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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托
公益信托是“私益信托” 的对称,为学术、技艺、慈善、宗教以及其他公共福利事业而办理的信托,也指个人以自己的资金委托给信托部门办理的公共福利事业的信托业务。 这种信托的受益人不是特指一个人或两个人,凡社会中享受这方面公益的人都是公益信托的受益... 更多>

公益信托

  • 公益信托的成立该如何经过批准
    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对于公益信托活动应当给予支持。相关知识点第六十三条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第六十四条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由信托文件规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第六十五条信托监察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诉讼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第六十六条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辞任。
    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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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情况受托人不得取得报酬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相关知识点第三十七条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所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第三十八条设立信托后,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本法对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辞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第三十九条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五)辞任或者被解任;(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监护人、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第四十条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
    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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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益信托该如何公示财务报告
    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应当检查受托人处理公益信托事务的情况及财产状况。受托人应当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相关知识点第六十八条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无能力履行其职责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变更受托人。第六十九条公益信托成立后,发生设立信托时不能预见的情形,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信托目的,变更信托文件中的有关条款。第七十条公益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于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第七十一条公益信托终止的,受托人作出的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应当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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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益信托终止受托人该如何做出清算报告
    公益信托终止的,受托人作出的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应当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相关知识点第七十二条公益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者其他公益信托。第七十三条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七十四条本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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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益信托监察人该如何设立
    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由信托文件规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相关知识点第六十五条信托监察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诉讼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第六十六条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辞任。第六十七条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应当检查受托人处理公益信托事务的情况及财产状况。受托人应当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第六十八条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无能力履行其职责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变更受托人。
    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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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托人如何才能辞任
    设立信托后,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本法对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辞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相关知识点第三十九条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五)辞任或者被解任;(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监护人、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第四十条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原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由新受托人承继。
    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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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托法释义:第七十一条
    【信托法释义】第七十一条公益信托终止的,受托人作出的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应当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释义】本条是对公益信托终止时受托人有关义务的规定。信托终止后,作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受托人,应当制作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这是受托人对其履行职责的总结,是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而产生的债权债务的客观说明。对于私益信托的终止,本法规定受托人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本条关于公益信托终止的规定,与私益信托相同的是,要求受托人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所不同的是,对清算报告的审核程序要比私益信托复杂。第一,本条规定公益信托受托人所作的清算报告首先应当交给信托监察人。因为信托监察人是本法要求公益信托所必须设置的,目的是作为受益人利益的代表,更好地维护受益人的利益。因此,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应当经信托监察人认可。第二,本条规定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应当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即信托监察人的认可,是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的前提。要求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的规定,与本法关于公益信托的设立及受托人的确定必须
    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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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益遗嘱与普通遗嘱有什么区别
    公益遗嘱信托目的的公益性,是其区别于一般普通遗嘱的重要特征。公益性是从遗嘱的目的角度进行界定的。一般来说,遗嘱的目的是确定遗嘱受益人范围的准则,是受益人之所以从该遗嘱中受益的依据。普通遗嘱通常会在遗嘱中载明如“防止子女对遗产继承发生纠纷”等目的,但对此并没有强制性规定。而在公益遗嘱信托中,立遗嘱人必须载明出于公益的目的。当然,这种目的可以是比较宽泛、抽象的。至于何谓公益的目的,大多数国家均采用了列举加概括的方式予以规定。根据英国2004年出台的《慈善法令》(TheCharitiesBill2004),以下目的属于公益慈善:(1)贫穷的防治和救济;(2)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3)促进宗教事业的发展;(4)促进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和救死扶伤;(5)促进居民组织和社区事业的发展;(6)促进艺术、文化、传统事业和科学的发展;(7)促进业余体育事业运动的发展;(8)促进人权、冲突解决与和解,促进不同宗教、不同种族之间的和谐、平等相处和发展;(9)促进环境的保护和改善;(10)救助老弱病残、经济窘迫以及有其他困难的人们;(11)促进动物福利。在美国,对于公益目的的认识传承于英国。美国法律学会(A.L.I)编撰的《信托法重述(第二版)》(RestatementoftheLaw,Trsts)第368条
    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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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外公益信托发展历程
    在西方国家,公益信托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古典的公益信托阶段,时间跨度为从信托的诞生到西方工业革命的开始;成长飞跃阶段,以公司化的运作模式为标志,从工业革命开始到二战结束;成熟阶段,以国际化、多样化和大众化为标志,时间跨度为二战后至今。英国在13世纪颁布了《没收法》,虔诚的教徒采取信托方式取代捐赠,委托他人经营管理土地,并将取得的收益全部交给教会用于宗教事业,从而形成了公益信托的早期雏形,即古典公益信托。西方工业革命后,资本家受慈善思想的影响以及对个人资产分散的需要,纷纷开始资助各项公益事业。为了避免道德风险和经营风险,慈善家们开始将历史悠久的信托法律框架和公司模式运营进行有效的结合,创造了一种公司形式的慈善基金会。相对于古典信托阶段,信托的范围更为广泛,这是公益信托的成长飞跃阶段。二次世界大战后至今,公益信托的发展日见成熟,并越来越表现出大众化的趋势,随着各种公益信托基金的相继成立,受益对象也逐步扩展到世界范围。如英国的救助儿童基金会,就是帮助在战争中失去父母的孤儿谋取福利。国外公益信托的发展具有四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国外公益信托的规模不断扩大,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如上个世纪美国公益基金会的数量从几百个上升到4万个左右,有效地支持了国民经济和公益事业的发展。二是各个国家对公益信托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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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样设立信托?
    公益信托
    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一)设立信托的方式设立信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具体包括以下三种:1、信托合同;2、遗嘱;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以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以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设立信托的,考虑到委托人对受托人的选任必须以受托人的接受为前提,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二)设立信托的条件1、要有合法的信托目的;2、信托财产应当明确合法;3、信托文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4、要依法办理信托登记。(三)信托无效的情形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四)信托的作用1、代人理财的作用,拓宽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其特点:一是规模效益,信托将零散的资金巧妙的汇集起来,由专业投资机构运用于各种金融工具或实业投资,谋取资产的增值;二是专家管理,信托财产的管理的运用均是由相关行业的专家来管理的,他们具有丰富的行业投资经验,掌握先进的理财技术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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