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财产上的损害
非财产上的损害指精神或肉体上的痛苦。精神损害和非财产上的损害有着同一性:一方面,两者本质上都是精神利益的丧失;另一方面,外延上都是财产上损害之外的整个范围。正如曾世雄先生所言:“离开民法典之词句,判决或学说则以精神损害称之。”
有学者认为“精神损害只是非财产上的损害的一部分,比如外部名誉之损害是非财产上之损害,但是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值得注意的是“财产上之损害与非财产上之损害”与“侵害财产权与非财产权”应予以区别,侵害财产权或非财产权(人格权或身份权)各得发生财产损害及非财产损害。外部名誉对自然人而言即名誉权,指对其社会评价。外部名誉属于自然人的精神利益。“外部名誉之损害”并非“非财产上之损害”,而实质是指“侵害外部名誉”。外部名誉之损害可能发生财产损害,比如因外部名誉受损而与诺贝尔和平奖失之交臂。在这一点上,如同侵害健康权发生医疗费等财产上之损害是一样的。所以,“外部名誉之损害”不一定是非财产上之损害,也不能以之否认精神损害与非财产上之损害的同一性。
(二)抚慰金
“抚慰金指对财产权以外之非财产上之损害即精神损害,给付相当之金额,以赔偿损害之谓。”有学者认为非财产上之损害、赔偿抚慰金与精神损害基本上是相同的概念,而无必要加以严格区分。精神损害和非财产上之损害的同一性上面已予以论证。但抚慰金和精神损害的区别还是十分明显的。抚慰金是精神损害赔偿金,它所予以补偿的精神损害只是精神损害的一部分,即具有可赔偿性且予以赔偿的部分。
(三)财产上之损害
依据是否发生财产上的损失,可以将损害分为财产上的损害和精神损害。财产上的损害与精神损害的区别相对比较明显:一是损害客体不同,前者是财产利益,后者是精神利益;二是两者赔偿方式不同,前者以回复原状为原则金钱赔偿为补充,而后者往往以金钱方式对可赔偿性精神损害予以适当补偿。
尽管两者渭泾分明,但是认为“非财产上的损害与财产权之变动无关,只表现于生理或心理上之痛苦”的观点有探讨的余地。唯物主义认为物质具有第一性,意识是物质在人脑中的反映。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也同样有着密切关系。
1.财产上的损害与精神损害往往是同一损害事实产生的两个损害后果。如侵害健康权致残的,既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财产损害,同时也有精神损害。
2.财产损害可以导致精神损害。财产损害这一客观事实在主观上的反映可能使主体的精神利益损失或应获得而不能获得。如具有特定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品的损害可导致精神损害。
一、怎样才算是精神损害?
(一)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遭受非法侵害的。
(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
(三)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
(四)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五)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哪些标准
交通事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或者丧失生命,使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赔偿义务人向受害人本人或者受害人的近亲属支付的费用。
精神损害抚慰金只有在事故致使受害人受伤或者死亡的情形下才存在,是交通事故的重要赔偿项目之一,对事故的最终赔偿数额产生重大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在我国还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由于各受诉法院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平衡,各地区法院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差别也很大。在实务中,各受诉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依据适当补偿、限制原则以及公平合理原则予以确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也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从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精神损害程度、赔偿义务人的过错程度以及经济负担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等方面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应当注意的是:案件如果涉及到刑事责任,肇事司机被判刑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一般不被法院支持。因此,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最好不要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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