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问题的法律思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4 16:35:17 351 人看过

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是目前律师行业日益突出的问题,本文从深层次分析了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原因,并对禁止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了探讨。关键词:律师不正当竞争必要性可行性不正当竞争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竞争的产生而出现的不当行为,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最早见于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规定:“凡在工商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为经营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而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主要是指律师或其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违反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原则,通过不实宣传、诋毁、及低价收费等手段妨碍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正常业务的开展,损害其合法权益,扰乱法律服务市场,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与一般市场主体的不正当竞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律师从某种角度看也是市场主体,具有市场主体的一般属性,但其与一般市场主体又有显著区别,律师不仅有维护与其签订委托合同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同时还负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正确实施的义务,因此,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问题不仅涉及到对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问题,还涉及到我国法治目标的实现问题,对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问题进行探讨殊为必要。一、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成因分析及特点我国律师行业产生不正当竞争的深层次原因是由于律师法律地位的变化。1980年8月26日第五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讨论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律师定位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律师的执业机构为法律顾问处,属事业单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真正意义上交换和流通,没有冲突和纠纷,一切问题都是预先安排的,企业或生产者没有自己的独立身份、独立意识和独立经营权益,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这种体制下的法律或规则也不可能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因为这里的法律或规则实际上是居高临下的长官意志的体现,是贯彻长官意图的工具,其目的和作用是把与权威与服从关系固定化。在计划型社会中,社会主体几乎没有独立的法律服务需求。因为行政命令将它扼杀了。律师及其执业机构行使的仅仅是国家职能,并没有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去,其经费依靠国家财政拨款并列入国家事业预算,因而也就不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十四大以后我国开始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时期,1993年12月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明确提出:我国律师工作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不再使用生产资料所有制模式和行政管理模式界定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应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交往需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实行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律师体制。律师及其执业机构的法律角色逐步由国家职能的执行者向市场主体过渡,律师行业被逐步纳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列,律师通过自己的知识、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则通过给付金钱的方式向律师支付酬金,律师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这种双向合意的社会契约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从这点来看,律师及其执业机构与一般的市场主体并没有什么区别,在某种意义上说律师也是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只不过其提供的商品是无形的,是一种智力成果。作为受市场利益驱动的主体,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律师及其执业机构之间的竞争便不可避免,在竞争的同时也必然伴随着不正当竞争。随着1996年的《律师法》的颁布,律师在市场经济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即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已不再是依托国家权力机器的强制职能的执行者,律师履行职责的方式是一种基于非强制性的双向选择基础上的法律帮助方式.因此,由以上分析可知,律师行业由不存在竞争到不正当竞争的加剧其深层次原因是由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转变导致律师法律地位的改变所致。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20日 12:0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正当竞争相关文章
  • 【反不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竞合与法律适用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基本上一种并行不悖,相辅相成,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的关系。但是,我们得出这种关系是以两法的调整对象,即它们所调整的利益关系为基本依据的。此外,我们还应当从法理学的视角对两法之间的关系作出回答。事实上,在学界,也有学者认为两法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竞合关系。对此,笔者认为,应当作出具体的分析。笔者认为,所谓法律竞合是就不同法律之间所调整的相同的或者相互交叉的法律关系而言的。事实上,从整体上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并不存在这样的法律关系。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是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则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关系。我们承认并且非常强调两者之间的紧密联系,但是它们之间的这种紧密联系并非相同或者交叉,而是属于逻辑上的相互衔接关系。因此,笔者认为,从整体上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并不存在这种所谓的法律竞合
    2023-06-08
    215人看过
  • 上海市律师协会制止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规则(试行)
    上海市律师协会制止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规则(试行)来源:法律教育网作者:发文单位:上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发布日期:2001-12-30执行日期:2001-12-30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第三章违反本规则的责任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关于通过《上海市律师协会制止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规则》的决议(2001年12月30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上海市律师协会制止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规则(试行)》,现予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保护律师、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业务,提倡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上海市律师协会倡导和支持会员的正当、有序的竞争秩序,反对和制止会员的不正当竞争行
