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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托
公益信托是“私益信托” 的对称,为学术、技艺、慈善、宗教以及其他公共福利事业而办理的信托,也指个人以自己的资金委托给信托部门办理的公共福利事业的信托业务。 这种信托的受益人不是特指一个人或两个人,凡社会中享受这方面公益的人都是公益信托的受益... 更多>

公益信托

  • 基金会是什么意思
    基金会(慈善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必须在民政部门登记方能合法运作,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民间非营利组织。基金会的特征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组织和制度形态,基金会不同于政府、企业,也有别于一般的非营利组织,公益性、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和基金信托性是基金会的基本特征。1、公益性基金会的公益性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基金会源于捐赠,是公益捐赠的制度化和组织化形式;二是基金会有明确的公益宗旨;三是基金会有明确的公益用途,通过各种项目活动使特定群体和整个社会受益。公益性决定了基金会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公益组织。2、非营利性非营利性体现在基金会的运作管理及其相应的制度规范中,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存在非营利的分配与收入约束机制,要求基金会的捐赠人、实际受托管理者不得从基金会的财产及其运作中获得利益;二是存在非营利的组织运作和管理机制,要求基金会具备有效规避较高风险与较高回报的自我控制机制;三是存在非营利的财产保全机制,要求基金会不得以捐赠以外的其他方式变更财产及
    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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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会是非营利组织吗
    基金会和一般的非营利组织有区别,但它和非营利组织一样,它的特征也是公益性的,基金会必须在民政部门登记下才能合法运行,说起来基金会是一个民间非盈利组织,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非营利组织是社会组织的本质特性即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区别于企业。我国非营利组织主要有三类: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非营利组织主要从事的是公益事业,但社会公益事业不是非营利组织专有,政府、企业也可从事公益事业。基金会不能转制为企业,其工作特点是以公益目的聚集社会资金,将其投放到公益项目中,为社会提供福祉。非营利组织专职人员当然要获取薪酬,但成本不能超过收入的10%,薪酬标准目前都不高。目前相比之下,还低于企业。非营利组织可以投资办企业,但企业必须是独立的法人,非营利组织在企业取得的收益应用于公益目的。一、基金会的特征1、公益性基金会的公益性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基金会源于捐赠,是公益捐赠的制度化和组织化形式;二是基金会有明确的公益宗旨;三是基金会有明确的公益用途,通过各种项目活动使特定群体和整个社会受益。公益性决定了基金会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公益组织。2、非营利性非营利性体现在基金会的运作管理及其相应的制度规范中,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存在非营利的分配与收入约束机制,要求基金会的捐赠人、实际受托管理者不得从基
    2023-06-12
    467人看过
  • 公益信托的定义是什么
    公益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了诸如扶贫济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科文卫、艺术、体育、环保事业等社会公益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公益信托是有偿的法律行为,受托人受委托人之托为公益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受托人有权依约取得报酬。公益信托是要式的法律行为,设立公益信托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如信托合同、遗嘱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书面形式。信托合同签订时或受托人承诺时,公益信托合同成立。设立公益信托必须经过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批准,否则不能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公益信托是“私益信托”的对称,为学术、技艺、慈善、宗教以及其他公共福利事业而办理的信托,也指个人以自己的资金委托给信托部门办理的公共福利事业的信托业务。此类信托中的受益人为社会公众中符合特定条件的人士或团体。金融信托机构对公益信托的管理必须贯彻下述原则:收益及财产的分配应严格遵照捐赠人的意愿不得随意用于其他事务;信托基金的运用要保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大小捐赠遵照平等管理的原则;为受益人取得最多的收益而妥善运用信托基金;信托基金的运用与分配要定期公布。公益信托主要分三种类型:一是公众信托:委托人为一定范围内的公众的利益而设立
    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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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益信托具有哪些特点
    公益信托是以慈善、文化、学术、技艺、宗教、祭祀或其它公共利益为目的,由个人或团体捐赠设立之信托。相较于基金会的设立,公益信托更为便利,其特点包括:一、公益信托之设立,系依其相关之许可及监督办法,相关作业程序均由受托银行负责提出,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即可设立,无须再为法人登记。二、成立公益信托原则上并无最低金额之限制。三、公益信托资产之运用弹性较大,本金及孳息皆可动用,甚至可以把本金用完为止。四、公益信托无需设置办公场所及专任人员,其相关事务系由受托银行办理。公益信托具有财团法人基金会的公益功能,且更具有便利及透明的特性。然而,目前因社会上对公益信托几乎无所了解,新闻媒体亦鲜少报导,所以客户很少主动提出需求;信托业者也因成本效益考虑,并不会将该业务列入主要发展之信托业务,以致设立的公益信托案件寥寥无几。
    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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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益信托的概念、类型及运用有哪些内容
    本文主要介绍了公益信托知识,包含简析公益信托的概念、类型及运用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并提供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解答。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而设立的信托一般都称为公益信托。所谓公共利益目的,主要是指为了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平衡,以及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等。公益信托主要分三种类型:一是公众信托:委托人为一定范围内的公众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二是公共机构信托:为促进公共机构的管理发展而设立的信托。可以提高公共机构的运行效率。三是慈善性剩余信托:由捐款人设立的一种慈善信托,捐款人可将一部分信托收益用于自己及家庭的生活,剩余部分转给慈善机构。设立公益信托,其目的必须是完全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并必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机构监督,且不得中途解除合同。发展公益信托,有利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和社会进步,通过公益信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可以节约人力物力,提高办事效率;由于公益信托基金的建立、运用、停止,都要由国家信托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监督,且更有利于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可以防止公益基金不当使用,保证公益信托资金安全,从而保证公益事业更持久地发展。
