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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执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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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何为并购重组
    反垄断执法机构
    一、什么是并购重组企业并购是指收购方以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形式购买被收购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资产。购买股权的称为股权并购,购买资产的称为资产并购。企业并购一般作为并购企业对被并购企业的控制手段,也可以作为先前投资者的退出方式,是一种重要的投融资手段。重组是指企业制定和控制的,将显著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行为,包括股份分拆、合并、资本缩减(部分偿还)等。常见的企业重组有出售或终止企业的部分经营业务,对企业的组织结构进行较大调整,关闭企业的部分营业场所,或将营业活动由一个地区迁移到其他地区等。企业并购完成后,需要进行重组,以实现资源整合。目前而言,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受到严格监管,而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并购重组作为非上市公司只需要按照一般的并购重组流程操作即可,只受到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较松监管。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主要法律法规(一)、法律: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通过1、《证券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证券发行、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是并购重组法律体系的基础与核心。2、《公司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对并购重组中的吸收合并、分拆上市、定向增发、缩股等进行规范。(1)吸收合并《公司法》第173条:“公司合并可
    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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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募基金持有那些股权
    反垄断执法机构
    私募基金持有那些股权?私募基金持有具备竞争关系公司的股权.私募基金一般情况下被视为战略投资者,购买特定公司(股权)时无需非常严厉的金融反垄断制度审查,但是,若其欲购买股权的目标公司与该私募基金已持有股权的公司是市场竞争者,就可能意味着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之间可以串谋或者达成一致协议,所以必须进行反垄断审查。审查中,应充分考虑相关产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市场进入情况以及对竞争的损害程度。2008年初,美国政府经过反垄断审查认为,两家私募(股权)基金收购一家通讯公司时,两家基金同时也持有作为该通讯公司竞争对手的另一家媒体公司的股权,所以实质性地减弱了传媒市场竞争,遂责令分拆待收购的目标通讯公司以维护竞争格局。我国当局制定规范时可以明确,私募基金收购与已持有股权或已控制的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另外一家公司股权时,应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持有该股权。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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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解读“可口可乐/汇源”并购案
    对于“可口可乐/汇源”并购案进行法律解读,首先是获悉较为准确的信息,这是法律分析的事实基础。据可口可乐公司与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汇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联合公布的信息披露,可口可乐公司是一家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而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则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公司。根据这两个公司的协议,将由荷银融资亚洲有限公司代表可口可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ATLANTICINDUSTRIES(也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公司)有条件现金收购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股本中全部已发行股份及全部未行使可换股债券及注销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全部未行使购股权。汇源公司被收购一案,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其中,依据我国反垄断法,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法律问题。其一,我国反垄断法对于该项并购具有管辖权。尽管汇源公司不是我们原来想象的中国公司,而是一家外国公司,尽管这项并购发生在两个外国公司之间,尽管这项并购发生在我国境外,但是,因为汇源公司主要在我国从事果蔬汁生产业务,因此,该项并购必然会影响到我国境内相关市场的竞争。而且,我国反垄断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域外适用的效力,因此,反垄断法可以适用于该项并购事宜。当事企业是否负有向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的义务,则取决于该项并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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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购违法吗
    反垄断执法机构
    一、收购违法吗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恶意收购涉嫌违法。《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二、什么情况下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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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让知识产权保护之路成为坦途
    知识产权报刘涛作为一名知识产权法律工作者,当笔者面对寻求帮助的当事人时,每次看到他们期盼的目光、回顾他们维权的征程时,最深的感触就是什么时候知识产权保护之路能变成一条坦途?诚然,随着国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国家对知识产权重视与关注程度的加强,当事人已经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运用多种手段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合法权益。但是,我国整个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还很不完善,需要改进之处仍很多,知识产权保护之路尚不平坦。在过去的一年中,笔者及其他作者借助中国知识产权报世纪天平维权论坛这一阵地,就知识产权维权与保护问题,从各个方面阐述了有关观点,企望能够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完善、为权利人权益的保护提供一些建设性参考意见。在此,笔者对此前维权论坛文章的观点进行一定的梳理与归纳,提示以下重点之处,希望使权利人的维权之路少一分艰难,多一点顺畅;少一分崎岖,多一点坦途。1.权利人应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然。自我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如果能从源头上做好保护工作,可以消弭很多纠纷,减少大量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权利人,尤其是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企业,应当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制订切实可行的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做好专利申请工作,争取获得专利保护;做好商标注册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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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消协和律协建议调查新书限折令
