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6399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福利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枣子营南街10号。
法定代表人马静,该厂厂长。
被告(反诉原告)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9号。
法定代表人张彩珍,该协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李仁兵,男,汉族,1979年8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丁家桥87号。
委托代理人白树为,男,汉族,1948年12月20日出生,北京常青藤文化体育服务中心主任,住北京市西城区北官房胡同37号。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常青藤文化体育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先农坛街17甲17号。
法定代表人白树为,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仁兵,男,汉族,1979年8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丁家桥87号。
委托代理人杨之宗,男,汉族,1948年4月30日出生,北京常青藤文化体育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住湖北省沙洋县牛奶山特1号6区宿舍。
被告朱琼,男,汉族,1940年3月9日出生,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副主席,住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12号2单元606号。
委托代理人李仁兵,男,汉族,1979年8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丁家桥87号。
委托代理人白树为,男,汉族,1948年12月20日出生,北京常青藤文化体育服务中心主任,住北京市西城区北官房胡同37号。
被告白树为,男,汉族,1948年12月20日出生,北京常青藤文化体育服务中心主任,住北京市西城区北官房胡同37号。
被告李玫,女,汉族,1958年10月4日出生,北京常青藤文化体育服务中心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灵通观4楼301号。
委托代理人李仁兵,男,汉族,1979年8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丁家桥87号。
委托代理人白树为,男,汉族,1948年12月20日出生,北京常青藤文化体育服务中心主任,住北京市西城区北官房胡同37号。
本案在审理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福利塑料制品厂与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北京常青藤文化体育服务中心、朱琼、白树为、李玫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福利塑料制品厂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0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反诉原告北京常青藤文化体育服务中心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0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福利塑料制品厂提出的撤诉申请,以及反诉原告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反诉原告北京常青藤文化体育服务中心提出的撤回反诉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福利塑料制品厂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撤回反诉;
三、准许反诉原告北京常青藤文化体育服务中心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432元,减半收取1216元,由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福利塑料制品厂负担(已交纳);反诉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负担(已交纳);反诉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北京常青藤文化体育服务中心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钟鸣
二ΟΟ四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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