    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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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托的职能与作用有哪些
    是财产管理职能。体现在:①管理内容上的广泛性:一切财产,无形资产,有形资产;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国家。②管理目的的特定性:为受益人的利益。③管理行为的责任性:发生损失,只要符合信托合同规定,受托人不承担责任;如违反规定的受托人的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受托人有赔偿责任。④管理方法的限制性: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只能按信托目的来进行,不能按自己需要随意利用信托财产。2.信托的派生职能:①金融职能即融通资金。信托财产多数表现为货币形态。同时为使信托财产保值增值,**投资公司必然派生出金融功能。②沟通和协调经济关系职能。即代理和咨询。信托业务具有多边经济关系,受托人作为委托人与受益人的中介,是天然的横向经济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可与经营各方建立互动关系,提供可靠的经济信息,为委托人的财产寻找投资场所,从而加强经济联系与沟通。包括:见证、担保、代理、咨询、监督职能。③社会投资职能。指受托人运用信托业务手段参与社会投资活动的职能,它通过信托投资业务和证券投资业务得到体现。④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职能。指信托业可以为捐助或资助社会公益事业的委托人服务,以实现其特定目的功能。3.信托的作用:信托的作用是信托职能发挥的结果,包括:①代人理财的作用,拓宽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其特点:一是规模效益,
    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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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托法中公益信托的分类有哪些
    我国的公益信托主要有四种类型:(1)维持本金的公益信托、动用本金的公益信托。以作为信托财产的本金是否直接从事公益作为分类标准,可分为维持本金的公益信托、动用本金的公益信托。前者的信托本金始终保持运营状态,仅以运营所得的收益部分从事公益活动,本金部分永续存于信托;后者的信托本金及其收益均可完全直接从事公益活动。相较而言,前者更适用于财产规模较大,且期限永续的情形;后者则更适用于财产规模较小,且委托人无意使信托永续的情形。(2)一般目的的公益信托、特定目的的公益信托。以公益目的是否特定作为分类标准,可以分为一般目的公益信托与特定目的公益信托。前者的信托目的是一般公益目的,没有特定的限制;后者的信托目的则局限于特定的公益目的,如扶助某个地区的残疾人。(3)单一公益信托、集合公益信托。以委托人是否涉及社会不特定多人作为分类标准,可分为单一公益信托、集合公益信托。前者指信托财产由特定个人或家庭捐资成立的公益信托;后者指由社会公众共同捐资设立的公益信托。相较而言,前者需要在信托文件中明确规范财产管理内容和委托人的权利义务,防止其假公益之名而行私益之实;后者在设立及运作时会受到更严格的审查,并有更高的透明度和信息披露要求。(4)管理型公益信托、资助型公益信托。以受托人承担的职责作为分类标准,可分为
    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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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详解共信托理论和诉讼信托内容
    适用于公益诉讼的信托理论包括公共信托理论和诉讼信托理论。“公共信托”理论来源于罗马法,是指:空气、水流、海岸、荒地等均是人类的共同财产,为了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用之目的而通过信托方式由国王或政府持有。美国学者JosephSax于1970年在《密执安法律评论》上发表题为《自然资源法中的公共信托理论:有效的司法干预》的文章,将公共信托理论用于环保领域。他认为:水、空气等与人类生活密不可分的环境要素不是无主物,而是全体国民的共有财产。国民可以将他们的共有财产委托政府管理。此时,国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政府应当为全体国民管理好这些财产,未经委托人许可,不得自行处理这些财产。诉讼信托以公共信托理论为基础。当全体国民交给国家信托管理的财产受到侵害时,国家就有义务保护信托的财产不受损害,于是,国民将自己的一部分诉权也托付给国家,这就是诉讼信托。但国家作为众多机关的集合体,不可能自己亲自出庭起诉、应诉,于是又将诉权分配给检察机关或其他机关,由这些机关代表国家提起诉讼。当然,如果国家机关没有依职权向法院起诉,任何一个公民均可依公共信托的理论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信托的财产一度沸沸扬扬的“乌苏里船歌著作权纠纷”案可作为我国诉讼信托的例证。在该案中,被告辩称:“目前在全国赫哲族民族乡有三个
    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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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益信托发生不能预见的情形该怎么办
    公益信托成立后,发生设立信托时不能预见的情形,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信托目的,变更信托文件中的有关条款。相关知识点第七十条公益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于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第七十一条公益信托终止的,受托人作出的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应当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第七十二条公益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者其他公益信托。第七十三条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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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哪些情形设立的信托是公益信托
    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一)救济贫困;(二)救助灾民;(三)扶助残疾人;(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相关知识点第六十一条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第六十二条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对于公益信托活动应当给予支持。第六十三条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第六十四条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由信托文件规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
    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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