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奶有没有什么权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8 22:42:59 238 人看过

二奶是个指称婚外姘居行为的词,在多妻制的古代,二奶通称“外室”。“金屋藏娇”古已有之,《水浒》中的宋江就包有阎婆惜,后来把她杀了。二奶现象虽非改革开放以来的“新生事物”,但是它的大发展却是改革开放的结果,“二奶”成为专用名词也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事。我猜想,不久的将来,它很有可能进入中华大词典。这正应了“温饱思淫欲”的古训。不过,这是男人思维,二奶现象发展的原因之一正是有些女人“不得温饱”所至。

二奶的发展最初源自港商。想当初,大陆上经过“文革”的洗礼民不聊生,一开放,腰缠万贯的港商和大陆的饥饿美女自然是“各取所需”,一如烈火干柴,于是二奶便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迅速从珠三角走向全国各地。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包二奶的主体也由港商为主发展到今天的以豪富和官员为主。君不见拥有三奶、四奶甚至无数奶的贪官污吏不绝于媒体么?现在,二奶已经成为一个特殊的人群。说其特殊,是因为它不会有自己的组织,它生活在法律的边缘,它也不能形成一个真正的利益群体,在道德上,它处于小偷与乞丐的中间,是一个被社会所强烈否定的人群。其实,二奶同时是一个值得同情的群体,在一定意义上说,它也是一个“弱势群体”——一个“情感上”或者“经济上”的弱势群体。由于它事实上在中国是一个有相当规模的人群,它的权利也引起了人们的重视。最近听说就有一个专门为二奶“维权”的网站。对此有人反对,有人欢呼。

二奶有权利么?如果有,二奶的权利需要保护么?回答是肯定的。

从法律的意义上来说,二奶的权利可以分为三种,一是二奶作为一般人所具有的权利;二是在姘居关系中的权利;三是由于姘居而衍申的权利。

二奶首先是人,作为一般人、作为中国公民,二奶所享有的权利应当保障。这通常没有人反对。但是由于二奶的“道德弱势”,事实上她的权利保障要弱于普通人。

姘居关系是一种非法关系,在这一非法关系中二奶有无权利?看来不能一概而论。从媒体所披露的事例来看,二奶有“故意”的二奶和“事实”的二奶之分。前者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出于种种原因——或为情困、或为财诱——与之姘居,后者是受对方的欺骗而与之同居,自己并不知对方已婚。在故意的姘居关系中二奶是侵权行为人,她没有权利可言,而只有义务,她要对对方的配偶承担侵权责任。对于“事实”的二奶,则姘居的对方当事人要承担侵权责任。在这方面我国似乎还没有相关的法律。骗了钱要承担责任,诱了色难道就无责?前一时期一家媒体就报道,一个家伙骗了一个20岁的女子与其同居,后来这个女子要离开时,他竟然要对方付饭钱,这还有天理么?没有刑责起码要承担侵权责任。还有一种情况,对于没有性应答能力的未成年人来说,毫无疑问这构成强奸。对于已经满14岁,未达结婚年龄的当事人,男方应以“诱拐”定罪,我国台湾就有此制,当然,男方当事人应当同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还有一点需要指出,在“事实”的二奶关系中二奶与男方的财产关系如何处理?这也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

由于姘居所衍申出来的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在长期姘居关系中,男方基于姘居而赠送的财产是否有效?在结束姘居关系时,事实上女方从事了许多家务,有没有权利要求男方支付报酬?在姘居期间,男方对女方的暴力行为,女方是否有权利申请保护?特别是对于性暴力,在我国事实上不存在“婚内强奸”的制度下,同居的男方是否构成强奸?如此等等,都是需要讨论的。

夫妻同告"二奶"返还财产

丈夫在外包养二奶,被妻子发现后,幡然悔悟,和妻子一起将二奶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财产。6月15日,经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调解,被告黄晶返还二原告满树(男)和马英(女)房屋一套及室内家电家具,二原告给被告黄晶一次性补偿人民币2万元。

2003年,满树与黄晶相识并建立了不正当两性关系,黄晶成了满树的二奶。2005年6月,满树出资7万余元购买商品房一套,以黄晶的名义办理了房产手续,其后,满树又出资5万余元,对该房装修并购置了家具、家电等生活用品,用于二人同居生活。2006年,满树与黄晶之间的关系被满树之妻马英发现,马英认为黄晶影响了其夫妻关系并侵犯了其财产权,满树亦生悔意,故夫妻二人要求黄晶返还房产及生活用品。因协商未果,二人遂将黄晶告上法庭,要求黄晶返还财产。

庭审中,法官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认真的法律宣传教育。满树与黄晶同居,是违法行为,也是不道德的行为;满树购置的房产及生活用品应认定为满树与马英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被告黄晶关于房产及生活用品系满树赠予所得的辩解不能成立。在法庭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黄晶返还二原告房屋一套及室内家电家具,二原告给被告黄晶一次性补偿人民币2万元。原、被告双方当即履行了协议。(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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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29日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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