    针对新书限折令,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市律师协会1月15日发出联合声明,限折令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并建议有关部门介入调查。限折令制定者之一、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官员则认为,行业规定并非法律文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他表示,会配合相关部门出台相应的文件来监督限折令的执行。1读者公平交易规则公平在哪儿?看到图书限定折扣的消息,一些读者反映强烈,网上各大论坛也是一片质疑之声。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研究生刘燕锦说:对于像我这样热衷于网上购书的穷学生来说,这无疑是个噩耗,这意味着往后购书成本将大大增加。它所导致的直接结果要么就是减少其他开支以应付被上涨的书价,要么就是减少购书量。就我而言,基本是选择后者了。一些读者表示,网上购书最吸引人的地方是它的便捷和便宜,很多书都能以六或七折这样的低价购得,最低的甚至是三折。很多年轻人通常都是在不同的网上书店对图书的定价进行比较,挑选更低廉的书,加上网上书店又可以送货上门,可谓省钱省力。而像新华书店这样的实体书店,基本上都是以正价销售,好不容易看到新华书店促销,也仅是九折而已,基本没有吸引力。刘燕锦告诉记者,网上图书能低至六折或七折,甚至更低,根本原因在于网上书店相对实体书店而言运营的成本比较低,没有实体书店所需的高额店面费,其节省下来的成本让利给我
    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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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纵向价格操纵行为
    反垄断执法机构
    《反垄断法》第二章垄断协议第十四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纵向价格操纵行为指对转卖价格的固定或最低价的限定,限制最高转售价的行为无疑也会影响下游经营者的利益,但基本无损于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由此我国仿效多数国家不对其加以管控。纵向价格操纵行为的开展有三个维向:一是具备市场优势地位的经营者限制交易相对人的转售价格,该行为既粗暴地干涉了交易相对人经营选择的自由,又取消了消费者享受低价的福祉。二是交易相对人为摆脱竞争的困扰,集体向上游经营者施压来获取固定价格或最低限价。三是双方共谋,不仅保证经营者销售数量的稳定性,也保障交易相对人在一致的价格下利润牟取的安全性。后两种减弱自身竞争压力的举动,是以丧失革新动力和削弱消费者利益为代价的。另外,该行为也可作为横向限制价格的替代行为,由于横向价格垄断早为法律所严密监控,由此,经营者通过一致性地对其他经济层级的价格约束,来变相达到横向联合之目的。但就危害性而言,纵向价格操纵行为损害了两个市场层次的竞争活力。正是由于该行为危害的严重性,《反垄断法》借资于美、英、德等国成熟的立法经验,首次明确禁止对转售价格的限制。但
    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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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权?
    反垄断执法工作虽然复杂,但有着与所有行政执法相同的基本程序和环节,如立案、调查取证、决定、执行等。其中,调查取证是弄清事实真相、准确认定违法行为的基础。因此,可以认为,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权是指《反垄断法》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为查清事实真相、正确认定违法行为而采取检查、询问、复制及必要强制措施的权力。由于各国的法律制度不同,不同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权的权力边界也有很大差异。如英国、美国等国家,由于强调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权并不包括查封、扣押等具有典型强制性的权力。这些国家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实施调查的过程中,如需要实施强制措施,必须依法先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发出搜查令、扣押令等授权令,才能开展调查。我国《反垄断法》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赋予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实施调查过程中以较大的权力,但在程序上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行使的调查权作了一般行政执法所不曾有的限制。
    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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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权的特点
    与一般行政执法的调查、取证相比,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权有以下两点明显的不同:1.在程序中的职权位置受到高度重视。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的过程中,被调查的经营者作出特定承诺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中止调查的决定。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终止调查的决定;经营者不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显然,在反垄断执法中,调查涉嫌垄断行为的职权是被作为独立的调查权对待的。在一般行政执法中,调查与取证紧密相连,调查的目的在于取证,取证情况反映调查成果。调查与取证密不可分,贯穿执法过程,体现执法工作的内容,往往直到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才形成完整的一项行政执法决定。在《反垄断法》中,实施调查、中止调查、终止调查、恢复调查均可成为独立的行政执法决定,发挥其独特的作用。2.在实体上能够独立发挥防止垄断行为的作用。垄断行为排斥、限制市场竞争,妨碍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这种行为涉及内容广泛、复杂,同时又因经济形势、市场情况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如果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所发现的涉嫌垄断行为有案必查、一查到底,在理论上完全符合法治的精神和原则,但在实际中却很难行得通。尤其是在查处某些垄断协议行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取证困难是显而易见的。与其耗费大量的
    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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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权(一)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权的含义及其特点我国《反垄断法》在第六章专项规定了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所谓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权由此而来。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权的含义反垄断执法工作虽然复杂,但有着与所有行政执法相同的基本程序和环节,如立案、调查取证、决定、执行等。其中,调查取证是弄清事实真相、准确认定违法行为的基础。因此,可以认为,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权是指《反垄断法》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为查清事实真相、正确认定违法行为而采取检查、询问、复制及必要强制措施的权力。由于各国的法律制度不同,不同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权的权力边界也有很大差异。如英国、美国等国家,由于强调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权并不包括查封、扣押等具有典型强制性的权力。这些国家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实施调查的过程中,如需要实施强制措施,必须依法先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发出搜查令、扣押令等授权令,才能开展调查。我国《反垄断法》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赋予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实施调查过程中以较大的权力,但在程序上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行使的调查权作了一般行政执法所不曾有的限制。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权的特点与一般行政执法的调查、取证相比,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权有以下两点明显的不同:1.在程序中的职权位置受到高度重视。根据《反垄断法》
    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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