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获奖获优情况作不真实宣传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4:21:46 390 人看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获奖获优情况作不真实宣传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来源:法律教育网作者: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号:工商公字[2002]54号

发布日期:2002-3-11

执行日期:2002-3-11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正确理解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处理案件的请示》(〔2002〕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其获奖获优情况进行不真实的宣传,误导公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002年3月11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6月08日 05:3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竞争相关文章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含有“中国公认名牌产品”内容的广告问题的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企业宣传其产品为中国公认名牌产品是否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请示》(桂工商报字〔1999〕3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号),凡未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进行的对企业及其产品、服务的评比、评先、评价、评奖、评优、展评等活动(简称评比活动),均在禁止之列;对于含有评比结果内容的广告,无论是否构成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均应当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格控制评比类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1996〕第140号)予以处理。
    2023-04-24
    429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
    核心提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工商标字〔2009〕81号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工商标字〔2009〕81号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促进驰名商标认定工作进一步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切实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优化创新环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与驰名商标认定相关的商标管理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审查、审定第一节驰名商
    2023-04-23
    488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支付、收取保险代办手续费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工商公字[1997]第256号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在从事航空人身意外险保险业务中支付、收取高额代办手续费行为可否按商业贿赂进行处罚的请示》(豫工商字[1997]22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国家对于航空人身意外险代办手续费的支付标准是有严格规定的,保险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采用向保险代理人支付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代办手续费的手段竞相推销航空人身意外险保险的行为,损害了保险市场的竞争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因此,同意你局意见,对于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在办理航空人身意外险保险业务中支付、收取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手续费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予以查处。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2023-04-24
    498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移动通信公司强行向用户收取来电显示费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工商公字[2000]第183号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对移动通信公司强制用户接受其“来电显示”服务是否构成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请示》(黔工商公(2000)2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移动通信公司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移动通信公司滥用其提供电信服务的垄断地位,强行向用户收取来电显示费,其行为实质上是限定用户接受其提供的来电显示服务,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列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08.28
    2023-04-24
    307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火车站限定他人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你局《关于铁路火车站在站外指定他人预售票行为应如何定性的有关问题请示》(湘工商公字[2002]14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火车站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火车站利用其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独占地位,拒绝提供预售客票服务、拒绝发售当日卧铺票,软硬座票,要求旅客接受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客票代售服务,其实质是限定他人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00二年十月十五日
    2023-04-24
    112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信用合作社限定贷款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川工商[1996]194号文件及随同转来的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我市沐川县利店信用合作社是否属于‘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而应受到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信用合用社是依照有关金融法律设立和管理的具有特殊性的金融企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信用合作社利用负责农资专项贷款的地位,限定贷款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并构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项所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九九七年七月七日
    2023-04-24
    446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竞争
    相关咨询
    •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政复议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8-21
      附:本申请书副本___份。 原处理决定书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_件。 注:申请复议的理由主要陈述原处理决定中事实不符,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处 罚处理不当,程序违法等问题。
    • 关于国土局行政复议答辩书的议题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8-12
      答辩人:————————(机关名称) 地址:——————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职务:——————针对复议申请人——————于————年——月——日提出的复议要求和理由,答辩如下:————————————————————————————————————————————————————————————————————————————————————————————————————
    •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行政复议怎么规定的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7-04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指哪些?这类行政部门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两类,从而出现选择管辖。法律规定这种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由申请人进行选择。无论行政复议法颁布以前的单行法律法规如何规定
    • 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答复是什么?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7-12
      依据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5日内会答复你不予受理,7日内会答复你已经转送,一般问题,从正式受理开始计60日内答复复议决定,若遇到特殊情况,至多90日内可以得到复议决定。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
    • 工商局行政不作为行政复议怎么处理?
      天津在线咨询 2021-07-06
      行政不作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