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主与驾驶人分离的情况下,若发生交通事故,一般是由实际驾驶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若需要车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需要车主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
车主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有:
1、车主与驾驶员为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2、驾驶员为职务行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3、车主出租、分包车辆。发包、出租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选择承包人、租赁人或者发包人、出租人为被告。
4、机动车挂靠登记车主。挂靠车辆因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挂靠人不能支付的部分,由被挂靠人予以垫付。
5、车主出借机动车。首先应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管理人对借用人赔偿不足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有:
1、出售车辆未过户,由于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控制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车辆的运营中获得利益,因此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坏承担责任;
2、被盗车辆肇事,在这种情况下,肇事者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买方分期付款购车,卖方保留所有权,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机动车交付修理厂修理,修理工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修理厂承担赔偿责任。但车主应对交付修理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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