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人严术羽与被执行人宁江区伯都乡仲仕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08:14:01 161 人看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宁执字第698号

申请执行人严术羽

被执行人宁江区伯都乡仲仕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贺景文,主任。

申请执行人严术羽与被执行人宁江区伯都乡仲仕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5日作出的(2008)宁民初字第1549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原告严术羽与被告被告宁江区伯都乡仲仕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扶拉子承包合同”有效。二、被告宁江区伯都乡仲仕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双方合同第四条第八项约定的合同义务,即为原告承包的扶拉子水面办理水产捕捞证。诉讼费100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8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并于2008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严术羽与被执行人宁江区伯都乡仲仕村村民委员会已达成和解协议,有笔录在卷为凭。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宁江区人民法院(2008)宁民初字第1549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忠杰

二00九年一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志成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22日 23:0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村民委员会相关文章
  • 李海林与安仁县竹山乡松岗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人李海林,男,1958年11月29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被执行人安仁县竹山乡松岗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侯茂明,系该村委会主要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仁县人民法院(2008)安民初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安仁县竹山乡松岗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仁县竹山乡松岗村民委员会在2009年3月27日前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竹山乡松岗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仁县竹山乡松岗村民委员会在安仁县竹山乡财政所的村财乡管帐号的资金4507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张斌斌二OO九年八月一日书记员刘伊欣
    2023-04-24
    374人看过
  • 上诉人李文兰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凤泉区潞王坟乡王门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兰,男,1943年9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良毅,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凤泉区潞王坟乡王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许玉顺,该村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济兴,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许玉文,男,1960年2月18日出生。上诉人李文兰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凤泉区潞王坟乡王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王门村委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08)凤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李文兰在任新乡市凤泉区潞王坟乡王门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支部副书记期间,于2002年5月28日与王门村委会签订协议书,主要内容为:李文兰承包小铁路西两个白土坑,每年向王门村委会交承包金2000元,用一年的工资暂交顶三年,三年后向王门村委会开始交2000元(现金)承包费,两个白
    2023-04-24
    274人看过
  • 扶余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李祖民与被执行人王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人李祖民,男,1962年9月13日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王喜,男,1954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祖民与被执行人王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0日作出(2005)扶民初字第1422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水田承包款45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0元。申请执行人于200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5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并于2006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5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已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中止本案执行。申请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扶余县人民法院(2005)扶民初字第1422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
    2023-04-24
    435人看过
  • 长岭县人民法院:长岭县前进乡前高家村村民委员会与张喜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前进乡前高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清华。被执行人张喜光。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前进乡前高家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张喜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30日作出(2009)长民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无效。二、被告返还原告的35公顷机动地,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返还35公顷机动地。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于2009年10月19日返还了35公顷机动地。缴纳执行费50元。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岭县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返还35公顷机动地的义务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吴明海审判员
    2023-04-24
    218人看过
  • 温仲生与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红军庄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原告温仲生,男,196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红军庄村112号。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红军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红军庄村。法定代表人牛进存,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广胜,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广进,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8号楼2单元204号。原告温仲生与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红军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红军庄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仕平独任审判,于2009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仲生、被告红军庄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张广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温仲生起诉称:2006年5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原告一家的口粮田2.15亩收归被告,由被告统一规划;被告每年按亩产700斤小麦的
    2023-04-24
    335人看过
  • 郑光明与东营市河口区太平乡建设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4)东民四终字第1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光明,男,195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河口区太平乡艾合村农民,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肖春岭,山东恒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太平乡建设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岩峰,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曹云霞,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汝山,男,1948年10月2日生,汉族,河口区太平乡统计站职工,现住河口区太平医院。上诉人郑光明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口区人民法院(2004)河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1993年1月1日,东营市河口区太平乡建设村民委员会建设三队将该队管理使用的45亩土地交给太平乡艾合村村民郑光明使用,总承包费120元,并由原三队的队长袁传军作为三队的代表与郑光明签定一份土地承包合同书,东营市河口区太平乡建设村
    2023-04-24
    148人看过
  • 宋保军与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杲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保军,男,汉族,1970年3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留栓,男,汉族,出生于1946年1月29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杲村村民委员会,住址,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杲村,负责人,徐玉生。委托代理人田艳萍,女。上诉人宋保军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杲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3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1989年12月8日,被告将贾鲁河三门闸西南、铁路以北、三门闸至铁路之间路段以西河滩地约10亩(以下简称本案争议土地)发包给原告,约定的承包期限自1989年12月30日至2039年12月30日,允许原告圈围墙、建房、发展养殖等。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另约定了其他内容。2、1995年12月10日,原告以郑州市金水区特
    2023-04-24
    87人看过
  • 米连军与顺义区赵全营镇板桥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原告米连军,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板桥村村民,住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板桥村。委托代理人蒙学宇,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惊涛拍案法律咨询中心主任,住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沙子营村。被告顺义区赵全营镇板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板桥村。法定代表人张富林,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国强,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法律服务所。原告米连军与被告顺义区赵全营镇板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板桥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法官李红艳独任审判,于2008年5月16日、6月11日、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08年7月10日,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由法官商兴加担任审判长,法官李红艳、杨洪涛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08年7月30
    2023-04-24
    263人看过
  • 上诉人民权县老颜集乡周王庄村民委员会与赵自海、王凡坤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民权县老颜集乡周王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民权县老颜集乡周王庄村。法定代表人王凡文,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永轩,商丘市梁园区八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自海,男,1980年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凡坤,男,1970年出生。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闫庆河,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民权县老颜集乡周王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周王庄村委”)与赵自海、王凡坤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周王庄村委于2008年1月15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赵自海、王凡坤支付拖欠土地承包费28700元。该院于2008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后,同年10月10日作出(2008)民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周王庄村委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上诉人周王庄村委于2009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赵自海、王凡坤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周王庄村委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
    2023-04-24
    179人看过
  • 杜国信与垦利县垦利镇兴隆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4)东民四终字第1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杜国信,男,195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垦利县垦利镇兴隆村农民,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马新亭,男,195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利津县北宋镇殷家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垦利县垦利镇兴隆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魏明玉,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李茂生,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垦利镇人民政府司法所干部,现住该所。案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上诉人杜国信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垦利县人民法院(2004)垦民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上诉人支付给被上诉人水库承包费3600元,于2004年12月18日前付清。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94元,其他诉讼费用97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一审反诉费3
    2023-04-24
    264人看过
  • 李利与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坨头寺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原告李利,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坨头寺村人,住该村。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坨头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坨头寺村。法定代表人杨春江,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胡文同,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单位。委托代理人李文清,女,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单位。原告李利与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坨头寺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坨头寺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红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利、被告坨头寺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胡文同、李文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利诉称,1998年9月13日,我与坨头寺村委会签订一份《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坨头寺村委会将50亩土地承包给我,承包期限30年,承包费总额180000元,每
    2023-04-24
    430人看过
  • 村民委员会农业行政给付纠纷上诉案
    垦利县人民法院就魏立斌与{委员会1}(以下简称十村村委会)农业行政给付一案,于2005年3月23日作出了(2005)垦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上诉人魏立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5月20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魏立斌及其委托代理人{聂0X}、魏莲芳,被上诉人十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杜2X}及其委托代理人{田3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经一审法院审理认定,2003年和2004年,因政府两次征用{地址:0}(以下简称十村)的土地,十村村委会两次向村民分配占地补偿款共8000元。魏立斌两次均没有通过群众的分配意见,上述的8000元占地补偿款十村村委会未向魏立斌分配。1999年,魏立斌的户口由农业转为非农业户口。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已将土地安置补助费的管理和使用明确授权给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管理土地征用安置补助费的行政主
    2023-06-08
    304人看过
  • 马小勇等231位村民与国营广北农场一分场东马楼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东民四终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小勇等231位村民(原告名单详见附页)。共同诉讼代表人:马小勇,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国营广北农场一分场东马楼村。共同诉讼代表人:马德尊,男,195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国营广北农场一分场东马楼村村民,现住该村。共同诉讼代表人:夏兰军,男,195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国营广北农场一分场东马楼村村民,现住该村。共同诉讼代表人:许乃光,男,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国营广北农场一分场东马楼村村民,现住该村共同诉讼代表人:夏德友,男,195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国营广北农场一分场东马楼村村民,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郭树进,山东金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遵义,东营市东营华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营广北农场一分场东马楼村村民委员会,驻国营广北农场
    2023-04-24
    269人看过
  • 周口市川汇区北郊乡万庄行政村第八村民组与周红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市川汇区北郊乡万庄行政村第八村民组。负责人王敬杰,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于洪亮,河南洪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红侠,女,1971年7月出生,汉族,住川汇区北郊乡万庄行政村169号。委托代理人李战响,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白衣庙街6号。委托代理人房永廉,周口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周口市川汇区北郊乡万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国峰,该委员会主任。上诉人周口市川汇区北郊乡万庄行政村第八村民组(以下简称川汇区万庄行政村八组)因与被上诉人周红侠、原审被告周口市川汇区北郊乡万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川汇区万庄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川汇区人民法院(2007)川民初字第0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川汇区万庄行政村八组负责人王敬杰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洪
    2023-04-24
    278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机关组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 更多>

