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益平衡原则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牵涉到股东、公司、债权等多方主体的利益,其中,债权人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交易制度范畴,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公司制度范畴。认定股东资格要平衡各方利益,既要维护交易制度,又要维护公司制度,使两种制度的功能都得以充分实现。
(二)外观主义原则
第三人在与公司进行交易时,通常只能通过公司所公示的外在情况来了解公司,并作出相应的决策判断,若所公示的内容与公司的实际情况不符,其风险不应当由第三人来承担,这是商法外观主义原则或者说保护善意第三人原则的要求。因此,在认定股东资格时固然要考虑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更要注重公司对外的形式性、外观性,当对股东资格的认定涉及到第三人、公司以及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应当优先考虑第三人的利益。即一旦商事主体通过法律行为变更了自身的某种法律关系并进行了公示,则即使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商事事实并不存在或有瑕疵,但对于信赖该商事事实的存在并从事了商事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该商事事实为真实时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秩序与安全。
(三)公司维持原则
保持围绕社团发生的法律关系的稳定的社团法立法的一个根本价值取向。公司作为一种典型的社团,所涉及的利益主体多,法律关系也十分复杂。因此在认定股东资格时,应当尽可能保持公司内外部各种法律关系的相对稳定,能够认定有效的不轻易使之无效。这也就要求我们对股东的资格不应当轻易否定,能够肯定的尽量予以肯定。
(四)禁止规避法律原则
在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各类由规避法律而引发的股东资格纠纷的事情。我们应当看到,如果对这些规避法律的行为置之不理,将会严重危及到公司法的权威和市场交易的安全。因此在认定股东资格时,应对这些法律规避行为加以规范和制裁,将相关法律关系调整到合法状态,使当事人的不法意图无法得逞。需要指出的是,对上述原则的理解和运用不应孤立,而是应当综合考虑、灵活运用。
综合上面所说的,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股东的资格认定在处理时就需要按法律所规定的原则来,只要股东履行了公司的出资义务,那么就可以享受到股东该有的待遇,所以,案件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流程来,这样才能保障到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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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性规定?澳门在线咨询 2022-04-28第七十二条【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您可以通过转让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