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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
产品质量检验是在生产过程中对产品进行系统性评估的过程,旨在确认产品是否符合预定标准和规范。 通过采用各种检测方法和工具,检验可以识别潜在缺陷、确保产品性能和一致性,以满足客户的期望。质量检验有助于提高产品的可靠性,减少缺陷率,并确保产品符合... 更多>

产品质量检验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一、损害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极有可能给被检验人和消费者造成损失,对此损失,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和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是独立于生产方和购买方之外的第三方认证机构。企业进行产品质量认证,可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素质,扩大企业的知名度,增大产品的销售量。如果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实,会对企业的产品造成不良影响,乃至会造成损失,也会对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损害。对被认证企业和消费者的损失,作为第三方认证机构理所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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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社会中介机构?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一、本条所称从事产品质量检验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不隶属于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的,为社会提供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中介服务的独立机构。从目前情况看,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还有不少是属于某一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没有成为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但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的要求看,作为社会中介机构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将会增多,成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主体。现有的作为政府部门所属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将会有相当一部分逐步与所属部门脱钩,成为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同,由于产品质量认证是改革、开放特别是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逐步发展起来的,因此,从事产品质量认证的机构大多数都属于社会中介机构。二、根据本条规定,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这里讲的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是指两类中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构或其他国家机关有直接的上下级关系;其他利益关系主要是指经济利益关系,如这两类中介机构将其收益的一部分上交给有关的行政机关等。本法作出这一规定,是为了保证作为中介机构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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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行为,提高检验机构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的工作质量,保证检验结果科学、公正、准确、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的工作质量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分类监管,是指通过考核分类评价的方式,对检验机构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的方式。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统一管理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工作,制定分类监管相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工作,根据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分类监管相关规定。市(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省级质监部门的部署,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工作。第五条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公平公正、科学严谨、动态调整的原则。实施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工作,不收取费用。第六条从事分类监管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实施、
    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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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
    产品质量检验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释义】本条款是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应当检验合格的规定,是对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我们认为“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是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对强制性规定。产品在进入流通领域前,都应当经过生产者的内部质量检验部门或者检验人员的检验,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进行销售。产品质量“合格”,是指产品的质量指标符合有关的标准和要求。作为合格产品,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2)符合生产者自行制定的产品质量的企业标准或技术要求,但该企业标准或技术要求不得与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抵触,并应保证产品具备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对在产品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产品质量标准的,或者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了所采用产品标准的,或者生产者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了产品的质量状况的,应当符合相关的标准或质量状况。对不合格产品,不得冒充合格产品出厂。处理产品是指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仍有使用价值,但产品在使用性能上有瑕疵或者产品的质量与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所规定的质量指标、产品说明中明示的质量指标,以及以实物
    202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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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出示虚假证明的,该如何处罚?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202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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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向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索赔
    相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鉴定,却购买了不合格产品,可以向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索赔吗?华新超市在大厅中为某某版洗衣机贴了大幅的宣传画,上面注明,某某洗衣机经某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鉴定,性能优良、节约电、对衣服无损坏。小何因此购买了一台。结果,一个月后,小何发现洗衣机不能政党运转,而且噪音特大。小何一气之下将商店、生产厂家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起告上法院。那么小何的做法合适吗?这里的关键问题是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不应该负责。所谓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指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后,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的鉴定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客观、公下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而且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另外,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如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下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
    2023-06-05
    209人看过
  • 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有哪些
    (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指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仲裁检验等公证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需要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另一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其他单位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此外,还有一类检验机构属于社会中介组织性质的,它们不隶属于任何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依法设立,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依法独立承担产品质量检验任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任务是,对产品是否合格或者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的监督检验。法定检验机构提供的检验数据具有法律效力,是判明产品是否合格以及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依据。(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设立的条件1.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是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的与其承担的检验任务相适应的条件和能力,包括组织机构条件,检验技术人员条件,技术设备条件,以及质量体系、工作环境、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条件。2.必须经考核合格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检验机构所具备的检验测试能力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申请人,发给合格证书后,方
    2023-05-01
    482人看过
  • 对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2023-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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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程序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三、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的条件满足《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5481-2000)和《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实施细则》。四、实施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含省级、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纤维检验所,以下简称省级产品质检所)的验收工作。五、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工作的基本程序此项行政审批包括省级产品质检所提出申请;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受理;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组织验收;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报认监委领导批准。六、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内,评审机构按规定执行)。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的10日内,颁发验收证书七、收费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审批工作不收费,评审的费用由评审机构按国家规定收取。附件一、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工作程序附件二、申请书附
    202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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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质量检验业务办理程序是什么
    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程序1、法定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或执法人员依据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定期监督检验计划或监督抽查计划持监督检验委托函或介绍信,按法定程序实施抽样,并按规定详细填写抽样单;2、法定检验机构依据国家、行业、地方、企业相关标准对样品实施检验,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应的检验报告;3、检验报告及时寄(送)相关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4、企业对检验报告若有异议,应于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的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安排复检,并作出复检结论;5、所有监督检验的检验报告副本交市局监督科,由该科对检验结果进行后处理。二、企业、个人、团体和执法部门委托检验业务受理程序1、由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委托(含检验项目、检验依据和检验要求);2、提供样品并填写委托申检单;3、样品接收人员协助客户填写委托检验单,必要时与客户商定有关样品的检验要求、验讫样品处理方式、报告发送方式(自取或邮寄等);4、样品接收人员验收样品,签字认可;5、按规定收缴检验费用;6、样品送检验室检验;7、出具报告,打印、审批、登记;8、报告发送;9、退样(适用时)。备注:检验时限自收到样品之日起15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标准另有规定时限的除外)。三、商业企业进
    202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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