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的第三人不依《权益转让书》确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22:31:11 386 人看过

1998年6月,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株州硬质合金公司(以下简称合金公司)将12,000公斤钨粉,以CIF新加坡每公斤12.70美元的价格卖给WAHCHANGSMELTINGREFININGCOMPANYOFAMERICANINC.(以下简称WAHCHANG)。合金公司委托中国外运广州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外运)运输,广州外

1998年6月,中国有色金属进运输,广州外运签发了提单。提单记载:托运人为合金公司;承运船舶为HANJINKWANGYANG轮,第一程船为穗港驳513;起运港广州,中转港香港,卸货港新加坡;240桶桶装钨粉装于一个20英尺集装箱内,毛重12720公斤。合金公司就该批货物的运输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省株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167640美元,保险条款》一切险。

穗港驳513装上上述货物后,在对船上已装载的集装箱进行调位作业时,由于集装箱移位导致船舶翻沉,集装箱掉进海里。合金公司出口的钨粉严重受损,贬值达50.55%。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赔偿了合金公司167640美元,取得了残损货物和合金公司签署的《权益转让书》。《权益转让书》载明:本案保险事故造成损失792320.87元,应由第三方广州外运公司负责赔偿,现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并协助保险公司共同向第三方追偿。

保险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广州外运和穗港驳513轮船东广州港船务公司连带赔偿其损失792320.87元。广州港船务公司答辩理由之一是,合金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书》中仅将向广州外运索赔的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依据该《权益转让书》,保险公司只能向广州外运追偿,不能向船务公司追偿。

