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案件,一审答辩期内,被告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专利复审委宣告维持此专利权有效,二审期间,被告再次请求宣告此专利权无效,被告请求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泉州某公司1享有餐盒外观设计专利权。泉州某公司1认为泉州某公司2生产、销售的餐盒侵犯了泉州某公司1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
泉州某公司2于答辩期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被告据此向一审法院申请中止诉讼,一审法院裁定中止诉讼。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进行比对,两者基本相同,泉州某公司2侵犯了泉州某公司1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原审法院判决:泉州某公司2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泉州某公司1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泉州某公司2不服向提起上诉,并于二审诉讼期间再次针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二审争议焦点:由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在一审诉讼期间已经专利复审委维持有效,且泉州某公司2在二审诉讼期间再次提起无效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的事实和理由不够充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泉州某公司2关于中止本案审理的请求,二审法院不予准许。
二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两者相比较,在外观设计上基本相同,泉州某公司2侵犯了泉州某公司1外观设计专利权。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点阅读:
经过一审、二审的专利侵权案件,一审答辩期内,被告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专利复审委宣告维持此专利权有效,二审期间,被告再次请求宣告此专利权无效,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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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根据上述无效审查决定作出判决:专利被无效的,销售商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专利有效的,因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销售商也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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