    #村民委员会
    相关咨询
    • 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进行调解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6-13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 农村社区委员会账户能否在法院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
      山东在线咨询 2024-12-07
      根据相关法规,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权对村委会资产进行强制处理,以确保村委会的日常工作不受影响。为了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需求,法院在执行程序中需预留足够的房产供村委会使用。如果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件的要求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法院将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或变卖该类被执行人应当承担义务的那部分财产。但同时,法院也需要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维持生活所需的基本物资
    • 被执行人农村一处住房能否执行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1-25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再批准其宅基地申请。因此,当被执行人只有农村一处住房时,法院不能执行其住宅。如果将其住房予以强制执行,则有可能使农民永久地丧失宅基地使用权,导致其基本的生存权得不到保障。但是,如果被执行人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虽未迁出,但另有住房的,法院对其农村房屋可以执行。
    • 村委会有权利对农村纠纷强制执行吗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07
      旧房改建由城乡规划部门管理,建议向规划部门举报。旧房改建须经规划审批,规划审批占地只能在原土地使用证的占地面积范围内。根据城乡规划法9条的规定,你有权向县规划局查询该户规划审批情况,查看是否该户是否按规划审批要求建设,或该户的审批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有违法和违规的话,可以向该局监察部门提出,或该局上一级规划主管部门提出。
    •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进行调解?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6-12
      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