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运输合同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4 18:51:32 83 人看过

一、是运输合同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1、比较两个法律关系的概念,初见异同。

运输合同,其为有名合同,又称为运送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雇佣,一般是用货币购买劳动力。而劳动力是生产物质资料的体力和脑力的总和。在雇佣关系中,按照雇主指示或要求,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为雇主提供各种劳务的人,称为雇员或受雇人;接受劳务并按约支付劳动报酬的一方,称为雇主。实践中,雇员所提供的劳务不仅仅指纯劳力,往往还包括脑力劳动或者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相结合的劳务,如雇佣设计员从事各种设计等。

2、从合同标的上区分。

运输合同以运送旅客或者货物为直接目的,以运输行为为标的。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承运人和旅客、托运人,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直接将旅客或货物运送到约定的地点。运输合同的旅客、托运人所需要的并非是承运人物化的劳动成果,而是其运输行为。也就是说,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应为的行为是运输。因此,运输合同的标的既非承运人承运的旅客或货物,也非承运人的一般劳务,而是承运人的运输行为。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均围绕运送行为而产生。

显然,在雇佣合同中,雇主追求的是雇员的劳动力。雇员出卖劳动力获取报酬;雇主使用劳动力,支付相应对价。可见,雇佣合同的标的是劳动力。而不是依赖于机械设备的出租服务。区别于运输合同,雇佣合同的标的当然不是依赖车辆的运输行为。

3、从具体因素上区分。

如双方之间形成的关系较为稳定、长期,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否则,不成立雇佣合同关系,而应当考虑其他法律关系了。

二、运输合同纠纷的种类

1、单证纠纷。

单证纠纷主要发生在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此类纠纷包括:因单证瑕疵引起的纠纷;因承运人签发单证时的失误引发的纠纷;因托运人未与收货人达成协议,却要求签发特殊单证(倒签或预借提单)而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产生的纠纷。

2、货物损失、灭失的纠纷。

该类纠纷一般发生在承运过程中。造成此类纠纷的原因很多,可能是由于托运人自身的过失造成的,如包装不良、标识不清引起,也可能是承运人的过错造成的,如积载不当、操作失误、运具选择不当等。另外,还有不可抗力造成的货物损失、灭失,应根据风险分配原则分担风险。

3、延迟交付纠纷。

这是指因承运人在合同约定期限以后进行交付而发生的纠纷。纠纷发生的原因主要有:因承运货物发生交通事故;因积载能力而必须将货物延迟发送;因过失造成中转滞留;因某种原因而绕行导致发生纠纷。

4、运杂费纠纷。

这是因为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故意或过失,未能及时或全额交纳运费,以及因在履行合同中所发生的其他费用而发生的纠纷。

5、运输工具损害纠纷。

这是指因托运人的过失,造成对承运人的运输工具损害而引发的纠纷。

三、雇佣合同具有哪些内容

雇佣合同,即“雇佣契约”,指的是当事人一方(受雇者)向对方(雇主)提供劳动力以从事某种工作、由对方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协议(或契约)。

1、雇佣合同中雇员与雇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即雇员在一定程度上要服从雇主的监管和安排,具有隶属性。

2、雇佣合同履行中所发生的危险、意外事故或损失,一般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

3、雇佣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合同的标的是提供劳务,雇员只要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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