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的进展
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始程序。立案后侦查工作即告开始,对被告人、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便可适用刑事强制措施,以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此时,强制措施适用的依据就是本阶段案件基本情况和被告人的自身情况。由于此刻呈现在公安人员面前的只是部分案件事实,其中可能存在着一些表面现象甚至假象。随着侦查工作向纵深发展,真实情况就会露出端倪,被告人、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是否犯罪的所有情况将逐步得以查证和澄清。案情的这种进展就是导致刑事强制措施变更的基本原因。譬如,刑事拘留是由于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对现行犯采用的一种强制措施,如果基本犯罪事实已经查清,需要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以交付审判的时候,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自身情况,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就成为可能。
2.外部条件的变化
专门工作与依靠群众相结合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大特点.在现行刑事强制措施中,就有依靠人民群众对被告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限制人身自由,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害性,保障侦查工作顺利进行的措施,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需要有保证人,监视居住也需要执行监视的人员。在侦查期间,当保证人因工作、生活、身体等方面的情况不能或不宜继续作保,执行监视的人员不能或不宜继续承担监视任务,又难以找到合适的保证人或监视人时,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就成了保证侦查工作顺利进行、防止社会危险性发展的必要手段。
3.人犯自身条件的变化
在侦查过程中,逮捕、拘留、收容审查等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的自身条件可能发生如下变化:患有严重疾病或恶性传染病需要就医;本已怀孕而预先未能发现;分娩后需要哺育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等。无论是有罪人员还是无罪人员,其健康的权力都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对已经怀孕或正在哺育婴儿的妇女以及患有严重疾病、恶性传染病需要就医的人员,对他们羁押有失人道,已经采取了逮捕、拘留、收容审查措施的,除法律特殊规定外,应当予以变更。
4.公安司法人员的工作失误
刑事司法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公安司法人员的自身素质参差不齐,要求每一强制措施的适用绝对准确似不现实。例如,将罪该逮捕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对象实施了逮捕;将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以予以逮捕的罪犯仍作为嫌疑犯而适用收容审查等,这些行为在现实之中并不罕见。改正错误的方法就是将现行的强制措施变更成另一合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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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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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查明案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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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要求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可以不变更法院强制措施吗广西在线咨询 2021-11-16法院有权在刑事案件中变更强制措施。被逮捕的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被告人被拘留的时间已经到了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的刑期;第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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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变更的程序是什么?河北在线咨询 2025-02-0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在3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如果作出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决定机关可书面或口头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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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案件如何进行强制措施的变更江苏在线咨询 2021-11-16被逮捕的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一)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三)是唯一不能自理的人的赡养人。被逮捕的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一)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被告人被拘留时间已达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的刑期;(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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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变更方式江西在线咨询 2025-02-04对于刑事自诉案件,经过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已经可以确定被告人已经构成了犯罪。为了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必须尽快采取强制措施。 如果被告人在审理期间无故拒不到庭,并且在公安机关进行追捕后仍未归案,法院可以中止审理。待被告人被追捕归案后,再恢复审理。 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了强制措施以后逃避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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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变更强制措施是怎样的天津在线咨询 2022-06-29取保候审后,检察机关可以变更强制措施,其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