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额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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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保险一、超额保险超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的保险。超额保险的产生,或是当事人因善意或恶意投保的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或是保险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后跌落,而使保险金额超过了保险价值。关于超额保险的法律后果《保险法》第55条第3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二、重复保险重复保险(dobleinsrance)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时期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实际上如上已经是重复保险),且(或)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各国的保险法对重复保险的定义不同,实际上这句只是定义了重复保险是否为超额保险,据此可以将重复保险分为超额复保险与未超额复保险)。重复保险的界定、构成要件和重复保险人责任分配方式的选择对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和实现保险人之间责任公平具有重要意义。三、超额保险基本概念在被保险人出于善意,过高估计财产价值而导致超额保险时,可按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相应比例减少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变更合同。在被保险人出于恶意诈欺,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多获赔偿,而故意多报财产价值进行超额保险时,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享有要求其赔偿因此造成损失的权利。造成超额保险的原因:一:保险合同订立时,保2023-02-13303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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