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假冒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9 19:21:48 320 人看过

以下四种假冒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一、商品侵权要怎么处理?

一般工商局抓到的就是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补充:质量法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上述行为属于对消费者进行欺骗的行为,同时冒用他人厂名也是侵犯他人名称权的行为。对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除了可能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生产者、销售者停止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将违法生产、销售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予以没收;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具体数额由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销售的产品具有数量较大或者次数较多等严重情节的,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知识产权知识什么是冒充注册商标及其表现形式

假冒注册商标是指为达到冒充注册商标商品的目的而在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以及为实现该目的而实施的预备行为。

其表现形式如下:

1、在未注册的商标上使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

2、尽管已经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或已取得国家商标局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但在未取得《商标注册证》之前的使用中就加注了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

3、商标注册人超出了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范围使用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商标;

4、注册商标因未办理商标续展注册手续而被注销后,或注册商标被撤销后,仍继续使用并加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标注注册标记;

5、注册商标使用时改变了核定的商标标志,使用的商标标志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商标标志相比较存在明显视觉差异,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定的商标标志,已不属近似商标,这种使用状况下标注注册标记等等;

6、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注册商标组合使用时仅使用一个标记,使他人误认为是一个注册商标的,以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注册商标组合使用时改变了核定的商标标志,并标注注册商标的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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