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子女的赡养义务的法律
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建立在抚养关系之上的。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了抚养关系,继子女需要赡养继父母;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继子女就不需要赡养继父母。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二、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有哪些情况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有以下情况:
1.没有抚养关系。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随生父母与继母、继父间婚姻关系的消灭而消灭。
2.有抚养关系。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原则上不能解除,且不受继子女的生父与继母、继父与生母间婚姻关系消灭的影响,因为其已形成了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但生父与继母或继父与生母离婚时。对受其抚养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则继父、继母与继子女间的拟制血亲关系解除,仍由生父母抚养。
三、离婚子女抚养费用标准
离婚子女抚养费用标准需要根据子女的生活情况和离婚双方的经济状况来确定。法律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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