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xx等诉阜康市商贸有限公司等未按公司章程按时召开股东会议请求判令找召集案
[案情]
原告:马xx,男,阜康县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原告:田xx,男,阜康县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原告:马xx,女,阜康县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被告:阜康县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xx公司)
被告:杨庆,女,xx公司董事
被告:侯xx,女,xx公司董事
被告:林xx,女,xx公司董事
被告:董xx,女,xx公司董事
被告:陈xx,女,xx公司董事
阜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xx公司于1999年12月成立。同年12月由全体股东通过的公司章程载明:公司实行全员股东入股,股金以现金形式交纳,每股2000元,每人入股不得少于6000元,公司为股东出具统一样式的出资证明,出资证明可以内部转让;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的董事召开,并要在召开会议的前十五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通知全体股东;公司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组成人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本案五名自然人被告被选为公司董事,被告杨庆被选为董事长。
2000年11月至2000年12月间,三原告作为公司以外的人购买了公司部分股东的股权,三原告股金合计18.6万元。被告xx公司认为,原告收购股权的行为违背了公司章程,由此发生纠纷。公司自2001年至今未召开股东大会。至2002年12月6日,董事会董事及监事会任期三年届满。2002年12月12日,三原告书面向公司各董事通知,要求按规定依法召开股东大会,并选举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各位董事收到三原告的通知后未作答复,被告杨庆也未向全体董事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为此,三原告向阜康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召开股东大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股东,告知开会的具体时间、地点;责令被告召开股东大会选举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五位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并在十五日前将开会的时间、地点、内容通知三原告股东。
[评析]
本案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xx公司董事召开股东会,有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否给予支持,这是本案处理必须明确的一个问题。从案件事实来看,本案应特殊的发生三原告的股东资格的确认问题,这实际上是由四名自然人被告在一审答辩中已经提出来了,只不过不明显而已。正如前所说,公司设立时,三原告并不是公司股东,他们是公司设立后通过购买公司股东的部分股权而得到了部门出资,因此,三原告提起股东会会议召集权诉讼,必须证明其股东资格具备。即不能仅凭三原告有购买公司部分股东转让其部分出资的事实,而推定三原告就是该公司的合法股东。此种法律资格是不能推定的,只能根据相关的法定实质要件作直接确认。只有三原告股东资格被确认,其才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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