的费用,该司法解释通过法官依职权判断,即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来确定医疗费的合理性;再者通过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即由加害人就受害人用药费不合理承担举证责任。

(九)就后续治疗费用问题。继续治疗费用应当赔偿。具体的操作方法有三种:一是一次性赔偿,即将今后可能发生的治疗费用全部计算,一次赔偿。二是今后发生的损失另行起诉,不在本次诉讼中解决,只是确定今后的损失另行处理。三是即使是确定了一次性赔偿,但是今后实际治疗所发生的费用超出了一次性赔偿确定的数额的,对于超出的部分,受害人有权另行起诉请求赔偿。对后续治疗无法确定费用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但受害人提供医疗机构证明或鉴定结论必定发生的治疗费用,应一并予以赔偿。

(十)功能恢复训练费问题。在适用时不应包括心理康复所需费用,对心理的伤害,通过精神损害费予以解决。

(十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医院治疗期间需要外购药品的,应当由该医疗机构出具相应的证明,并与伤情治疗的需要相符;

(十二)诱发疾病的治疗费用问题。对于交通事故所诱发的疾病的治疗,应当按照因果关系中的实际情况确定,即按照原因力的大小,按照相当因果关系确定责任的有无。在确定了有相当因果关系以后,判断侵权行为对诱发疾病发生的原因力。原因力是百分之多少,就按照百分之多少赔偿支出的费用。

三、交通事故垫付医药费的收据怎么写?

垫付医药费的收据没有固定格式,主要写清费用金额,当事人信息等。下面是的整理的交通事故垫付医药费的收据范本,希望能帮到您。

交通事故垫付医药费收据

交通事故伤者家属xxx,身份证号码xxx,今收到xxx,身份证号码xxx,人民币xx圆整(¥xxxx)用于医疗费。

特立此据。

收款人:xxx

日期: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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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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