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企业名称保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3 14:11:59 237 人看过

一、驰名商标企业名称保护

现代社会中,商标和厂房、设备一样,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对驰名商标而言,其对企业的重要性甚至有可能超过它的有形资产。我国由于受传统经济体制的约束,长期不重视商标的作用,企业的商标意识十分薄弱。改革开放后,不少企业逐渐认识到商标的重要性,开始把商标管理纳入企业的议事日程。在国内外市场上,开始涌现了一批驰名商标商标,但从整体上来说,我国的的商标意识仍十分薄弱。以下就企业如何创建,保护驰名商标提出建议如下:

1、要创建、保护驰名商标,最重要的无疑是保证商品质量,这一点毋庸多述。这里仅就商标的策略的角度提供几种做法:

(1)企业对其生产经营的不同产品,在使用总商标的同时,再各自使用一个分商标。这样既能维护企业的整体形象,又能体现各个商品的特点。在某一品牌的商品质量发生问题时,也不至于影响其他品牌的商品。

(2)对于某些驰名商标也可以为其注册副牌,在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时,可用副牌商标销售。这样既不影响商标的声誉,也能保证企业产品的销量。

2、驰名商标的广告宣传工作。在信息传播高速发展的今天,不做广告的商标,其知名度总是十分有限的。我国企业在做广告时,往往着重宣传企业和商品,却忽视了对商标的宣传。在商品的外包装上,也常常强调商品名称、生产厂家等,而商标占的比例很小,位置也很不显著。这种做法有很多弊病:消费者只认识名称不认商标,而名称又往往不是专用的,结果成了义务给他人做广告,而无法达到宣传自己商标的目的。

3、及时办理商标注册,商标被抢注时要及时诉诸法律以寻求法律保护。在我国实行的是注册保护原则,而许多企业往往忽视这一点,不及时办理商标注册,致使自己辛辛苦苦创出的品牌被人抢注,只得改换商标或高价买回,造成很大的损失。同时,要做好驰名商标的境外注册工作,对商品正在或将要销售的国家、地区,一定要做好商标的注册工作。我国企业在这方面有许多教训,一批驰名商标在国外被人抢注:如“同仁堂”在日本、“青岛”在美国、“竹叶青”在韩国都被人抢注。这不仅给企业造成损失,也为我国创建国际性驰名商标设置了障碍。另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在商标被抢注后,企业要懂得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同仁堂”商标被日本抢注后,中方及时提起撤销程序,使得日方抢注的商标被撤销,夺回了“同仁堂”商标在日本的商标专用权

4、要有长远的战略目光,争取创建自己的驰名商标。对企业来说,要创出自己的驰名商标,绝非一日之功,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而不能急功近利。日本索尼公司的产品刚进入美国市场时,销量并不大。美国代理商曾表示,如果用美国的商标,他可以每年包销拾万台。索尼公司拒绝了这一要求,最后创出了驰名世界的“索尼”商标。我国的许多企业却缺乏这样的眼光。有些企业轻易转让自己的商标专用权,有的驰名商标则在合资中被“商标杀手”吃掉。如著名的“美加净”商标,在合资时报价1200万元投入合资企业。合资后该商标被外方封存,而代之以“露美装臣”,等到企业悔悟,再买回该商标时,却整整花了三个亿。一些外商在合资中,高价转让或折价入股的方式买断中方的驰名商标,后弃之不用,而全力宣传自己的商标。他们之所以这么做,是想借用我国高知名度商标的信誉和企业的生产能力为外方的商标打开市场。因此,在合资时企业一定要慎重,不要轻易将驰名商标折价入股。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国家商标局分批认定全国驰名商标,到目前的个案认定我国的驰名商标总数为385个囊括了36个行业或商品领域。但这仍与我

二、驰名商标的含义

驰名商标在中国作为法律概念最早出现在1984年8月《关于我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请示报告》所附的中文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其译自well-knownmark。《巴黎公约》采用well-knownmark而不是famosmark,意在表达具有不同知晓度的商标。well-known有3层含义:多数人熟知、熟知、著名,分别表达不同的知名度,以覆盖各种知晓程度的商标。

《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有关认定驰名商标的考虑因素继承了这一观点。《联合建议》第2条(1)(b)规定,主管机关在确定某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了解或认识程度,并在《解释性说明》第2.3条指出,对于某商标的了解或认识程度……没有为拟使用的方法或将获得的定量结果确定任何基准。《联合建议》采用degree这个表示范围的词,表明商标知晓度是范围,不可以固定其标准。

《联合建议》第2条(2)(b)、第4条(1)(c)将degree划分为bewellknownbythepblicatlarge、wellknown、known以及特殊情况下的notwellknownorknown,认为某商标至少为一部分相关公众所熟知,或者只是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甚至在特殊情况下,如仅要求在给予保护的国家以外驰名的情况下,某商标即使不为国内任何相关公众所知,都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当某商标被他人以不正当的方式削弱或淡化其区别性特征或被不正当地对其区别性特征加以利用时,该商标将获得包括在不相同或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全面禁止权,但其理由是该驰名商标必须为全体公众所熟知。

可见,驰名商标是覆盖不同知晓程度的商标。

三、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区别

美国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区分为一般商标和驰名商标。美国对一般商标按照混淆原则进行保护,实际履行着《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的义务。对于驰名商标,美国通过《反商标淡化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不区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一律按照淡化原则进行保护。在美国,驰名商标的认定门槛很高,《商标淡化修正法案》(简称TDRA)新增加的43(C)(2)(a)明确规定,一个商标是否驰名,要看其是否被广大美国的消费公众所广泛认可,以作为指示商品来源的标志。TDRA的起草者解释,广泛认可、广大消费公众等法律用语直接否定了利基声誉(NicheMarketFame),即否定一定的相关公众知晓度在寻求反淡化保护中的运用。

日本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则区分为知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款有关防止混淆的规定采用“广为人知的商业标志”的措辞,第2款有关淡化理论的规定采用;著名的商业标志”的措辞。知名商标只限于在相关的消费者中知晓,而著名商标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周知,即在不特定的众多交易者、需求者之间周知。可见著名商标是知名度高于知名商标的商标。

法国、德国、西班牙、挪威、丹麦、韩国等大陆法系的国家也在其相应的法律中对声誉更高的商标进行扩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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