    2023-04-24
    394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诉讼的管辖问题
    不正当竞争纠纷的管辖法院按照被告所在地及侵权行为发生地确定。不正当竞争是侵权行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正当竞争行政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消除影响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形式。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管辖(一)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其他由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四)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
    2023-07-05
    214人看过
  • 律师:“演戏”抢单涉嫌不正当竞争
    部分房产中介以抢单来扰乱市场的行为,使得整个房产中介的信任度大大降低,那么抢单现象是否涉嫌违规?房产中介乱象如此之多,消费者的权益如何才能得到保障?说起自己的售房经历,北京(楼盘)市民卢先生至今仍愤愤不平。演戏抢单是否涉嫌违规由于房产中介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行业入行门槛太低,从业人员职业能力和服务水平良莠不齐等因素,导致房产中介机构乱象丛生、备受诟病。中国城市发展国策专家委员会委员陈XX说。对于房产中介出现的抢单现象,到底是否涉嫌违规,业内人士有不同看法。12月4日,媒体致电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工作人员表示,买房人买哪套房是他们的自由,抢单现象不算违规。目前规定的违规情况主要包括: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匿名网签客户的房屋;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规避交易税费等行为。不过客户也可以在建委网
    2023-06-09
    407人看过
  • 律师哪些是贿赂新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低价销售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的低价销售有着重要的区别,现就其法律特征分析如下:首先,不正当低价销售是一种破坏竞争的违法行为。其客观上表现为: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抛售商品,排挤竞争对手,使其利益严重受损或被迫退出市场,从而在一定市场范围内减少或消除竞争,以达获取非法高额利润之目的。这是一种赤裸裸的掠夺行为,会给同类竞争者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危险,阻碍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影响竞争对手的建立、生存和发展,在一定条件下使市场结构趋于不合理,破坏正常的竞争秩序。因此,许多国家的竞争法均将其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予以禁止。如,在日本,其被视为“不当贱卖”而予以禁止,在欧洲,其被称为“掠夺性定价”而纳入竞争法调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其次,不正当低价销售严重违背价值规律和经营规则。企业商品的价格取决于多种
    2023-02-07
    377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单兴山律师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作者:单兴山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也面临着诸多新问题。由于知识产权法只能保护那些独创性的智力成果或者具有显著性的商业标记,而对于那些尚不能达到这一条件而又有相当价值的其它知识成果,知识产权法是无力顾及的,即使是知识产权产品也不是各个方面均能获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而所有这些领域,均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保护。在商业标记领域中将他人的商标注册成域名使用而引发的纠纷,便是伴随网络的发展而产生的。这类纠纷对于这类将他人商标(包括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行为,在学术界还存有争议。但无论从我国修订前和修订后《商标法》的规定来看,都很难将这类行为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修订后的《商标法》第52条对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做出了如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
    2023-06-08
    223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司考真题答案解析
    某县“大队长酒楼”自创品牌后声名渐隆,妇孺皆知。同县的“**酒楼”经暗访发现,“大队长酒楼”经营特色是,服务员统一着上世纪60年代服装,播放该年代歌曲,店堂装修、菜名等也具有时代印记。“**酒楼”遂改名为“老社长酒楼”,服装、歌曲、装修、菜名等一应照搬。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酒楼”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行为?()A.正当的竞争行为B.侵犯商业秘密行为C.混淆行为D.虚假宣传行为【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
    2023-05-04
    122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的法律界定和处罚
    不正当竞争的法律界定为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混淆行为都属于竞争行为。处罚为实施混淆行为的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2024-05-01
    409人看过
  • 日益完善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
    不正当竞争,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禁止,行为日益完善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适应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于1993年9月2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于同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10年来,该法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颁布实施为开端,10年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工作从无到有,逐步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国务院、全国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3个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的人大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相继制定了一系列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其中,国务院制定了《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方封锁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2023-06-09
    362人看过
  • 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9号(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2次会议通过,自20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发的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规定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规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予以认定。规定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的争夺交易机会、损害竞争优势等关系的市场主体,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规定的“其他经营者”。规定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规定的“商业道德”。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者商业惯
