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3-11 14:30:44 247 人看过

一、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有哪些

第三人的具体情况有哪些租赁条款一致确认,在任何情况下,甲方与乙方之间达成的协议以及其所规定的内容,均不具备对抗善意第三方的法律效力。

若无权处分人依据租赁协议将不动产或动产转移给了受让人,那么,作为原所有者,甲方具有充分的权利进行追回,然而,如果在受让人接受租赁物时,其为善意且以合理的价格买入成为新所有者,那么,根据租赁条款的规定,此时,甲方无权再行主张租赁物的追还权。《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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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订立的约定对不知情的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善意第三人指一般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实际情况,已经办理登记的权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四十一条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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