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有:
1、信用违约风险;
2、期限错配风险;
3、最后贷款人风险;
4、法律风险;
5、增大了央行进行货币信贷调控的难度;
6、个人信用信息被滥用的风险;
7、信息不对称与信息透明度问题;
8、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纠纷产生的原因
第一,金融体制不合理,是金融纠纷大量发生的深层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健全和完善,但金融领域仍处在传统体制之下,弊端很多:
一是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缺乏足够的权威性,且集货币稳定和商业服务于一体,所承担的责任太多。
二是国有商业银行集政策性和商业性业务于一身,不承担信贷风险,既难保宏观调控任务的完成,又降低了商业性经营的收益水平。
三是宏观调控机制不灵,表现为一控就死、一放就乱、乱了又控。
四是中国人民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按行政区划设置,极易使银行受制于地方政府,其弊端在实践中表现得非常明显:其一,使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成为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不利于发挥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作用;其二,为地方政府干预银行业务提供了方便,使一部分资金流到了产品无销路、经营效益差、资信程度低的企业,人为地增加了银行的坏账、呆账、悬账率。
第二,企业效益滑坡、信用降低,是金融纠纷大规模爆发的经济根源。
首先,这是前几年经济过热的必然反映。1993年在全国掀起的房地产热、开发区热、引进外资热、股票期货热,导致投资规模盲目扩大。1995年下半年宏观调控力度加大后,银根紧缩,企业产品积压,经营滑坡,效益下降,市场萧条,社会资金大量沉淀,银行不良贷款的比例达到历史最高点,收贷难的问题日益突出。
其次,日益严重的企业信用危机,也是导致许多企业信用贷款难以归还的重要原因。从客观上看,不少长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运行的企业,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竞争环境,生产经营状况不好、经济效益差的问题越来越严重。这些企业产权不明,政企不分,只求产值不求效益,重生产轻市场开发,且本身又受负债率高、富余人员多、设备陈旧、社会负担重的影响,偿债能力逐渐丧失,许多己处于关、停、并、转等不正常运行状态,根本无力还贷。从主观上看,借贷者信用观念淡薄,重贷轻还,甚至只贷不还,千方百计逃避银行债务。目前,一些企业利用改制之机,实行母体裂变、金蝉脱壳、悬空银行债务,便是其突出表现。
第三,金融机构有章不循、违规经营,是金融纠纷不断发生的直接原因。
近年来,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有些金融扫L构缺乏市场风险意识,经营手段严重背离价值规律,片面强调开拓业务,自目追求规模扩张,较少考虑资产同报率、存款成本率、资本利润率等市场经济指标,导致大规模资金低效配置。
表现在:
不严格按照《贷款通则》等规定发放贷款。贷款时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不作审查就草率放贷;对担保人的资格、履行能力和保证、抵押、质押担保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及可行性审查不严,甚至未经核保就轻易放贷,使贷款担保制度流于形式,失去实际意义;贷款后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不闻不问,对贷款的实际用途检查监督不力,发现贷款有流失可能时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放任损失扩大;对经营亏损、资不抵债企业仍抱有幻想,一次又一次地违规以贷还贷。
2.非法经营。一些银行为追求市场份额,不切实际地硬性下达存款指标,少数基层银行在上级银行的压力和利益驱动下,置国家法规、政策于不顾,严重违规经营:有的以公开提高利率或支付贴水、利差或空卖国债等手段高息揽存;有的搞“飞过海”,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的资金不进银行的账,以逃避信贷规模的控制;有的采用以存定贷、引资放贷方式,把委托贷款甚至企业拆借搞成一般贷款,增加了银行的风险责任;有的银行信用卡部直接对外发放贷款或与客户签订协议允许巨额透支,变相借款,以获取高息;有的保险公司直接对外贷款;还有一些金融机构在没有足额实物券的情况下,大肆进行证券同购交易,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为名行非法拆借之实。
3.证券、期货公司违规操作,屡禁不止。有些证券公司为了多收手续费,鼓励或默许股民大量透支,增加了交易风险;期货经纪公司过分追求成交额,不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甚至私下对冲、对赌、吃点、强制平仓。金融机构的违规经营、无序竞争,不但加大了银行风险,引起金融秩序混乱,也给金融欺诈和金融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第四,金融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监管不力,是金融纠纷大量发生的重要原因。
1995年以前,我国缺乏基本的金融法律,众多金融法规和管理办法是由中央银行会同有关部委或地方立法机关分别制定的,灵乱繁杂且多有矛盾和冲突。人民银行作为金融法规的执行机关,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金融机构制裁不力,处罚不严,特别是对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审批把关不严,导致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过多过滥,是金融秩序混乱的重要因素。此外,法院在审理金融纠纷案件过程中,对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极少采取制裁措施,客观上纵容了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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