    2023-07-27
    241人看过
  • 论非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在自由市场中,提供同类商品或服务的企业往往不只一家。它们为了提高自身的营业额,一般通过价格机制或采用其他经营手段参与竞争,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或采购商成为它们的顾客。非常自然地,它们彼此之间便形成了竞争关系,在互相享有公平竞争权利之同时,也负有不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义务。在我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大致可分为侵犯注册商标、垄断经营、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不正当回扣等11大类。虽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规定了一般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原则(以下简称一般原则”):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但从行政执法来看,由于没有与第2条相对应的行政处罚条款,所以行政监督机关一般无法认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然而,从我国司法实践来说,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一种侵权行为,该法第二章没有规定的不正当行为,法院也可以予以认定,并追究民
    2023-06-12
    115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搭便车法律规定
    最近互联网业界的诉讼战争此起彼伏,商场上硝烟弥漫得非常,而其中关于“搭便车”不正当竞争更是引人侧目。不管是传统互联网业态O2O领域,还是2021年商业风口下的直播领域,均出现了“搭便车”案例,足以说明这种畸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生命力”之强,就宛如毒品般令同业竞品经营者欲罢不能,以期望坐享其成。“搭便车”从来都不是一个法律专用名词,但越来越多的互联网公司,以及司法机关喜欢用这类白话用词,来表达对类似行为的不屑,本文中选取的案例中,少数除转化用词外,基本都现出现了“搭便车”的用词。个人认为,“搭便车”顾名思义,就是不劳而获,坐享其成,是“师夷长技以制夷”政治策略在商业领域的经典烂用,至于为何它令人唾弃,其实已没有花费力气再行论证的必要。从粗略分类来看,其搭便车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抢对方内容,如用爬虫抓取网站内容为已用;二、夺对方用户、流量,如用技术软件从对方网站攫取流量,滥用占用对手
    2023-02-20
    250人看过
  • 电商对于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电商对于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后果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且赔偿损失。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2024-05-05
    481人看过
  • 海南新律师执业条例:禁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竞争
    结合海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实际需要,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新修订的条例强化了对律师行业的管理和监督,明确和细化了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管理和监督,新修订的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律师在执业中的违法、违反执业纪律和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和律师协会控告和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处理,并向控告人和检举人反映处理结果。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谈话提醒制度和问责机制,督促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的日常管理监督。新修订的条例还规定,海南省律师协会统一管理本经济特区执业律师的人事档案。律师协会应当建立被处罚、处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通报制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良记录制度,并成立专门监督惩戒机构,制
    2023-04-25
    349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正当竞争主要靠提高质量,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创立名牌,提高信誉来取得竞争的胜利。 正当竞争具有保护国家,集体和消费者利益,提高劳动生产... 更多>

    #正当竞争
    相关咨询
    •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问题,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云南在线咨询 2023-10-14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如下: 1、垄断经营利用优势地位排挤竞争对手。 2、侵犯商标权及商业混同行为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伪造或者冒用有标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以及知名商品特有或与之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混淆、误认、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
    • 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法律依据问题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6-13
      商标侵权案既可以适用商标法也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因为侵犯商标权本身就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是有所区别。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时,一般是指伪造、冒用商标的情形,更多地适用行政处罚。适用商标法时侵权行为已经比较严重,一般通过诉讼解决,索赔额度也会较大。
    •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哪几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规定行政法律责任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6-12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行为、压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没有规定行政法律责任。
    • 不正当竞争纠纷律师如何收费(不正当竞争律师费多少)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6-16
      不正当竞争律师费多少解答如下: 赔偿数额的确定,一直是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难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侵权人应对被侵害的经营者因其不正当竞争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该法还特别规定,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亦作为被侵害者的损失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 法律对不正当竞争的具体规定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9-13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反不正当竞争法》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竞争行为也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章关于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种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该法的原则规定,即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或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