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入了保险,受益人是儿子,作为妻子的周女士申请保险理赔自然落了空——昨日,原告周女士在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因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被法院当庭裁定驳回起诉。4月1日正是西方的愚人节,因为对法律关系认识不清,周女士不小心和自己开了一个玩笑。
周女士的爱人黄先生于2006年2月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一份分红型人寿保险,有效保额4万元,同时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有效保额2000元,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交付保费。2009年5月9日,黄先生因患癌症病故,周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黄先生属于带病投保,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作出拒赔决定。
于是,周女士起诉到桥西区法院,要求被告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赔付保险金42000元。
4月1日,桥西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审理中,根据双方均认可的投保单显示,黄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里,约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黄先生的儿子黄某,周女士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周女士作为原告起诉,明显主体不适格,不符合法律规定起诉的条件。昨日,法院当庭裁定:驳回周女士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周女士负担。
法官点评:打官司前先拎清法律关系
主审法官纪晨宇在此提醒:本案中原告理应是黄先生的儿子,在法院每年受理的民事和经济案件中,因为当事人法律准备不足,像周女士这样拎不清法律关系,被驳回起诉的案件不在少数。这种情况既不利于当事人及时维护合法权利,同时也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建议当事人在诉讼准备阶段,首先要对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权利义务相对人以及诉讼程序等关键要素作出正确的判断和认识,不能打无准备之仗,必要时可以向法院立案庭或律师咨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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