广州海事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赔偿了合金公司的货物损失,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有权向造成货损的第三人追偿。合金公司在给保险公司出具《权益转让书》时,货损责任人没有完全确定。依照法律规定,合金公司向保险公司转让的索赔权应当是针对所有对货损负有责任的人,而不是其中的部分人。确定货损责任人,应依照运输合同和调整该运输合同的法律,而不是依据《权益转让书》。广州港船务公司作为本案货物的实际承运人,与作为承运人的广州外运对货损负有连带赔偿责任。在核实合金公司的损失后,广州海事法院依照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广州外运和广州港船务公司连带赔偿保险公司678691.02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19日 10: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分公司相关文章
  • 代位权诉讼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吗?
    在债权债务关系上,如果发生次债务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原因而得不到主张,作为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代位权诉讼。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当事人是原告与被告,那么代位权诉讼第三人在诉讼中的位置是怎样的呢?第三人是债务人还是债人,第三人是否可以在代位权诉中主张自己的权利,第三人的地位又是如何确定的,我们来看一下我国的法律规定。代位权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债务人,债权人可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法院也可以通知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代位权诉讼。这一规定明确了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是第三人。如果债务人自愿参加代位权诉讼,其地位应该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首先,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原则上不得再提起同一诉讼请求的诉讼,因而债务人不应与债权人作为共同原告。另一方面,就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关系而言,他们并不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因而将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缺乏实体法基础。其次,在代位权诉讼中,将债务人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
    2023-06-01
    83人看过
  • 债权转让与第三人代为清偿有什么区别
    1、债务履行主体不同。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仍是原合同的债务人;而第三人代为清偿则是由第三人代债务人进行清偿。2、债权享有主体不同。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享有债权的为第三人或者原债权人;而第三人代为清偿则是由第三人向原合同关系的债权人履行。3、对债务履行主体的意思要求不同,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的债权转让合意只要通知债务人即可,无须征得其同意。而第三人代为清偿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任何经济纠葛,如果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则必须经过第三人同意,因为任何人不能未经他人许可给他人设定义务;另一种情况是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有经济纠纷,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此种情况下,因第三人对债务人负有履行义务,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直接约定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进行清偿,而无须经过第三人同意。4、第三人的主体地位不同。在债权转让中,第三人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如果是债权
    2023-03-04
    391人看过
  • 确立代位求偿权的作用
    法律综合知识
    一、确立代位求偿权的作用(一)可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或获得的赔偿数额大于实际损失,而获不当得利,违反损害补偿原则。(二)基于侵权法制度的法理,是在追究最终负有清偿责任的人,使其不得因保险人的赔偿而免除其应负的责任。(三)保险人在给付赔款后,自然要向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因此,不但被保险人获得其应得的补偿,保险人也履行了应尽的义务,而有责任的第三者也受到应有的追究。二、代位求偿权纠纷的民事诉讼状怎么写(一)文头。一般写“民事起诉书”或“民事起诉状”。(二)列明诉讼主体。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诉讼主体。有第三人的,还要列明第三人。自然人诉讼主体的,要按照“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的顺序写明。其中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确实不清楚的可以写个大概年龄)住址、联系方式5项是必须有的。单位诉讼主体的,要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址(住所地)联系方式,最好能附有其
    2022-04-22
    296人看过
  • 承租人转让铺面租给第三人,第三人有转让权吗
    承租人转租商铺给次承租人的,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是不能再次转租的,取得出租人同意才有转租权。《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来的房子自己可以转租吗转租是指在原先有效的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承租人把承租的房屋再次租赁给了第三人,此时第三人称之为次承租人。自己租来的房屋转租分为两种情况。一、合法转租承租人在经过出租人的同意后转租的属于合法转租,承租人并不存在违约的行为,此时就算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也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二、非法转租在未经出租人同意或者出租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他人的行为属于非法转租。非法转租后会存在原租赁合同和新租赁合同两个合同,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具体如下:(1)出租人
    2023-06-15
    103人看过
  • 分清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关系
    1.四者的概念区别(1)所谓合同债权转让,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债权人的地位,享有原债权人的债权,原债权人完垒从合同关系中消失,不再享有原合同的债权。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原债务人。(2)债务转让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移债务的协议。债务由第三人代替行使其义务,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债务人的地位,承担原债务人的义务,原债务人完全从合同关系中消失,免除对债务承担的义务。债务承担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3)所谓向第三人履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协议由债务人将债务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没有因为接受债务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4)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并没有因为履行债务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2.四者的关系(1)该四种法律制度都包含三方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2)债权转
    2023-06-28
    91人看过
  • 代为清偿的第三人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其代为清偿款
    代为清偿的第三人是否可以要求债权人返还其代为清偿款代为清偿的第三人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其代为清偿款。代为清偿具有如下适用条件:(1)依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如债务具有专属性,则性质上不得代为清偿。(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该约定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代为清偿的法律后果:(1)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的影响。由于代为清偿是因第三人以为债务人的意思而为清偿,所以,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一间,债的关系归于消灭,债务人免除义务。(2)对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关系的影响。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如系就债务履行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则依清偿代位制度,在其可得求偿的范围内,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当然移转于第三人;如果为其他第三人,也可依约定而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代
    2023-04-21
    345人看过
  • “代为追偿”准确的说是“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求偿是财产保险中一项重要的原则。代位求偿权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积极保障的意义:1.更可靠的赔偿保证。被保险人可选择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通常都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资信,这往往是其他责任方所无法比拟的。2.保险公司的求偿权仅限于其赔偿金额,超出的部分仍归被保险人所有。3.在获得保险赔款之前,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求偿权是第一位的,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优于保险公司。但是,被保险人要想享受上述便利,还必须保证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不致因其行为而受到损害。例如
    2023-04-23
    251人看过
  • 债权转让起诉转让人应否第三人
    一、债权转让起诉转让人应否第三人当涉及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时,被追加为第三人的转让方是完全可行的。如果经过债权人的明确授权和同意,债务人可以将其所承担的合同义务进行相应的变更或转移。此后,当受让人和债权人因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而产生争议并提交至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之时,如果受让人需要针对原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相关权利提起抗辩,那么此时便可以将原债务人作为第三人纳入诉讼程序之中。同样地,如果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得到另一方的明确同意之后,将其在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一并转让给了受让人,并且在后续的履行过程中,由于受让人和对方之间的争议而导致诉讼,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需要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则可以将出让人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
    2024-07-04
    123人看过
  • 保险人对第三人不享有代位权吗
    保险人对第三人不享有代位权。保险代位权的行使条件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权必须符合的条件大致有三项条件说和四项条件说两种。1、三条件:(一)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前提条件。(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实质条件。(三)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额度条件2、四条件四项条件是在三条件的第一项分出一项,即属于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险责任事故范围。行使范围1、财产保险中,第三人大致可因侵权行为和合同违约行为损害保险标的,在海商法上还有共同海损引起的保险代位求偿问题。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害人应当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赔偿、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侵占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鉴于保险所代位权利的债权性质,保险人因侵权的代位求偿权
    2023-04-17
    190人看过
  • 股权转让价格确定的依据
    1、以股权的真实价值为依据。股权的真实价值,即股权所对应的公司资产的价值。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权的价值应等同于公司整体资产的价值,而公司的资产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实际是由公司的全部股权所构成。故股权转让实质上是对公司资产的转让,按照等价的交易原则,其转让价格应等同于被转让股权所对应的公司资产的价值,这是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最常用的依据。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股权具有财产权和社员权的双重属性,故股权中所包含的某些权利如分红权、资产分配权等,虽然与股东的经济利益有一定关系,但其权利的基础是股东的成员身份,故其权利价值无法以货币方式来衡量,在各方当事人没有相应约定的情况下,上述权利不应计入股权转让的价值范围。2、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依据。在某些情况下,股权转让的价格可能与其真实价值不符,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股权转让的当事人可能脱离股权的真实价值而另行确定股权的转让价格。根据自愿平等的合同原则
    2023-03-30
    436人看过
  •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哪些权益
    有独立请求权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本诉之外的第三人对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有全部的独立请求权,还是有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只要其请求权具有独立性参加诉讼,即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特征: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人认为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所谓“独立请求权”是指第三人认为案件中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其合法权益全部或部分是自己的,而这判断惟有在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后才能确定。本诉正在进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欲参加诉讼须在本诉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之时。在诉讼中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其实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提出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的,在诉讼中的地
    2023-08-05
    339人看过
  • 债务让与 第三人代为清偿
    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但需要满足下列条件才可以:一、债权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二、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事先约定过债务不能由第三人代为清偿。三、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债务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四、第三人有为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意思。一、第三方代为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第一步:以原告作为判断当事人身份的基准在多个合同并存、当事人身份竞合的案件中,应当首先将原告界定为债权人,然后以此为基础确定债务人和第三人,并最终确定法律的适用。提起诉讼的原告不同,则适用的法律依据就会相应地有所区别。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都是相对概念,会随着审判视角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并进而影响法律的适用。第二步:以承诺对象区分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承担在排除了向第三人履行的适用之后,法院仍须在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承担之间作出进一步甄别。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的构成要件事实上均包括代为清偿债务的意思表
    2023-04-12
    75人看过
  • 债权转让协议中债权转让可以否定第三人吗
    民事诉讼的第三者是指对他人争论的诉讼目标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事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利害关系,参加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确定转让人能否追加到第三人时,第三人需要以下特征:1、原告、被告争论的诉讼目标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有可能与其有法律利害关系。2、诉讼开始后,必须在案件审理结束前参与诉讼。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转让方满足上述条件时,即参与诉讼可能发生事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利害关系,可追加为第三方。债权转让协议要怎么写甲、乙双方为妥善解决债务问题,经友好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权转让协议:(一)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拖欠乙方借款共计人民币元(小写)。(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将对C的债权共计元人民币全部转让给乙方行使,乙方按照本协议直接向C主张债权。(三)陈述、保证和承诺:1、甲方承诺并保证:(
    2023-08-18
    449人看过
  • 不当得利之债能否因第三人的清偿而转让给第三人
    不当得利之债能不能因第三人的清偿而转让给第三人案件简介:因银行自身原因,至使被告无故受到转账金额,后银行向他人清偿后,向被告主张不当得利。2014年3月18日,易某到原告银行申请办理“支付易”特约商户,申请表载明清算名称、账户及帐号。易某在申请表上签名并加盖了公司印章。2014年4月2日,潘某某向原告申请“支付易”特约商户信息更改,但因银行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将潘某某的清算帐号更改为易某的清算帐号。2014年4月21日,潘某某清算帐号发生五笔刷卡消费记录,共计108800元;而同年4月22日,易某清算账户存入108800元,原告发现工作失误后,告知了易某上述事实,并表示已垫付108800元的事实,并主张易某返还108800元给原告,被易某拒绝。(案例索引:(2014)望民初字第01613号)裁判结果:易某无故取得的资金系不当得利,但是因银行工作人员失误导致,对被占用的损失应自行承担。原告工作
    2023-06-14
    66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类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分公司
    词条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财务、资产、人事、业务等方面受总公司全面管理,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公司在法律上、经济上均不独立,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财产也由总公司财务同意管理,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大... 更多>

