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优先效力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15 12:17:45 286 人看过

第一、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的理由,法律规定某些物权不得有优先秩序,或者发生在后的某些物权有优先于发生在前的某些物权的效力。

前者如土地增值税之征收,就土地之自然涨价部分,优先于一切债权及抵押权

第二、买卖不破租赁之情形。即承租人的租赁权先于后设定的物权,换言之,承租人的租赁权优先于受让人的租赁物所有权。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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