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枣政办发〔2006〕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枣庄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七日
枣庄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3号)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食药监发4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安全信息监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在食品及其原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餐饮、检验检疫等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得的涉及人体健康的信息以及为保障食品安全所采取的工作措施等方面的信息。
第三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分为一般信息和重大信息。重大信息指食品安全总体趋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他食品安全综合信息。
第四条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是全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综合协调机构,应及时向市政府报送信息,向相关部门通报信息。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全市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以及其他食品安全综合信息的发布机关。
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负责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进行收集、分析、报送和一般信息的发布。其中,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安全信息;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方面的食品安全信息;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方面的食品安全信息;卫生部门负责餐饮、食堂方面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五条各区(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收集、分析、报送,以及一般信息的发布。
第六条各区(市)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信息员队伍,确保有相当数量的信息联络员,负责本辖区、本系统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和报送工作,形成全市信息网络。
第七条食品安全监测机构、食品行业协会及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向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提供相应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八条各区(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一般信息定期报送,重大信息随时报送。书面信息要加盖本单位公章。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要定期向市政府报告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重大事故信息要随时上报。
第九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分为对内发布和对外发布。对内发布是指通过公文、传真、通报、《食品安全简报》等形式传递食品安全信息;对外发布是指通过新闻发布会或直接通过报刊、政府门户网站、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向社会公众发布。
第十条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对外发布信息之前,要将拟发布信息的内容报送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各区(市)可以在本辖区内发布食品安全信息,需要在市级以上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须提前将拟发布信息的内容报送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监测机构和食品行业协会等不得随意对外发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属于食品安全总体趋势、重大事故方面的信息应报送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析评估后发布。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工作必须遵守准确、及时、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信息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同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对涉及多部门交叉管理、内容冲突或重复的信息,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信息内容进行协调,协调一致后,由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对于发布内容难以协调一致的信息,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可建议有关部门暂不发布。
第十五条各区(市)、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区(市)、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管理办法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未按规定的内容或时限报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
瞒报或漏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
报送或发布的信息严重失实的;
违规发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
第十七条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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