    #分公司
    相关咨询
    • 代位求偿权的法律依据
      贵州在线咨询 2021-12-12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 明确债权转让方式与第三人代为清偿有何区别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29
      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消灭,成立一个新的债权债务,第三人称为债权人/ 债务承担后,债权人还是债权人,第三人也就是债务承担人变成债务人,原债务人退出债权债务。
    • 代位求偿权受理第三人代为履行后如何追偿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8-01
      一般的保证合同中,是保证人、债权人、债务人三方订立的,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的是委托合同关系,保证合同一般暗含了债务人的同意,否则就有可能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保证人的求偿权是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即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如保证人未经债务人的同意擅自担保,则不享有依据保证合同对债务人的求偿权,但在债务人受益的范围内享有不当得利的求偿权。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
    • 债权转让与第三人代为清偿有什么不同点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6-30
      债权转让与第三人代为清偿均涉及合同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三方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的履行主体和权利享有主体都有所变化等,但是,他们之间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 1.债务履行主体不同。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仍是原合同的债务人;而第三人代为清偿则是由第三人代债务人进行清偿。 2.债权享有主体不同。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享有债权的为第三人或者原债权人;而第三人代为清偿则是由第三人向原合同关系的债
    • 财产保险代位求偿权保险受益人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5-03
      财产保险中的保险人受到由于第三者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在已经得到侵权方足额赔偿情况下,按照权利用尽原则,不得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