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一方向居民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被起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外地但未落户,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外地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批准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签订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管辖权异议的概念
第一,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
第二,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
第三,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
这些定义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其主体、客体范围的界定上。笔者认为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采广义的概念,因为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置,在于监督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以保证作为诉讼开端的管辖制度正常运作,使程序正义在诉讼中的各个环节得到实现,而非单为某一方当事人创设某项权利;而对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则要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作出相应的限制,排除当事人对指定管辖和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异议,即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依当事人申请的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而这些管辖规则都发生在第一审程序中。因此,本文采取第三种定义,即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15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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