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进行了如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1、适用范围
仅限于财产保险合同;因第三人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代位求偿的范围不超过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若第三人系被保险人之家庭成员或者组成成员,仅限于第三人故意时才有求偿权。
2、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效力
保险人在已经支付的保险金限额范围内行驶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驶保险代位求偿权;代为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3、代位求偿权的三个重要规则
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权利的,保险人免除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权利的,该放弃行为无效;因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保险人不能对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请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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