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拟退役关闭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制定封场措施,编制关闭或封场污染防治方案。
2、经营单位已经对相关设备、残留各类废物进行了科学的、完善的处理,已符合国家及广东省对拟退役关闭设施、场所制定的相关规定。
3、退役或关闭后仍需继续进行污染物处理的,应具备相应的监测、处理方案并落实资金来源。拟退役或者关闭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经营者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对有关设备、剩余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残余物进行处理,消除污染。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4年)
第十九条拟退役或者关闭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经营者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对有关设备、剩余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残余物进行处理,消除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
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第24项省管权限拟退役关闭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核准,下放至地级以上市政府实施。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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