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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事由
公司解散法定事由: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更多>

解散事由

  • 公司的解散事由(原因)
    公司解散的事由,即公司解散的原因,主要由以下三项: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已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会决议解散,股东合作出解散决议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公司合并时,必须由一个或多个公司解散。吸收合并时,被吸收的公司应解散,新设合并时,参加合并的各个公司都应当解散。公司分立时,情况有所不同。派出分立时,没有公司解散;新设分立时,原公司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解散即公司因发生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并进行清算,最后使公司终止。因解散的原因不同,解散可以分为两类:一、任意解散任意解散是指依公司章程或股东决议而解散。这种解散与外在意志无关,而取决于公司股东的意志,股东可以选择解散或者不解公司。任意解散原因包括: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未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我国公司法既未规定公司的最高营业期限,又未强制要求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因此,营业期限是我国公司章程任意规定的事项。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营业期限,在此期限届满前,股东会可以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如果没有形成此决议,公司即进入解散程序。2、公司章程规定的
    2023-06-09
    415人看过
  • 有限责任公司法的解散事由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
    2023-06-09
    194人看过
  • 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事由?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包括,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通知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2023-06-09
    346人看过
  • 法定解散事由与法律后果有哪些
    一、公司解散的概念所谓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因发生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营业活动,开始处理未了结的事务,并逐步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1)公司解散的目的和结果是消灭公司法人人格;(2)公司解散后后,公司并未立即终止,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一直到公司清算完毕并注销后才消灭其主体资格;(3)公司解散必须经过法定清算程序,但公司因合并、分立而解散时,不必清算。二、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公司进入解散程序后,即出现以下法律后果:1.进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织《公司法》第183条对此作了规定:公司因本法第180条的(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2.公司执行机关易位公司解散时,由清算人代替董事会执行公司的清算事务,并成为代表公司的机关。我国《公司法》第184条对此作了规定。3.限制权利能力,停止营业活动《公司法》第186条第3款对此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
    2023-06-09
    353人看过
  • 法院对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如何审查
    审理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一般应当召开听证会。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经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其对书面审查方式无异议的,也可决定不召开听证会,而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决定召开听证会的,应当于听证会召开五日前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并送达相关申请材料。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听证会中,人民法院应当组织有关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发生解散事由、强制清算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内容进行听证。因补充证据等原因需要再次召开听证会的,应在补充期限届满后十日内进行。人民法院决定不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向被申请人送达有关申请材料,同时告知被申请人若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异议,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2023-06-09
    342人看过
  •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是怎样的
    一、公司的解散第一、公司自行解散。公司自行解散是指依据公司或其出资者的意志决定解散公司,具体包括基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解散和基于公司的意思机关即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决议或全体股东同意解散两大类。第二、强制解散。强制解散是指非基于公司或其出资者的意志而解散。第三、司法解散。司法解散又称为法院勒令解散,是指公司的目的和行为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可依法律的规定命令其解散;或者公司经营出现显著困难、重大损害或董事、股东之间出现僵局时,依据股东的申请,裁判解散公司。第四、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公司的合并系指依公司并购法或其他法律规定,数公司合并为一个新的公司,合并的数公司消灭;或者数公司合并为其中一个公司的一部分,被合并的其他数公司消灭,则新合并的公司或者存续的公司概括承受消灭公司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第五、公司破产。即公司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二、公司清算办法公司清算是公司终止的必经程序,一般来说,清算有两种形式,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按照破产清算的程序来进行,非破产清算由股东成立清算组,自公司章程出现的解散事由之日起15日内成立,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公告60日,30日内
    2023-06-06
    192人看过
  • 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事由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
    2023-06-05
    478人看过
  • 上海民办单位注销办理多久期限
    一、上海民办单位注销办理多久期限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行政审批条件为:(1)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2)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由此可以知道,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后,应当在自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二、上海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的条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2、不再具备成立登记条件的;3、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5、因分立而解散的;6、因合并而解散的;7、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认需要注销的;9、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三、上海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销流程:1、民办非企业单位提出注销登记申请,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领取注销登记表;2、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组织开展清算工作并写出清算报告。3、在完成清算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4、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上款规
    2023-05-26
    366人看过
  • 上海民办单位注销办理有什么规定
    一、上海民办单位注销办理有什么规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如何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的条件(时限14个工作日):1、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2、不再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3、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5、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6、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7、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天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9、因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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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民办单位注销办理需要什么步骤
    一、上海民办单位注销办理需要什么步骤1.召开理(董)事会会议决议。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注销登记的,应依照章程履行程序,召开理(董)事会议对注销事项进行决议,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董)事审阅、签名。2.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注销批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理(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3.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二、上海民办单位注销办理的前提1.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2.不再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3.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5.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6.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7.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天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9、因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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