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残疾赔偿标准:1.一般身体伤害赔偿项目。
医疗费用数额根据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的实际数额确定。2。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受害人收入确定。
延误时间根据受害人所在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因伤致残的受害人延误时间可计算至伤残日前一天;
有固定收入的被害人的误工费按减少的收入计算;
没有固定收入的,按被害人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被害人不能提供近三年被害人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近一年法院或者行业所在地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用:按护理人员收入、护理人数、护理周期计算。护理人员的收入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固定收入或者聘用护理人员的,参照当地从事同级护理服务的护理人员的薪酬标准计算;原则上,护理人员应当为一人,但医疗机构、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的人数;护理期间应当计算至被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为止。被害人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伤残鉴定后,应当根据护理信任程度,结合伤残辅助器具的准备情况,确定被害人的护理水平。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看护人因医疗或转院所发生的实际费用计算。交通费以官方账单为准,按就医地点、时间、次数确定账单。
5。住院伙食补贴:根据当地国家工作人员差旅补贴标准确定。如果被害人确实需要到其他地方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被害人及其照顾者实际发生的食宿费用的合理部分应当得到补偿。
6。住宿:按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旅行住宿标准计算。7营养费:根据患者伤残情况及医疗机构意见收取。(2)伤残:在前款赔偿项目的基础上增加下列项目:
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上一年度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的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没有劳动能力和其他生活来源的,按20岁计算;被扶养人年满60周岁的,每增加一年计算一年;被扶养人年满75周岁的,按5年计算。
2。残疾人辅助器具的费用按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残疾人有特殊需要的,可参照辅助设备准备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设备的更换周期和补偿周期可参照辅助设备准备机构的意见确定。三。残疾赔偿:根据受害人的残疾程度或者残疾程度,按照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自残疾认定之日起20年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年限×残疾赔偿指数。”“去年”是指一审法院辩论结束时的最后一个统计年度。)
如果受害人的实际收入没有因残疾而减少,或者残疾程度较轻,但职业危害严重影响其就业的,可以相应调整残疾赔偿金。4。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数额视具体情况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不得转让或者继承,但有义务人书面承诺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除外。
5。康复费:指康复护理和持续治疗阶段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用。后续治疗费:原则上发生后另行起诉,但医疗证明和鉴定结论确定不可避免费用的,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赔偿。(3)因伤死亡:在原赔偿项目的基础上增加以下项目:
1。死亡赔偿金: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减一年;75岁以上的,计五年。丧葬费: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半年工资总额。
3。被扶养人生活费:见因伤致残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4。交通费:指亲属办理丧葬时应支付的合理交通费,以官方账单为准。
5。住宿:指亲属办理丧葬时应支付的合理住宿费用;住宿标准按国家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6。误工费:指亲属因丧葬误工造成的损失;标准为其他误工费标准。7。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数额视具体情况而定;精神损害抚慰请求权不得转让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书面承诺赔偿和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两种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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